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007565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9-08-25 | |
文 号: | 平府办发〔2019〕66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平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的通知 |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贵州省平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平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发挥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和地域优势的服务功能作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和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许可证适应合理布局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烟专〔2004〕278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专〔2010〕234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国烟专﹝2017﹞7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省平塘县行政区域内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贵州省平塘县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符合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
(四)符合市场资源合理配置的原则;
(五)符合维护零售户利益,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的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内,有2户以上(含2户)同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谁先申请,谁优先办证”的原则办理(以平塘县烟草专卖局收到申请办证申请表的时间为准)。
第七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已设置或规划设置的卷烟零售点达到饱和状态时,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如区域内原有卷烟零售点自动退出,可按照“退一进一”方式补充,按照“谁先申请,谁优先办证”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申请办证人的资格
第八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九条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应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四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十一条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与住所相连的经营场所,应有独立的大门进出,进出线路应能避开住所区域。
与经营场所分离的货物仓库,商品储藏室等地方均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模式与标准
第十二条 贵州省平塘县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规定负责对平塘县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发放。
第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密度控制是指依据新办申请经营场所所在的街道商铺总数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零售点布局模式分为密度控制模式、商圈控制模式、密度和商圈相结合控制模式,规定中所指的商铺为平面开放式的门店。
第十五条 县城主要街道、镇(乡)政府、社区所在地街道采取密度控制、商圈控制两种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县城
1.县城老城区主干道,以该街道区域内商铺户总数,按照5: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
2.县城新城区以及因城市建设新建的街道,以该区域内商铺户总数,按照10: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
3.县城内除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第1、2目规定以外的街道,以该区域内商铺户总数,按照15: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
(二)镇、乡、社区
1、县城以外的乡、镇、社区主要街道,以该区域内商铺总数,按照10: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其他非主要街道所在区域,按照20: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
2、县城以外的乡、镇、社区新建街道,以该区域内商铺总数,按照15:1的标准,计算该街道区域零售点的总量。
第十六条 农村自然寨、城镇开放式住宅小区、移民安置点、车站、工业园区、旅游区、度假村、农贸市场等采取密度和商圈相结合控制模式。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自然村寨、城镇开放式住宅小区、移民安置点,根据区域内规划建设总户数,按照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计算零售点总量。
(二)综合性商品市场及农贸市场内,采取密度控制模式,按照每10个商铺设置1个零售点的标准计算零售点总量,不设距离限制。
(三)县级客运站(含候车厅内)可设立2个卷烟零售点;乡镇级客运站(含候车厅内)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
(四)工业园区、旅游区、度假村等封闭式区域最多设置5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十七条 封闭厂区内、封闭式住宅小区、居住分散的自然村寨、公路沿线采取密度控制模式,许可证达到最高限数时,新申请按照退一进一的方式办理。具体标准如下:
(一)封闭式厂区内按照每100人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人数低于100人的封闭式厂区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二)封闭式住宅小区内按照每200户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低于100户的封闭式小区可设置一个卷烟零售点。
第十八条 以下经市场监管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总量限制。
(一)在县城内经营面积达1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在其他乡镇、社区达5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经营床位达100个以上床位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达800平方米的饭店内可以设置一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在建工地、娱乐服务场所、体育场馆、看守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加油站便利店、高速路服务区可以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因自然灾害、道路建设、城市规划等造成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原经营场所消失,需重新申领、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下岗职工、军烈属、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复退军人等特殊群体(经本局实际调查情况属实的),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仅限于本人及直系亲属实际经营)。
(五)现有的零售点位于中小学校内或距离中小学进出口通道(城区、乡镇50米范围内,农村自然村寨30米范围内)的持证零售户,主动办理歇业后搬迁至其他地址经营,可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二)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三)中小学周边属于以下范围内的:
1、城区、乡镇(政府所在地)中小学及少年宫大门和出入口50米以内的区域。
2、村寨中小学大门和出入口30米以内的区域。
(四)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内。
(五)经营易燃易爆、农药、化肥和其他化学工业品的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不设立卷烟零售点。
(六)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以游戏、博彩等形式自动经营的(烟草公司设置的专用售烟机除外)。
(七)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八)不符合食杂店、便利店、超市、商场、烟酒商店、娱乐服务等业态规定的。
(九)住宅小区除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外的其他场所。
(十)被依法取缔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十一)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二)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十三)申请人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的,在三年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
(十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地址未发生空间位移的,因政府统一调整,道路名称、门牌号发生变化的,可以直接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依法经听证程序通过后,按相关程序进行报备,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告,并在贵州省平塘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仅适用贵州省平塘县辖区范围内,由贵州省平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经2019年7月10日听证会通过并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后,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平塘县烟草专卖局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方案》(平烟专〔2012〕39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县(区)内人口、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能力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时,依法依规适时进行调整。
备注:平塘县主要街道
城 区:中山路、新平路、腾龙大道、南洲大道、河滨大道;
通州镇:通州大道、文昌北路、兴隆北路、兴隆南路;
克度镇:金星大道、天文大道、迎宾大道、光明路、红塘路;金山路、航龙路、神舟路;
塘边镇:文化路、人民路、银盘路;
牙舟镇: 甲先路、牙舟大道、兴陶路、甲新南路;
甲茶镇:甲茶大道、迎宾大道、兴发大道;
大塘镇:老城路、衙门北路、衙门中路、衙门南路;
掌布镇:掌布大道、奇石大道、天书大道、河滨西路、河滨东路;
平舟镇:兔场大道;
卡蒲乡:毛南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