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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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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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及零售店负责人: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和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管理,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监管,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提高公共安全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及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201525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平塘县全面推进烟花爆竹销售安全管理能力提升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府办发〔2021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实际情况,现将办理2023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原则,综合考虑所辖乡(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人口规模和城市安全发展需要,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逐步建立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布局合理、规范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二、范围及对象

我县行政区域内允许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店拟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者。

三、烟花爆竹零售店设置要求

(一)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合格证书,销售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培训。

(二)全县实行专店销售。专店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不得经销其它物品。

(三)零售场所面积应在10-200平方米,经营点储存药量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确定,场所内不得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杜绝可能出现的任何火种,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注:采用临时建筑物,以及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门、窗等洞口直接相对时,两个烟花爆竹零售店之间最小允许距离为80米),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有前店后宅”“下店上宅情况,杜绝与人员密集场所和重点建筑物安全距离不足、集中连片经营、在超市内销售、未按规定专店销售的情形。

(五)零售场所要配备至少25公斤以上的干粉灭火器,灭火器要放置在不影响经营操作和便于取放的位置;零售店内的照明灯、插座、开关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线路采用2.5平方以上铜芯线,且应采用镀锌管防护对在外的明线不应有接头,严禁场所内私拉乱接现象;零售店内、外应安装有国标摄像头和烟感器,摄像头视频终端必须统一接入到天翼云眼平台中。

(六)在店内外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

(七)零售场所采用拼接式板房或产品储存仓等临时建筑物,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GB50016的规定,且不应低于三级。

(八)零售店必须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悬挂在店内的醒目位置。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采购、销售、保管及日常安全检查等内容。

(九)为了保证售后可能发生的燃放事故,零售户必须与具备资质的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烟花爆竹买卖合同。

(十)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一律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的规定:

(一)严格按照《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和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2017年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平府办发〔2017104号)文件要求,仍然只在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所在地和赶集的地方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经营专卖店,不在规划区域内的一律不予设置专店。

(二)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院,集贸市场,文物古迹,博物馆,展览馆,档案馆,图书馆,危险品生产、储存及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场所边缘100米范围内一律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三)存在下店上宅”“前店后宅等情形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栋建筑物内的一律不予设置烟花爆竹零售店。

(四)烟花爆竹零售店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内;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资管道的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五、申请办证程序

(一)办(换)证期限。

1、申请期限:20231017—1116日。

(二)申请程序。

1、零售申请户应提交材料:1.申请表1份;2.身份证复印件1份;3.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4.营业执照复印件(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交到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做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办理的政策咨询、资料预审等服务工作,并由属地政府负责布点规划和安全条件预审,符合要求签字盖章同意后,再统一提交平塘县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科办公室。

2、县应急管理局在接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各乡(镇、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现场出具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发证程序。

经现场审查合格的零售店,按照公平公正、从优选用、适度竞争的原则,依法予以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各零售户到所属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领取,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零售经营活动。

六、相关要求

(一)做好政策宣传。各乡(镇、街道)要做好宣传贯彻和政策解释,纠正经营户思想认识上的偏差,确立安全经营意识,切实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严格执行布点规划。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是经营者申请许可的首要条件,凡不符合布点规划的许可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三)严格安全条件审查。依法依规做好许可证申请材料审核,严把安全条件各项要素审查关,源头管控下店上宅,前店后宅、安全间距不足、安全管理混乱等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经营点。

(四)加强监管执法。深入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整治和销售旺季打非治违、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撤销不符合安全条件的零售经营许可证,从严查处无证经营”“异地经营”“超量储存异地储存等非法违法行为。

(五)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店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六)以上未尽事宜由平塘县应急管理局予以解释。

附件:1.平塘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表

2.平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场审查表

附件1:平塘县烟花爆竹零售店申请表.xls

附件2.平塘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现场审查表.docx

平塘县应急管理局

20231017

(联系人:谢浩;联系电话:18385659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