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加强中型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障灌区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粮食安全、工程安全和灌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有哪些?
灌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1.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划定;
2.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3.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4.流量为0.5立方米/秒以下的渠道、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1.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的有关规定划定;
2.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3.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4.流量为0.5立方米/秒以下的渠道、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参照执行。
三、农业水价如何调?
农业水价由运行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水价。终端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执行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原则上分为三档,二档水价加价幅度应当不低于25%,三档水价加价幅度应不低于50%。具体水量分档、加价幅度由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四、用水如何管理?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水量按照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 725-2019)》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