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平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塘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发文机关: 平塘县人民政府 所属领域: 农业农村
发文字号: 平府发〔2024〕16号 成文日期: 2024-12-1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4-12-10
废止日期:
平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塘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平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塘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县水务局、县发改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住建局、州生态环境局平塘分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平塘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平塘县人民政府

20241210



平塘县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型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护,保障灌区水利设施正常运行,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促进粮食安全、工程安全和灌区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供水条例》《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贵州省水利厅关于加强大中型灌区运行管护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平塘县中型灌区内用水户、管护单位,在本灌区范围内进行的一切灌溉活动都应遵守本办法,小型灌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灌区是指控制灌溉面积1-30万亩中型灌区,水利工程是指水库、水闸、拦河坝、山塘、水池、水窖、泵站、机井、渠道等蓄水、引水、提水、供排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侵占、损坏灌区水利工程的行为,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的领导,落实工程运行管理和保护的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第五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灌区水利工程的运行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公安、应急、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灌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相关工作。

县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灌区水利工程的日常运行、维修养护和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明晰产权

第七条  水利工程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原则,明晰政府投资建设的中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归国家所有,由县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运行管理,按规定到相关部门进行资产确权登记,并办理相关权属证书。

第八条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部门在灌区内配套或改造建设的田间工程,由农业农村部门或其他部门按规定明晰产权单位,并办理相关确权登记和权属证书。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持有或者经营管理的灌区水利工程,所有权归组织或个人所有,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并负责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十条  灌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泵站为建筑物周边30米至50米;

(三)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经过山地的,上边坡为堤顶外沿线以外3米至5米,下边坡为渠堤外坡脚以外5米至10米,经过耕作区的,为渠堤外坡脚以外3米至5米;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以下的渠道、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保护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第十一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按以下标准划定:

(一)水库工程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的有关规定划定;

(二)泵站为厂区构筑物和前池、进出水道等建筑物周边10米至30米;

(三)流量为0.5立方米/秒及以上的渠道,为左右外边坡脚线之间;

(四)流量为0.5立方米/秒以下的渠道、山塘、水池、水窖等水利工程,按照工程管理实际需要合理划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兴建的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参照执行。

第四章农业水价

第十二条  灌区干渠渠首、支渠分水口、泵站工程要逐步完善计量设施,实现计量设施全覆盖,有条件的地方选择智能化、信息化程度高的量测设施;斗渠及田间工程选择量水尺、量水堰等简易计量设施;管道灌溉工程逐步实现计量到田间地块。

第十三条  农业水价由运行管理单位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建议,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制定水价。终端用水实行定额管理,超定额用水执行累进加价制度。水量原则上分为三档,二档水价加价幅度应当不低于25%,三档水价加价幅度应不低于50%。具体水量分档、加价幅度由权限内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灌区农业水价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如监管周期内工程投资、供水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价格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供水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用户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供水价格。价格调整幅度较大时,可分步调整到位。

第十五条农业水费征收由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收取,纳入县级财政统筹管理和使用,或由村级合作社收取,用于水利工程维护。

第五章  经费来源

第十六条  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经费由水费收入、经营收益、上级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补贴等组成。

第十七条  运行维护经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灌区公益性岗位管护人员工资补助及工程维修养护支出。

第六章管护制度

第十八条  灌区水利工程管护主体实行分级负责:

(一)灌区水源水库工程及跨乡镇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县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负责;

(二)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水利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

(四)跨乡(镇、街道)行政区域的水利工程由县骨干水利工程建设服务中心明确各涉及乡(镇、街道)管护范围,跨行政村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明确各涉及各村(居)委会管护范围。

第十九条  灌区管护责任部门应明确固定人员开展常态化运行管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灌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工作的监督,督促灌区管理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加强水利工程的巡查、维护和养护,保障水利工程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每年春灌前,灌区管护各级责任部门要对所有水利工程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组织开展渠道清淤除草、树木清理及设施设备维护检修。

灌溉期间,要明确人员开展日常巡查,发现淤堵要及时清理,重点检查闸门是否正常,渠道有无漏水和险情,发现问题要及时排险,并报告运行管理单位开展维修整治,大雨以上天气应增加巡查频次。

灌溉期结束,灌区管护各级责任部门再次对所有水利工程和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利用冬春农闲时节开展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第七章  用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  非农业用水与农业用水应当分类管理,优先保障农业用水,兼顾非农业用水行业发展。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水量按照地方标准《用水定额(DB52/T 725-2019)》规定的定额标准结合农业生产、经营规模等因素合理确定。

每年3月底前,各灌区管理单位应编制年度取用水计划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根据核定的用水计划制定灌区用水计划和调度方案,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

第二十三条  各用水单位要厉行节约用水,精心编制用水计划,精心安排灌溉时段和供水时间,加强田间管理,严格控制超计划用水。

灌期结束后,运行管理单位应对年用水量进行统计,分析用水计划执行情况,开展水费收取,并将用水分析成果结合水费收取情况作为来年编制用水计划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鼓励种植业转型,发展耐旱或低耗水作物。开展节水工程建设和改造,发展和推广节水灌溉技术,以及先进的农机农艺和生物技术,提高灌溉用水效益。探索建立水权交易、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制度,有效控制用水总量,减轻用水负担,减少种粮成本,保障粮食安全。

第二十五条  灌溉用水应当符合相应的水质标准。黔南州生态环境局平塘分局应定期会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县农业部门开展灌区灌溉用水的水质监测。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落实应急管理分级管理责任制。县人民政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领导,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负行业监管责任,对直接管理的灌区水利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负主管责任;灌区运行管理单位、水利工程所有者、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对水利工程安全和应急管理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七条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街道)分管安全生产领导是灌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灌区安全生产工作。一般在春灌前、灌溉期和灌溉期结束后分别组织开展1次、3次和1次以上安全隐患排查,汛期应增加排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落实防汛抗旱抢险责任制。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灌区防汛抗旱抢险工作,配置必要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组织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开展防汛抗旱抢险演练,保障灌区用水安全和度汛安全。

第二十九条  运行管理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经费,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安全人员培训,开展安全处置演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当灌区发生紧急情况或安全事故时,各责任部门根据职能职责及时报告并开展应急处置,按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九章  处置

第三十条在灌区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爆破、打井、钻探;

(三)兴建涵洞、开挖隧洞、开采矿产资源影响工程蓄水和安全;

(四)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在灌区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除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

(二)开渠、挖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葬坟、炸鱼;

(三)倾倒、堆放影响工程正常运行或者危害工程安全的弃渣、弃土或者其他废弃物;

(四)在土坝坝面或者坝坡放牧;

(五)在水库溢洪道和排涝、输水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洪和输水的障碍物,或者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种植林木和高秆作物。

第三十二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灌区水利工程建筑物及其观测、防汛、通讯、输变电、水文、交通等附属设施,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界碑、标识,不得在水利工程专用输电、通信线路上架线和接线。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或按工程造价进行赔偿,并按照《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相关条款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解释权限归平塘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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