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1012084 | 信息分类: | 清单调整情况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7-31 | |
| 文 号: | 平府办函〔2024〕22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的通知 |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平塘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塘县乡(镇、街道)职责准入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晰乡(镇、街道)权责,厘清县乡职责关系,积极构建权责匹配、上下贯通的县乡权责体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职责准入,是指《乡(镇、街道)权责清单》以外,依法依规需要乡(镇、街道)履行的权力事项,应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后,才能交由乡(镇、街道)履行。县直部门原则上不得将自身职责事项直接委托或者派交乡(镇、街道)承担。
第三条乡(镇、街道)职责准入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规准入。县直部门派交乡(镇、街道)履行的工作职责,必须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为前提,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准入审核。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准入的职责,明确权责边界,按照“责权利统一,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要求,同步落实人员、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基层有效承接。
(三)动态调整,配套衔接。各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同时要做好与县直部门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等有效衔接。
第四条建立乡(镇、街道)职责准入联合审核工作机制,由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住建局、县综合执法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等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申请纳入乡(镇、街道)权责清单的职责进行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委编办为联席会议牵头部门。
第五条乡(镇、街道)职责准入的程序
(一)申请。各县直部门、各乡(镇、街道)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需要交由乡(镇、街道)履行的职责,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县委编办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职责名称、调整依据、职责边界、征求意见情况以及职责交由乡(镇、街道)履行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等内容。
(二)审核。县委编办负责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申请交由乡(镇、街道)履行的职责进行审核。经联席会议进行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审核后,形成初步意见,对符合准入原则、理由充分、乡(镇、街道)能够有效承接的职责事项,由县委编办报县政府审批;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申请部门。
(三)审批。经县政府集体研究同意后,印发文件明确准入乡(镇、街道)的职责事项,纳入属地清单管理,并做好与政务服务目录等衔接。
(四)调整。乡(镇、街道)职责事项根据运行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法律法规、机构职能调整等原因无法履行,或者由于人员、技术等因素限制,经过评估后确实不能履行的,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进行调整。对于紧急性、临时性、阶段性职责事项,按照准入时限完成后,自然收回。
第六条县直部门派交乡(镇、街道)履行的职责,要充分考虑乡(镇、街道)承接能力,尊重乡(镇、街道)意见,不得随意要求乡(镇、街道)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派交乡(镇、街道)履行职责的考评,按县政府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
第七条本制度具体解释工作由县委编办承担。
第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贵公网安备522727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