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 » 户籍管理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1011442 信息分类: 户籍管理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6-09-03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发布时间:2016-09-03 09:40:14
【字体: 打印

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内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经批准开办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业务地区的居民。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许可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

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

主办单位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上一篇:
下一篇: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