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011442 | 信息分类: | 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9-03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发布时间:2016-09-03 09: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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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内容
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和个人旅游签注
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申请条件
经批准开办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业务地区的居民。
申请材料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再次申请的,还须提交《往来港澳通行证》;
2、交验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许可程序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本人申请,但申请人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在同一受理部门、持用同一本《往来港澳通行证》再次申请个人旅游签注的人员,可以由委托人代为申请。
收费标准
《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一次个人旅游签注20元,二次个人旅游签注40元。
办理时间
首次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再次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签发签注。
主办单位
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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