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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20957 信息分类: 公共法律服务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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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平安平塘|平塘法院:巡回审判案发地 守护生态“零距离”

平安平塘|平塘法院:巡回审判案发地 守护生态“零距离”

发布时间:2025-12-02 16:1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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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延伸司法服务触角,切实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近日,平塘县人民法院将法庭“搬”到案发地罗甸县,巡回审理两起环境资源案件,用鲜活案例将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课送至群众身边。

巡回审理现场

2024年3月24日中午,被告人罗某某焚烧自家土地上之前清理的杂草,准备种植玉米,因天气干燥,使用其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后引燃周边荒坡,引发山火,罗某某遂用树枝去灭火,在火未被完全扑灭的情况下便自行离开返回家中。2024年3月24日13时许,山火被罗甸县罗悃镇布沙村村委会工作人员发现,于2024年3月25日上午被扑灭。经罗甸县林业规划设计队调查,本次过火总面积1270.2亩,造成经济损失7.6万元。法院经审理后决定作择期宣判。

2024年4月3日18时,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是禁渔期禁止非法捕鱼的情况下,携带电瓶、电线、竹竿等到罗甸县沫阳镇沫阳村河边电鱼,后被罗甸县公安局沫阳派出所民警开展巡河过程中当场查获。现场查获捕获的白甲鱼、泉水鱼(麻鱼)、巴马拟缨鱼(小肥鱼)、白条鱼、罗非鱼共计18条净重2.48kg。经罗甸县农业农村局认定,黄某某使用的电瓶系禁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均不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动物。经开庭审理,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被告人黄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

巡回审理现场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两起案件的犯罪构成、量刑依据,用“接地气”的语言向旁听群众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剖析失火、非法捕捞等行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引导大家增强法治意识,共同保护生态环境。

近年来,平塘县人民法院持续深化“百场庭审进村寨”工作,通过“庭审+普法”模式,将司法服务与生态环境保护紧密结合,把法庭“搬”到案发地公开审理,用发生在群众身边的鲜活案例向大家释法说理,不断提升普法宣传实效。下一步,平塘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巡回审判工作机制,聚焦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治理等重点领域,常态化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以司法力量护航生态文明建设。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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