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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6-06087 信息分类: 综合执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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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水罚决〔2025〕01号(重)]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水罚决〔2025〕01号(重)]

发布时间:2026-01-05 10:3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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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综执水罚决〔2025〕01号(重)


当事人:贵州****开发有限公司,企业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大道三段**号(***村*-*-*);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3年5月12日。

法定代表人:陈**,男,27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2272719**********,住址:贵州省平塘县克度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8545****。

2024年11月13日,本机关接到《平塘县水务局关于移交逾期未整改完成的水事违反案件的函》(平水函〔2024〕143号),函载:“平塘县水务局经巡查,在京舟河平塘县平舟镇京舟村罗家寨河段发现贵州****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修建烧烤经营场所,该行为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平塘县水务局将你公司的违法行为移交本机关进行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依法对你公司涉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烧烤经营场所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于2022年12月擅自在京舟河平塘县平舟镇京舟村罗家寨河段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烧烤经营场所,经现场勘查:修建混凝土框架烧烤房4个、钢架烧烤房4个、简易烧烤棚2个。平塘县水务局原勘测认定,占地面积1000.5平方米(1.5亩),影响河势稳定,妨碍河道行洪安全。平塘县水务局于2023年4月19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黔平水责改〔2023〕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2023年7月18日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截至2024年11月12日止,你公司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平塘县水务局将你公司的违法事实移交本机关进行处理。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平综执水责停(改)通〔2024〕02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改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截至2025年3月25日,你公司仍未完成整改、未获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手续。

2025年3月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平综执水限拆告〔2025〕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2025年4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平综执水限拆决〔2025〕01号),责令你公司在3日内自行拆除修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烧烤经营场所项目,2025年4月10日经本机关复核,你公司未自行拆除该烧烤经营场所项目。

2025年4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综执水罚告〔2025〕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2025年4月18日,本机关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水罚决〔2025〕01号),告知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缴纳罚款的期限及逾期未缴纳承担的法律后果,救济途径等,你公司在救济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25年10月22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平综执水罚决催字〔2025〕01号),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机关经复核,对你公司占用河道面积存在异议予以采纳,其他意见由于你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不予以采信。

2025年11月5日,在你公司及京舟村七组的参与下,经本机关与平塘县水务局重新复核勘测确认,你公司修建的烧烤经营场所实际占用河道面积514.5平方米,与原认定面积1000.5平方米存在差异。本机关认为,《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水罚决〔2025〕01号)认定的违法占用河道面积有误,属事实认定错误。为充分保障你公司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6日,对你公司作出《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撤水决〔2025〕01号),决定撤销2025年4月18日对你公司作出的《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水罚决〔2025〕01号),对你公司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平塘县水务局关于移交逾期未完成的水事违反案件的函》(平水函〔2024〕143号及附件清单14页);证明:当事人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修建烧烤经营场所的事实。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当事人擅自在京舟村罗家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混凝土框架烧烤房4个、钢架烧烤房4个、简易烧烤棚2个的违法事实。

证据三:《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补充认定相关违法性质的函》(平综执函〔2025〕3号)及《平塘县水务局关于补充京舟河平舟镇京舟村罗家寨烧烤经营场所案件资料的复函》(平水函〔2025〕13号),证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烧烤经营场所属于临河建筑物、构筑物。

证据四:《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的整改期限内未完成整改。

证据五:《责令限期拆除情况复查记录》,证明:当事人在我局下达的限期内未拆除该烧烤经营场所项目。

证据六: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处罚主体适格。

证据七:《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重新认定贵州****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平塘县平舟镇京舟坝烧烤经营场所占用河道面积的函》及《平塘县水务局关于重新认定平塘县平舟镇京舟坝烧烤经营场所占用河道面积的复函》,证明:该烧烤经营场所占用河道复核实际面积为514.5平方米。

2025年12月1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平综执水罚告字〔2025〕0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该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参照《贵州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条:“占用面积不满100平方米以下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小的,处1万元以上不超过2万元的罚款;占用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不满300平方米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影响较大的,处2万元以上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占用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或者对河道、水库大坝、灌区工程安全、河道行洪造成严重影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认为,你公司逾期未拆除该烧烤经营场所的违法事实存在,证据充分,行政处罚依据与适用法律、裁量基准一致。经复核占用河道实际面积514.5平方米,应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集体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元整(¥:60000.00)。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处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本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24日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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