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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541792 信息分类: 综合执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2-0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平综执当罚决〔2025〕038号)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平综执当罚决〔2025〕038号)

发布时间:2025-12-09 11: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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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

平综执当罚决〔2025〕第038号


当事人:石**        联系电话:1893203****

居住地址(住所):贵州省平塘县金盆街道回龙村***组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27271990******** 

经查:你(单位)于202512110时,在 平塘县新舟商贸城占用公共场地设摊经营 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现依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伍拾   元整。¥: 50.00  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处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罚款缴纳至本机关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予以采纳);(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2月1日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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