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54173 | 信息分类: | 综合执法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12 |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罚决〔2025〕008号) | ||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罚决〔2025〕008号)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综执罚决〔2025〕008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平塘县*****粉店,经营场所: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商贸城*-*-*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7MA********。
经营者:安**,性别:男,民族:汉族,住址:贵州省平塘县平湖镇回龙村*寨*组**号,身份证号码:5227271964********,联系电话:1376549****。
2025年11月2日13:00本单位接到群众举报视频,称你(单位)在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商贸城美食街往雨水管道倾倒厨余垃圾,2025年11月3日15:00执法人员通知你(单位)到本机关接受调查,通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及视频;你(单位)对在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商贸城美食街倾倒厨余垃圾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对存在的违法事实表示认可;
证据二: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执法对象主体正确;
证据三:现场检查图片及视频,证明:当事人随意倾倒厨余垃圾。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综执罚先告〔2025〕008号)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的决定。
2025年11月3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综执罚先告〔2025〕008号)后,你(单位)向本机关提交放弃权利承诺书,视为自动放弃本案中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的规定。
根据《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单位)2025年10月17日17时已发生过一次随意倾倒厨余垃圾的违法行为被本机关当场处罚,并告知了你(单位)相关法律法规。此次往雨水管道倾倒厨余垃圾的行为属于再次随意倾倒厨余垃圾,应从重处罚,现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肆佰元整(¥400.00元)
你(单位)自收到或应当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处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到本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可通过登录网址https://xzfy.moj.gov.cn/访问行政复议服务平台,或者通过搜索“掌上复议”微信小程序在线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六个月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3日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贵公网安备522727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