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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1454098 信息分类: 综合执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11-12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平综执当罚决〔2025〕036号)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当场处罚决定书(平综执当罚决〔2025〕036号)

发布时间:2025-11-12 15: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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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场处罚决定书

平综执当罚决〔2025〕第036号

当事人:平塘县****粉店         联系电话:1808313****

居住地址(住所):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商贸城*-***号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727MA********

经查:你(单位)于202511516时,在 平塘县金盆街道新舟商贸城美食街下水道倾倒厨余垃圾 的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收集、运输和处置,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禁止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禁止将厨余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规定,依据《贵州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将厨余垃圾随意倾倒、堆放和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雨水管道倾倒厨余垃圾的行为,并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人民币   贰佰   元整。¥: 2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处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将罚款缴纳至本机关指定的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处理,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通过本机关或直接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独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依法告知你(单位)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你(单位)的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对你提出的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予以采纳;对此,你(单位)未作陈述和申辩。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11月5日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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