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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4-319903 信息分类: 综合执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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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燃罚决字〔2024〕第01号)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燃罚决字〔2024〕第01号)

发布时间:2024-02-26 16: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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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DP1****;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村**组。

法定代表人:郑*,男,56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2080019680712****,住址:湖北省沙洋县拾回桥镇东凤村*****,联系电话:1838673****。

根据《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平住建函〔2023〕129号),本机关于2023年10月27日对你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通过调查取证和平塘县住建局移交的相关证据材料,未能证实你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行为,但证实你公司存在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的行为。根据调查取证的情况,本机关于2024年1月17日将你公司涉嫌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案变更为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案进行查处。

经查,2023年8月20日下午,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通州经营部负责人周**接到燃气用户电话,请其配送燃气。由于配送站里储存的燃气已售完,通过联系你公司请求配送,因你公司车辆正为其他配送站配送燃气,暂时不能为其配送。周**随即安排送气工左**驾驶其车辆到你公司通州翁岗充装站,经与你公司充装站人员协商同意后,向你公司采购了12瓶(YSP35.5)燃气装载于所驾驶的五菱荣光银灰色四轮小货车(车牌号为贵J9****)内,从通州充装站驶入罗甸至平塘(G552)道路运输到通州街上为用户配送。

经核实,左**当天驾驶车牌号为贵J9****的五菱荣光银灰色四轮小货车归左**所有,左**及该车辆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许可。你公司的行为属于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平住建函〔2023〕129号);证明:左**驾驶其车辆到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充装站采购燃气的事实及宏发燃气公司为其提供燃气的事实。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5份 ;

1.左**、周**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左**为周**供应站送气工,2023年8月20日其驾驶车辆到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公司通州充装站为周**配送站采购过12瓶燃气通过罗甸至平塘(G552)道路运输到通州街上为用户配送;左**所驾驶运输燃气车辆为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

2.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充装工冉**、韦*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左**驾驶(车牌号为贵J9****)小货车2023年8月20日到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通州充装站为通州燃气供应站周**采购过12瓶燃气。

3.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人杨*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同意向左**所驾驶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充装销售燃气。

证据三:《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证明车牌号贵J9****的小货车车辆所有权人为左**。

证据四:平综执函〔2024〕1号及平塘县交通运输局复函;证明左**及其运输燃气车辆未办理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许可。

证据五: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通州经营部《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左**持有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等,证明周**为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通州供应站负责人,聘请左**当运气工的合理性。 

证据六: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被调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被调查人员主体正确及处罚主体适格。

以上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2024年2月6日,本机关依法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综执燃罚先告字〔2024〕第0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综执燃听告字〔2024〕第01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对你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在本案中,一是左**被平塘县住建局查获后,已将原采购的12瓶燃气运回你公司通州充装站卸载存放,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二是事后你公司积极开展了内部安全警示教育整顿,对相关责任人员作了严肃批评教育,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本着处罚与教育相关结合的原则,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处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本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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