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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3654630 信息分类: 综合执法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11-20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燃罚决字〔2023〕第006号)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综执燃罚决字〔2023〕第006号)

发布时间:2023-11-20 08: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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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 事 人: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7MA6DP1****;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平塘县金盆街道回龙村头寨组。

法定代表人:郑国,男,5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42080019680712****,

住址:湖北省沙洋县拾回桥镇东凤村*****,联系电话:1838673****。

根据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贵州110举报平台转黔南12345平台案件移交,将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运输行为移交本机关处理,经审查,本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于2023年10月1日对平塘县宏发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9月30日晚,你公司擅自将充装后的13瓶燃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个人(陆开徐)进行运输,接群众举报后,当晚20时15分,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在平塘县通州镇平里河桥路段查获该运输车辆。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平塘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通过贵州110举报平台转黔南12345平台移交案件;

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2份);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2023年10月 27日,本机关依法分别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综执燃罚先告字〔2023〕第00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平综执燃听告字〔2023〕第006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瓶装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第(十二)项,将充装后的气瓶交无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个人运输。”的规定。

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事发后,当事人认错、改错态度积极诚恳,对当天充装销售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经本机关集体讨论决定,依据《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一楼办事大厅窗口处办理缴纳罚款手续,并到本机关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独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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