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509030 | 信息分类: | 修改废止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0-20 | |
文 号: | 平府发〔2023〕16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12号)要求,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促进依法行政,县人民政府对县人民政府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县人民政府审议,决定:
一、对3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二、对20件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原制定机关单位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等有关规定启动修改程序。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平塘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县政府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县城区限制养犬管理工作的通告》(平府告〔2022〕2号)
第二条第(二)项中的“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修改为“县公安机关”。
第二条第(五)项修改为:“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第二条第(六)项修改为:“饲养人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主动避让他人,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第三条第(三)项中“饲养人违反本通告“限制养犬规定”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修改为:“饲养人违反本通告“限制养犬规定”第二条第(三)(五)(六)(七)项规定的”。
第三条第(五)项修改为:“县城区所有养犬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携犬只到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具有诊疗许可资质的动物诊疗机构免疫接种,并办理免疫证,再到县公安机关备案登记,办理养犬证和犬牌。逾期未办理免疫证、养犬证、犬牌的犬只(包括未佩戴犬牌的犬、未带束犬链的犬),一律视为流浪犬只,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国有土地不动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22〕39号)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自本办法发布实施之日起三年内,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办理。”
第三条第(三)款修改为:“3.对批少占多、未批先用土地的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处以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删除第三条第(三)款第四项。
三、《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塘县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平府发〔2015〕1号)第二条第(五)款修改为:“(五)落实民办教育发展的土地、建设、财税优惠政策。民办教育属公益性事业,民办学校用地享受公办学校同等待遇。对新建、改扩建民办学校用地,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按照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但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愿意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县人民政府可优先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教育教学用地以出让方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按照国有土地收支两条线原则先缴清土地出让价款,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设施设备)的,土地净收益县级所得部分政府全额以奖励方式用于支持民办教育建设项目,项目建设用地不得改作其他用途。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房屋建设涉及的城镇建设配套费等行政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按相关规定减半征收或免收。
民办学校资产(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以房地产投资兴办民办学校,或者民办学校受让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的房地产用于教育的资产)过户时,涉及的相关税费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减免,减免资产过户时的服务性收费。
民办学校的供电、供水等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按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的学历教育劳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用于教学及科研等本身业务的房产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个人和社会组织通过国家指定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向民办学校捐赠的用于公益性的支出,企业和事业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民办学校接受捐赠的税收优惠按有关规定办理。
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按税法规定享受有关优惠。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校办企业、后勤服务享受与公办学校相同的税收政策。”
第二条第(六)款修改为:“(六)创建民办教育资本运作和投融资体制。支持民办教育举办者通过资产、资金、知识产权、土地等进行资本运作,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民办学校提供信贷支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金融产品,增加民办学校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民办学校可利用教学设施以外的财产进行抵押贷款、学费收费权质押抵押贷款,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非教学资产、设备抵押和学费收费权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和改善办学条件。
对新设立的民办学校,各担保机构特别是国有担保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在信贷担保方面给予费用优惠。鼓励企业、公民个人和社会组织为民办教育提供捐赠,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附件2
县政府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塘县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平府发〔2013〕34号)
2.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塘县政策性支农中长期贷款偿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14〕6号)
3.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塘县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平府发〔2016〕16号)
4.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07〕167号)
5.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账户管理规定的通知(平府办发〔2007〕13号)6.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平府办发〔2007〕63号)7.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平府办发(2008)42号)
8.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08〕77号)
9.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09〕6号)10.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09〕56号)
11.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平塘县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09〕176号)
12.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残疾人优惠政策规定(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09〕147号)13.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粮食调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11〕73号)
14.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扶持复退军人自主就业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平府办发〔2013〕185号)15.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双加”惠农定向贷款利差补贴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14〕42号)
16.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新型职业农民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15〕15号)
17.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16〕162号)
18.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集镇和村庄个人建房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平府办发〔2017〕42号)
19.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平府办发〔2016〕105号)20.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府办发〔2013〕1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