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4-595815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4-04-23 | |
文 号: | 平府发〔2024〕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塘县人口健康基金募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平塘县人口健康基金募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塘县人口健康基金募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贵州省人口健康基金会章程》《黔南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措施》等有关规定,为规范“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原“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更名为“人口健康基金”,以“聚焦生育行为”为主线,致力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育龄群众生殖健康、计划生育家庭子女成才、女孩健康成长、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者、卫生健康工作者和计划生育协会会员等困难家庭进行社会扶助救助、关怀慰问、助学成才、出生缺陷治疗补助等服务;同时,围绕计划生育协会中心工作,开展生育促进、家庭健康促进等方面的公益性科普宣传活动,切实帮助解决计划生育家庭及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在“生产、生活、生育”全生命周期中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及家庭成员。
第二章 资金募集
第四条 “人口健康基金”由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督审核领导小组”负责基金的募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要求,按照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愿的宗旨,进行资金募集。
第五条 “人口健康基金”的收入来源。
(一)组织募捐;
(二)接受捐赠;
(三)公益服务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承接委托投资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对捐赠的单位和个人,统一出具“贵州省公益事业捐赠收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缴省人口健康基金账户。对于为本基金提供较大数额捐助的企业和个人,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督审核领导小组”按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授予荣誉称号并进行宣传报道。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七条 我县“人口健康基金”注入省“人口健康基金”统一管理。
第八条 “人口健康基金”募集和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客观、真实原则;
(二)公益服务、民生为主、突出重点原则;
(三)扶助救助、关怀慰问、助学成才、出生缺陷治疗补助原则;
(四)围绕计生协中心工作,开展生育促进、家庭健康促进等方面的公益性科普宣传活动;
(五)坚持项目运作、资金到户(人)直通原则;
(六)坚持政府支持和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募捐相结合原则;
(七)坚持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关怀关爱、扶助救助原则;
(八)坚持特殊困难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者、卫生健康工作者关怀关爱、扶助救助原则。
第九条 “人口健康基金”使用范围,原则用于下列事项。
(一)计划生育家庭关怀关爱、扶助救助。因家庭经济困难,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进行关怀扶助。
1.夫妻及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
2.夫妻及子女患重特大疾病的;
3.夫妻及子女患有慢特病的;
4.家庭遭遇重特大自然灾害的;
5.家庭有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
6.夫妻生育有缺陷子女的。
(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怀关爱、扶助救助。除享有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扶助事项外。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开展“暖心行动”。
1.人居环境不适应老年人生活需进行人居环境改善的;
2.家庭成员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进行生活照料的;
3.需开展精神慰藉服务的。
(三)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关怀扶助。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进行关怀扶助。
1.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特别困难的,参照计划生育家庭情况执行;
2.烈属家庭。
(四)计划生育协会、卫生健康工作者关怀扶助。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关怀。
对因工受伤、重大疾病、遭受意外伤害,造成基本生存条件无法保障及造成伤残或死亡的。
(五)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公益性活动开展。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给予支持。
1.开展生育促进科普宣传活动的;
2.开展家庭健康促进宣传活动的;
3.开展新时代婚育文化宣传活动的。
第四章 扶助救助补助标准
第十条 “人口健康基金”扶助救助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开展人口均衡发展公益科普宣传活动。活动以项目形式进行申报,需提供活动方案、预算、受益人群等内容,每次活动概算范围1000元-10000元。
1.各乡(镇、街道)、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各级卫生医疗机构,凡开展计划生育协会系统统一安排的公益性科普宣传活动,据活动内容及规模,按1000元—10000元不等预算申报;
2.县部门联合开展的生育促进、健康促进、新时代婚育文化等系列活动,据活动内容及规模,按2000元—10000元不等预算申报。
(二)伤残救助、死亡补助。
1.伤残救助。计划生育家庭夫妻或子女伤残的,经鉴定,劳动力完全丧失的一次性救助5000元,劳动力大部分丧失的一次性救助4000元;
2.死亡补助。计生独生子女户子女死亡的,给予一次性发放补助金6000元;计生失独家庭夫妻一方死亡的,一次性发放补助金3000元。
(三)计划生育困难家庭子女教育扶助。
1.对当年首次考取中职、高职院校经济特别困难的计划生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发放3000元扶助金;
2.对当年首次考取本科及以上院校经济特别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给予一次性发放5000元扶助金;
3.对父母双方死亡的计划生育家庭子女,当年首次考取中职、高职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发放5000元扶助金;当年首次考取本科及以上院校的,给予一次性发放10000元扶助金。
(四)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
深入开展“暖心行动”,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落实好住院护理补贴、养老、医保、住房保障等方面扶助政策,标准如下:
1.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人居环境不适应老年人生活需要(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造成房屋受损不满足安全居住条件及方便老年人无障碍生活),需进行人居环境改善的,按一户一策给予2000—6000元预算项目建设;
2.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需进行生活照料的,基本不能自理的,给予90元每月落实护理补贴;完全不能自理的,给予110元每月落实护理补贴。已经享受国家给予的护理补贴政策的,不再落实护理补贴;
3.对需开展精神慰藉服务的,按每户200—1000元标准开展慰藉服务。
(五)紧急救助。对计划生育家庭(含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中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造成基本生活无法保障的,给予一次性3000—10000元的紧急救助;对计划生育家庭(含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中夫妻、子女因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给予一次性4000元的紧急救助;对计划生育家庭(含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中夫妻、子女因患慢特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紧急救助。
(六)生育促进。积极构建生育友好社会环境,助推三孩政策及配套措施落地落实。对原计划生育家庭通过复通手术成功再生育(三孩)的困难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金3000元。
(七)出生缺陷儿童治疗一次性康复救助。对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的子女属出生缺陷儿童并进行康复的按下列标准救助:单一唇裂1000元,单一腭裂2000元,唇腭裂3000元;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性儿童脑瘫5000元;儿童尿道下裂2000元;先天性白内障2000元,其他缺陷治疗的一次性给予2000元救助。
(八)卫生健康、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者关怀救助。对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意外伤害、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基本生存条件困难的在岗卫生健康及计划生育协会工作者,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金。
(九)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烈属抚慰。对计划生育协会会员家庭子女因公(因军)死亡的烈属家庭,一次性给予5000元的抚慰金。
第五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县“人口健康基金”发放审批程序:
(一)公益活动项目资助(补助)。以项目实施形式由活动组织实施(承办及牵头承办)单位(机构)向县计划生育协会提出申请,县计划生育协会审核确定实施并按规定报备。
(二)扶助(救助、补助)金发放。由扶助(救助、补助)对象个人申请→村(居)计划生育协会初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审查→县计划生育协会审核→发放扶助(救助、补助)金。项目运行由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协会负责,项目文本报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督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执行,并由县“人口健康基金监督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州计划生育协会、省人口健康基金会备案。
第六章 监督与责任
第十二条 我县“人口健康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基金的账号向社会公开,常年接受社会资助和监督。
第十三条 我县“人口健康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并由县计划生育协会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等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我县“人口健康基金”定期对收支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对在申报、审批、发放“人口健康基金”中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手段骗取“人口健康基金”的单位和个人,除追缴其非法所得外,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平塘县“人口福利·生育关怀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平府发〔2014〕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