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基础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县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2231960 信息分类: 县政府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7-17
文  号: 平府告〔2023〕1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的通告

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县城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和屠宰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3-07-17 15:27:42
【字体: 打印

为有效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传播蔓延,防止人畜交叉感染,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在县城中心城区设立统一的活禽交易和屠宰点,活禽交易和屠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禁止进行活禽集中或分散宰杀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执行时间

20237240时起,全面禁止县城中心城区内的活禽交易及屠宰行为(赶场天临时摆摊设点活禽交易除外),县城中心城区内活禽交易和屠宰统一规划至满仙农贸市场后面活禽临时屠宰点进行。

二、通告适用范围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东至三棵树红绿灯,西至新舟村入拉抹组、拉早组路口,南至湾河加油,北至双桥村龙洞、湾寨组、回龙村满拿路口、高速东站路口加油站)的农贸市场、临时市场、个体经营户、超市、门店、宾馆、餐饮饭店、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等场所

三、活禽品种类别

本通告所称的活禽是指鸡、鸭、鹅、肉鸽、鹌鹑及其他人工驯养的可食用活体禽类等。

四、临时活禽交易屠宰

县城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和屠宰由县人民政府规划至满仙农贸市场进行,提供活禽屠宰服务,满足市民生活所需。

五、检疫要求

县城中心城区所有上市的禽产品须经动物产品检疫合格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佩戴检疫合格标识、标牌(即两证一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检疫标识)。

六、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六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第四十九条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七、严格监督管理

金盆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好农贸市场活禽交易屠宰的动员搬迁和关停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销售或使用病害禽肉、逃避检疫、环境污染、阻碍执法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咨询服务电话

平塘县农业农村局(0854-7221107

平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854-7221450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4-7230525

平塘县金盆街道办事处(0854-7231866

平塘县人民政府

2023717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政策解读

相关报道

媒体解读

专家解读

部门解读

上一篇:
下一篇: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