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771731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0-21 | |
文 号: | 平府令〔2022〕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
《平塘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
县 长:石 磊
2022年10月1日
平塘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为切实保护森林资源、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控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以及《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贵州省森林草原禁火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平塘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时段
从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禁火期。
二、禁火区域
(一)全年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FAST核心区、国有林场、城镇周边、高速公路沿线等为全年禁火区域。
(二)禁火时段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林区、草原及其周边100
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域。
三、禁止行为
(一)在禁火期和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禁止以下行为:
1.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和草原。
2.严禁开荒种地、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秸杆、烧放牧坡及其它农事用火行为。
3.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等用火行为。
4.严禁吸烟、点火照明、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等活动。
5.严禁烧蜂窝、烧山狩猎、烧火驱兽等行为。
6.严禁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行为。
(二)在禁火区域边缘外,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批用火。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令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黔南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一)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野外用火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 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
林防火装置的;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五)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相关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严格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未成年人、智障人员等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起森林火灾的,要追究家长及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八)对不听劝阻、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的、公然阻挠干扰森林防火执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除违反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黔南州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
五、预防扑救
各乡(镇、街道)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巡查制度,要认真 组织护林防火巡逻队,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火情、火灾,按就近处置的原则,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及时组织扑救。
对违反本禁火令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县、乡(镇、街道)森林防火报警电话:
县森防办:7230119 |
金盆街道:7231866 |
平舟镇:7231175 |
卡 蒲 乡:7530007 |
者 密 镇:7542229 |
甲茶镇:7311178 |
牙 舟 镇:7471508 |
通 州 镇:7451079 |
克度镇:7441006 |
塘 边 镇:7421088 |
大 塘 镇:7363326 |
掌布镇:738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