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521672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1-07 | |
| 文 号: | 平府办发〔2025〕16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塘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平塘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塘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5〕1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非煤矿山分类处置工作,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在贵州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省委、省政府推进“富矿精开”决策部署,围绕防范遏制各类安全事故目标,在前期已基本完成非煤矿山关闭取缔和整合重组的基础上,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做好技术和生产设备的升级改造,全面夯实安全基础,坚决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的领导,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分类处置工作,成立平塘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蒙祖伟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王 波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俊程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杨颂章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潘凌林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刘应力 县政府副科长级督查专员
张 骏 县工信局局长
石朝飞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罗大凡 县应急局副局长
安亚军 县发改局副局长
刘先东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鸿勋 县财政局副局长
杨胜翔 州生态环境局平塘分局副局长
雷文品 县水务局副局长
王明武 县林业局副局长
陆 泽 县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余兆坤 平塘供电局市场部经理
各乡(镇、街道)分管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工信局,张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时友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等工作。领导小组不刻制印章,因工作需要印发文件,由县工信局代章。专班成员因人事变动调整的,由专班成员所任职务的现职领导同志自行补充调整,不再另行行文。
县工信局: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工作的协调、调度等工作,负责提出调整优化非煤矿山开发布局和产业结构的政策建议,推动矿产资源高效开发利用。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帮助指导有关企业按时按质完成视频监控系统、生产设备以及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切实提升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县应急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并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矿山、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限期停产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和装备经整改仍未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按规定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根据权限按程序吊(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牵头县有关部门开展好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以山脊、山腰划界的非煤矿山积极优化调整矿区范围,对符合整合重组的实施整合重组;对采矿权到期不符合延续条件或企业自行申请退出的非煤矿山,联合各部门督导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巡查,坚决打击各类私挖滥采、非法盗采行为。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对政府公告关闭的矿山撤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清缴剩余民用爆炸物品;严厉打击非法制贩爆炸物品和使用爆炸物品违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对矿山整治工作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处置。
县发改局:要按照产业规划严格开展项目核准或备案。
县财政局:负责对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非煤矿山分类处置工作有关经费进行审核,对无上级资金保障部分经费逐步纳入预算。
州生态环境局平塘分局:负责对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企业加强尾矿库封场期间及封场后的环境管理,确保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县水务局:负责对严重影响行洪、未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水土流失严重的矿山,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资源整合和矿山企业升级改造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对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破坏森林资源的矿山,依法进行查处,涉及刑事案件的移交公安机关;配合做好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依规吊销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和依申请注销。
平塘供电局:负责依法对公告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并配合做好用电监测等工作。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按照整治重点确定“三个一批”整治矿山名单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负责整治期间的安全稳定工作。
三、整治重点
全县原有非煤矿山53家,整合后目前共有非煤矿山31家,其中,8家为饰面用灰岩矿山,12家建筑石料用灰岩矿,8家为砂石矿山,3家为砖瓦用料矿山。
(一)关闭退出一批
1.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重点关闭取缔的范围: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
(2)存在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
(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应当予以关闭的情形;
(5)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关闭取缔的情形。
2.对已完成关闭退出的非煤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全覆盖巡查,对易盗采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坚决打击各类私挖滥采、非法盗采行为,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矿山复垦复绿验收及矿业权注销工作。
(二)整合重组一批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整合重组范围:
(1)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
(2)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
(3)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
(4)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同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设置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
(5)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
(6)生产建设规模达不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整改的;
(7)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整合重组的情形。
2.对于保留的非煤矿山,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三)升级改造一批
1.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重点关闭取缔的范围:
(1)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且未进行智能化改造的;
(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
(3)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整改后仍不符合的;
(4)井口、主要作业地点等位置未安装视频监控,未落实“无视频不作业”要求的;
(5)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不符合当前标准规范或政策要求的;
(6)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改造升级的情形。
2.由县工信局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帮助指导整合保留及新设非煤矿山企业按时按质完成视频监控系统、生产设备以及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切实提升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四、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即日起对全县非煤矿山进行排查,全面摸清矿山开采、安全、生态环境、生产工艺等各方面情况,统筹分析研判,制定完善全县非煤矿山“三个一批”整治名单,为后续工作奠定基础。
(二)重点整治(即日起至2026年12月)。按照“三个一批”要求,对纳入“三个一批”整治的矿山,由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依法实施并适时组织工作调度和现场督促。
(三)巩固提升(长期坚持)。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要结合自身职责,认真总结“三个一批”工作经验,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回头看”,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推动全县非煤矿山生产建设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上手,积极推动工作落实,强化对“三个一批”工作的全过程监管,推动压实各方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信息调度。县工信局要明确专人定期跟踪,调度“三个一批”实施过程中的困难与问题,及时反馈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三个一批”的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多渠道广泛宣传,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耐心做好解读工作,不激化矛盾,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四)强化问题处置。各有关单位要深入分析查找在推进非煤矿山“三个一批”过程中产生问题隐患的深层次、根本性原因,制定落实治本措施,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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