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5-1408966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5-10-17 | |
| 文 号: | 平府办发〔2025〕13号 | 是否有效: |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各有关部门:
《平塘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0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塘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县202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进一步巩固全县城乡居民参保覆盖率,根据《州医保局 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医保局 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5〕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缴对象
(一)在我县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除外);
(二)在我县常住,自愿参保的县外居民;
(三)在我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二、筹资标准、征缴期限及享受待遇
(一)筹资标准。2026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不低于1100元/人·年。其中财政补助不低于700元/人·年,个人缴费400元/人·年。
(二)集中征缴期。2026年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为2025年9月28日至2026年2月28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400元/人·年,自2026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026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的人员,如存在断缴2025年度居民医保费或未能连续参保的情况(新生儿等特殊群体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将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2025年12月31日前,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从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参保,且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的,缴纳2025年居民医保费后,视作连续参保,不设待遇等待期。
(三)零星征缴期
1.普通群众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参保的,个人缴费1100元/人·年,并从缴费之日起,设定3个月的固定待遇等待期。
2.已连续2年(含)及以上参加基本医保的参保人员,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由职工医保转为居民医保的,在中断缴费3个月(含)以内参保的,可按400元/人·年缴费,缴费当月即可按规定享受待遇。中断缴费期间的待遇,可按规定进行追溯享受。
3.新生儿在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出生,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参保缴费。其中,2026年10月3日至12月31日期间出生新生儿,可跨年顺延享受90天(含)动态参保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以内凭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登记并缴费参保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及其随军未就业配偶,享受全年动态参保政策,按400元/人·年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5.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享受全年动态参保资助政策,按规定享受政府全额或定额资助,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三、分类落实参保资助
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只缴纳扣除参保资助后个人自缴部分。具体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基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3.优抚对象在集中征缴期享受个人缴费全额资助,符合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条件的,先按医疗救助资金资助标准先行予以资助,差额部分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资金予以补足。
4.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指脱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在集中征缴期享受个人缴费全额资助,由医疗救助资金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资助标准先行予以资助,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
(二)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200元标准予以资助。
2.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120元标准予以资助。
在扎实做好上述特殊困难群体参保资助工作的基础上,鼓励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对参保农民缴费给予补助支持。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探索“慈善捐缴”等多元化缴费方式,进一步拓宽筹资渠道。
(三)资助依据及享受资助条件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省医保局等四部门转发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资助低收入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黔医保发〔2024〕8号)等文件规定,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内,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集中征缴期缴费后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和自出生之日90天内(含90天)参保缴费且符合资助政策的新生儿,享受全年动态参保和参保资助政策。相关部门动态新增认定的特殊困难群众,在零星征缴期间参保缴费的,按其参保当时实际资助身份类别就高享受参保资助。
四、参保缴费渠道
(一)参保登记。城乡居民医保缴费人可通过政务大厅医保窗口、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贵州医保APP渠道办理参保登记,通过税务部门的缴费渠道完成费款缴纳。各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优化参保缴费服务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理时间。
(二)缴费渠道。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缴纳2026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1.掌上缴纳方式。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医疗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可通过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富民村镇银行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2.线下缴纳方式。可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以及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移动POS机、农业银行移动POS机缴纳;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可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
3.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代缴。贵州省职工参保人可通过“贵州医保APP”“贵州医保”微信公众号等方式使用医保个人账户余额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代缴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
五、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贵州省税费征管保障办法》有关要求,负责组织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组织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队、村(社区)干部进村(社区)入户动员参保;负责参保基础数据的登记、变更、推送工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核定参保资助对象名单;负责收集上报各类特殊困难人员中因合理化原因未在本地参保的相关佐证资料。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迁出地、迁入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同步做好对搬迁群众的政策宣传,动员搬迁群众就地就近缴费。各乡(镇、街道)要明确镇、村医保服务人员,做好医保征缴服务工作,安排人员帮办代办、统一代收,提升服务水平。同时要加强代收代缴人员管理,确保代收代缴费用及时入账。
(二)县税务局:全面履行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职责,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征缴进度及动态;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工作;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及时将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扩面、政策宣传和征缴动员等工作;负责汇总、上报全县参保数据,定期通报参保进度,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全县征缴工作情况。
(三)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政策宣传以及政策解释,协调处理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县农业、民政、卫健、残联、退役军人等部门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进行比对并做好人员属性标识,确保特殊困难人员按就高原则准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负责将资助参保资金据实划入州医保指定账户;负责协调指导资助参保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反馈等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参保数据的登记、变更、推送工作。
(四)县农业局:负责将核定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易地搬迁人口及后续动态更新人员名单及时反馈至县医保局。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上述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五)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低收入人口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名单。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上述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六)县卫健局:负责认定符合资助条件的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人员并提供人员名单给医保部门进行属性标识。及时申请资助资金,2026年7月底前将参保资助资金拨入医保部门指定账户。
(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认定符合资助的优抚对象人员并提供人员名单给医保部门进行属性标识。及时申请资助资金,2026年7月底前将参保资助资金拨入医保部门指定账户。
(八)县残联:负责提供全县重度残疾人员名单,并协助医保、税务部门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参保动员。
(九)县教育局:负责提供平塘县户籍在县内就读学生信息,宣传引导广大师生和家长知晓城乡医保政策的重要性,支持配合参保缴费工作,力争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十)县公安局:负责提供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人员名单,后续动态新增人员及时反馈至医保部门。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参保配套和参保资助资金,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相关部门。
(十二)县融媒体中心: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及时采编报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新闻,营造全民参保的浓厚氛围。
(十三)县妇联:协助做好医保政策扩面宣传,利用母婴健康讲座、亲子活动等载体,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家长宣传参保政策。
六、工作时间节点安排
(一)部署阶段。2025年10月中旬组织召开平塘县2026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启动会,全面启动2026年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二)稳步推进征缴工作阶段。2025年10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各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统筹协调、整体部署,集中开展2026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县级根据各乡(镇、街道)征缴进度情况,适时进行实地督导。
(三)冲刺完成目标阶段。2026年2月1日至2026年2月28日。根据征缴进度推进情况,集中人力、精力和时间,抓住集中征缴关键时期,攻坚克难,全力以赴推进医保征缴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征缴目标。
(四)总结完善阶段。2026年3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参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完善和归档。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4〕38号)文件精神,牢牢把握“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基层动员、单位履责、个人尽责”的总体要求,充分认识居民医保参保征缴工作是筑牢民生保障网、推动共同富裕的基础性制度安排,是检验基本医疗保障成果、维护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衡量标准,引导公民增强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主动参保意识,落实公民依法参加基本医保的权利和义务。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主要领导亲自调度,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人具体经办。按照征缴工作职责,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实施。各乡(镇、街道)要以村(社区)为单位,进一步摸清本地区户籍人口、常住人口、流动人口、新生人口、死亡人口等底数,为精准征缴做好数据准备。要结合本地实际,建好实际参保台账、合理化参保台账、未参保台账“三本台账”,并明确专人适时更新台账数据。
(二)加强部门协同。医保、税务部门要牵头建立部门协同工作机制,与其他相关部门形成“目标一致、责任明确、数据共享”的工作格局。医保部门负责统筹做好参保动员、政策解读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做好征收工作和缴费服务,协助做好参保动员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医保、税务部门要强化与教育部门的工作协同及数据共享。同时,联合民政、农业、残联等部门,共同抓好重点人群参保服务。
(三)加强宣传动员。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积极开展全民参保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有效的宣传工作,扩大宣传覆盖范围,营造全民参保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各乡(镇、街道)要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层层宣传发动,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要求落实到村、到人,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同时,要组织挂帮干部、驻村干部等通过入户走访、院坝会、群众会、广播、喇叭、LED显示屏、张贴海报、发放资料、转发工作群等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政策,不漏一户一人,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要精准定位未参保或参保意识薄弱的群体,特别是农村居民、低收入家庭、灵活就业人员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学生、新生儿、流动人口及特殊困难人员等,针对性开展宣传动员,确保宣传信息精准触达。同时,要密切关注医保宣传的舆论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热点问题。
(四)加强统筹调度。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强化协作,加强联动,及时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相关问题,抓早、抓实、抓细征缴各项工作。县医保局要协同县税务局对各乡(镇、街道)参保工作推进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征缴情况制定阶段性工作目标,定期反馈征缴明细至乡(镇、街道)抓好调度。县政府办、县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征缴工作督促,定期、不定期调度督促征缴进度,确保征缴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五)强化监督问责。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医保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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