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007227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2-03 | |
文 号: | 平府办发〔2016〕11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府办发〔2016〕1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
平府办发〔2016〕11号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
和规划验收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为加强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后的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建设工程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监督工作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含市政道路、工程管线等)进行统一规划放线、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以下简称规划验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平塘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县城规划区,面积约26.5平方公里,具体边界范围以县城最新总体规划图为准。
二、责任主体
(一)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提供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的测绘服务委托书,并在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测绘服务工作。
(二)为确保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服务水平,受委托测绘服务单位必须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核,凡在我县从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工作的测绘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1.应具有乙级以上测绘资质;
2.在平塘县内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并在平塘设置分公司(在平塘县内办理收费许可证);
3.固定工作人员不应少于5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
三、办理程序及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规划放线、验线、规划验收程序为:放线一一基础施工至规划红线设计标高±0.00验线一一规划验收。市政道路、工程管线等建设根据具体情况开展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清楚记载现场放线时标桩点位置、现场验线时基础±O.00情况、规划验收时是否符合规划等情况,并如实记录有关数据,各环节均应拍摄现场现状照片备存。
(一)规划放线
规划放线工作包括现场放线钉桩、交桩、拍摄现状照片,在《放线记录表》中作好记录并签字盖章。放线人员应会同建设单位测定并设置引桩(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保护好引桩(点),不得破坏,以供验线和规划验收时核验。放线前,建设单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平整场地;
2.必要时应通知相邻利害关系人到放线现场;
3.放线时所需工具和材料;
4.提供《建筑工程报建登记表》;
5.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规划验线
建设工程施工至规划设计标高±0.00时,建设单位须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基础验线。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核验基础是否符合规划审批和建设施工要求,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验线不合格的,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设单位在整改后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复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主体施工。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基础施工至±0.00时未申请验线而直接进行主体施工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组织办理规划验收及后续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三)规划验收
建设工程按已审批的规划图纸施工完毕,临时用房、施工围墙已拆除,绿化及配套设施完成,场地清理干净后,建设单位可向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验收。未经规划验收或者经规划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其他综合验收。申报规划验收时需提供资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红线图),工程竣工测绘图和其它相关资料。
四、责任追究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应严格依照本通知规定执行。未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规划放线、验线而擅自开工的,将按照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任何单位不得办理相关后续手续。
(一)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未经履行上一道程序校验合格,擅自办理下一道程序业务的;
2.未认真履行职责,放线、验线、竣工核实把关不严的;
3.工作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
4.其它不作为、乱作为行为的。
(二)测绘单位与建设单位或施工方以欺瞒等方式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经查处属实,将列入我县黑名单,不得在我县范围内从事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相关测绘服务工作,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它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以外的各镇(乡、街道)规划区建设项目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原则上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也可参照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复后执行。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前,未按有关规定进行规划放线、验线和规划验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按规定向县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