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279229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11-02 | |
文 号: | 平环罚字[2016]2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环罚字[2016]2号 平塘县环保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同壹水务有限公司) |
平环罚字[2016]2号
平塘县同壹水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或公民身份证号):522727000020672
组织机构代码证:59622565
法定代表人:黄清霞
地址:平塘县平舟镇回龙村湾河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6年8月3日到你单位进行检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你公司未收到第三方(贵州中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报告就在“贵州省国控企业减排监测信息网”上公布6月份自行监测数据。
以上事实有我局于2016年8月3日所做的《平塘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平塘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为佐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平环罚(听)告字[2016]1号),告知你单位我局拟对你单位处予10000元罚款、责令你公司公开2016年6月份有效监测数据以及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收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于2016年10月26日向我局提交陈述申辩函,请求我局从轻处罚。以上有你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为佐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保部第31号令)第十六条第四款之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并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公开2016年6月份有效监测数据;
2.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9500.00)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每日将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平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 号:2419010001201200010466
户 名:平塘县环境保护局
缴纳罚款后,一个月内凭银行缴入回单到本局财务室换取罚没款收据,逾期未领取的,由执法部门代为送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南州环境保护局或者平塘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平塘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平塘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