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平塘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平塘县旅行社监督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平塘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 所属领域: | 旅游 |
| 发文字号: | 平文旅通[2025]2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23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9-23 |
| 废止日期: | |||
局各科、室、中心、馆、所、队:
现将《平塘县旅行社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平塘县旅行社监督管理制度(试行)
一、总则
为加强本县旅行社的监督管理,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县旅游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经营行为监管
(一)合同管理
1.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载明的事项:如行程安排、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费用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2.推荐旅行社使用旅游主管部门推荐的旅游合同示范文本,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3.旅行社应当妥善保管旅游合同及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以备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检查。
(二)服务质量监管
1.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和标准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变更行程、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标准。2.旅行社应当加强对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管理,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自增加自费项目、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三)价格管理
1.旅行社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旅游产品价格,不得进行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2.旅行社应当明码标价,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旅游产品价格、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旅游产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3.旅行社组织旅游活动,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招徕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四)广告管理
1.旅行社发布旅游广告应当真实、合法、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2.旅游广告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标明旅行社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信息。3.旅行社不得利用网络、社交媒体等平台发布违法违规旅游广告。
三、监督检查机制
(一)日常检查
定期对旅行社进行日常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旅行社的经营资质、经营场所、营业设施、人员配备、合同签订与履行、服务质量、价格行为、广告宣传等方面。
(二)联合检查
针对旅游市场中的突出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会同公安、交通、市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检查结果处理
1.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旅行社限期整改。旅行社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检查部门提交整改资料。2.对违法违规行为,检查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检查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安全管理
(一)安全制度建设
旅行社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旅游团队安全保障制度、应急预案制定与演练制度、安全培训制度等。明确各岗位人员的安全职责,确保旅游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二)安全培训与演练
旅行社每季度组织1次导游和其他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旅游安全知识、应急处置技能、急救知识等。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定期组织旅游团队开展应急演练,模拟火灾、地震、交通事故等突发情况,确保旅游团队熟悉应急逃生流程和自救互救方法。演练结束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完善。
(三)旅游保险
旅行社可选择为游客购买足额的旅游意外险,同时向游客详细介绍保险条款和理赔流程。鼓励旅行社购买旅行社责任险,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
五、附则
本制度由平塘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如与上位政策有冲突的,均以上位政策为准。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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