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县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动态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国有资产监管 |
| 发文字号: | 平府办发〔2026〕3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12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6-03-12 |
| 废止日期: | |||
县直有关部门、县属有关国有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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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县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动态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3月12日
平塘县县属国有企业主责主业动态调整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的建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推进我县县属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增强核心功能,提升核心竞争力,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州关于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护天眼、强产业、美生态、富百姓”的总体发展思路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代表平塘县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机构(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监管企业聚焦服务县级战略定位、保障公共利益、推动县域发展,履行国有资本赋予的使命责任。所称主业,是指监管企业按照主责要求开展并经监管部门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所称非主业,是指除主业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 经核定的主责主业是监管部门对监管企业发展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等重大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 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制度,明确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对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管理机制。
(四)指导、督促监管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根据需要推动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发挥协同效应,打造产业链和生态圈。
(五)履行与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监管企业应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生产经营管理,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主责建议,制定主业目录,报送国资监管机构核定。
(二)建立健全监管企业内部的主业管理制度,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
(三)履行国资监管机构明确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核定原则与标准
第七条 主责主业核定原则:
(一)符合战略导向。符合国家、省、州、县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县级战略发展,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中发挥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优化布局结构。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
(三)促进高质量发展。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先选择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经营业务作为主业,推动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聚焦核心功能。主业应与主责衔接联动,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落实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围绕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增强核心功能。
第八条 监管企业主责核定。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国资监管部门按照产业发展需要,按照程序确定监管企业主责。主责是核定监管企业主业的基本遵循。
第九条 监管企业主业核定。核定标准:
(一)主业名称命名。主业名称原则上参考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认,具体表述可结合企业业务实际情况确定。
(二)主业分类及数量。主业划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其中,核心主业不超过3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
(三)主业量化标准。核心主业按监管企业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1项近3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30%,或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核定。培育主业按与监管企业所处行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适应转型升级、培育新增长点等需要且具备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核定。优先支持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监管企业的核心主业。培育主业在培育期内视同主业进行管理。
第三章 核定程序及报送材料
第十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程序如下:
(一)拟申报。监管企业依据主责要求,结合发展规划和发展实际,经企业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后形成主业核定申请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
(二)初审。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组织研判,向监管企业反馈初审意见。
(三)申报。监管企业根据初审情况形成主责主业核定的请示,履行监管企业董事会决策程序后报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
(四)审批。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按程序核定监管企业主责主业。
第十一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核定需报送以下材料:
(一)请示。列出主责主业具体表述的建议并说明理由。
(二)论证资料。包括主责主业核定申报表、主业论证报告。其中,主业论证报告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企业已具备基础条件、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存在主要问题和解决措施、论证结论。
(三)决策资料。监管企业董事会决策文件。
(四)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监管企业主责主业实行动态调整。主责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根据县委、县人民政府决策部署按程序进行调整。主业按程序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监管企业应加强主责主业管理,结合企业内外部环境、发展规划执行情况,对主业的财务指标、实物指标及服务保障能力等目标进行分析,研究核心主业、培育主业的发展情况。
第十四条 监管部门依据国家、省、州、县关于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要求、国有企业改革发展要求以及发展规划执行情况,确定可开展培育主业的企业。
第十五条 监管部门推动监管企业主责主业管理,发挥规划投资、改革发展、法律合规、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产权管理、资本运营、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监管合力。
第十六条 监管企业对主责主业核定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以及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监管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县国资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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