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平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塘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平塘县人民政府 | 所属领域: | 其他 |
| 发文字号: | 平府发〔2025〕5号 | 成文日期: | 2025-09-05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9-05 |
| 废止日期: | |||
平塘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平塘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平塘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
2025年9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挥地方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关于建立成品粮储备的指导意见》《黔南州地方储备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及食用植物油(含罐装食用植物油、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五条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按制度,严格管理,履行职责,确保县级储备粮收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第六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平塘县支行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对县级储备粮进行指导和协调;县发改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安全。
第七条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并及时、足额拨付和督促检查使用情况;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储备与经营分开的原则,完善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县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报县发改局备案。
第九条 农发行平塘县支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所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价差亏损等财政补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取、哄抢或者毁损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计划
第十一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平塘县支行,根据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储备粮计划和财政承受能力,制定县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在完成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县级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州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州人民政府下达的粮油储备任务,结合我县应急供应需要,建立一定规模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县内主城区建立不低于5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储备。
第十四条 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发改局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会同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平塘县支行共同下达县级储备粮油的收购、销售计划给承储企业。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根据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年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和农发行平塘县支行备案。
第三章 资格管理与承储方式
第十七条 承储县级储备粮的条件:
(一)承储库点符合粮源丰富、交通方便、仓储条件好等条件,具有相应规模的储运粮情检测、通风和熏蒸设施;
(二)管理水平高、人员精干、业务精通,具有专业保管人员和储藏业务规范的资格。
第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由承储企业进行承储,粮权归县人民政府。县发改局为粮食主管部门,对县级储备粮负责,承储企业负责对县级储备粮进行日常监管、质量检测等。
第十九条 县发改局会同县级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县级储备粮购销存、轮换数量及质量安全等情况,指导承储企业做好储备粮食保管工作,切实为承储企业做好服务。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县级储备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州、县制定的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一条 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县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地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发改局。
承储企业在地方储备粮承储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县发改局、县应急局。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地方储备粮数量;
(三)在地方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
(五)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六)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七)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地方储备粮霉坏变质;
(八)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质量检验保障能力建设和维护,推进仓储科技创新和使用,提高地方储备粮安全保障能力。
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或者变更用途。
第二十五条 地方储备粮入库质量验收检验,由县发改局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合格方可转作地方储备粮。
第二十六条 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质量检验,县发改局负责监督承储企业每季度对储备粮的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报县发改局备查。
第二十七条 县级储备粮出库质量检验,由承储企业委托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对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县发改局对开展检验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粮食质量安全情况。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四章 轮换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提前将下一年度轮换计划建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平塘县支行审核同意后,制定并下达地方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承储企业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 县级储备粮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成品粮储备和小包装食用油原则上采取动态轮换方式进行,如需定期轮换的,需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储备粮应当报请轮换:
(一)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且接近不宜存的;
(三)不宜存的;
(四)其他应当轮换的特殊情形。
第三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农发行平塘县支行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采购和轮换主要通过公益性的专业交易平台进行公开竞价交易,必要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等方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严格动态轮换管理。成品粮储备和小包装食用植物油采取即出即入,先进先出,先购后销等方式进行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动态储备粮实物库存不得低于签订储备协议确定储备成品粮油数量的90%,调控需要时及时恢复储备库存量,并符合相应品种质量要求。县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调整品种、库点的,应当经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农发行平塘县支行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章 动用
第三十四条 县发改局应当完善县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批准动用地方储备粮:
(一)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
(三)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动用地方储备粮,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州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
第六章 资金
第三十八条 县级储备粮在储备期间的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差价、正常损耗等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每年储备企业根据储备规模、贷款金额预算下一年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轮换费用等相关费用,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列入下一年财政预算,县财政局按季度将贷款利息、保管费用等及时、足额拨付到承储企业。
第三十九条 储存期间保管费用、利息补贴标准:
(一)稻谷保管费用按100元/吨·年;
(二)成品粮保管费用按150元/吨·年;
(三)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300元/吨·年,利息补贴按银行当期利率据实补贴。保管费补贴标准若需调整,则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调整。
轮换费用:稻谷和罐装食用油轮换费用按定额补助,一个轮换周期内,轮换费用实行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稻谷按80元/吨次,罐装食用油按200元/吨次。轮换补贴标准若需调整,则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方可调整。
成品粮、小包装食用植物油动态包干轮换费用,由承储企业根据质量、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包干费用标准及轮换方案,经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轮换价差:正常轮换产生的价差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轮换产生盈利的,应上缴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 应急动用县级储备粮产生的价差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应当上缴县财政局粮食风险基金专户,产生的价差亏损和相关费用由县财政局据实补贴。
第四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农发行平塘县支行进行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农发行平塘县支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县级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由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局予以核销。因经营不善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农发行平塘县支行等部门在依法实施地方储备粮监督检查活动中,可以按照各自职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地方储备粮收购、轮换、销售、动用以及有关财务执行等情况;
(三)调阅、复制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账簿、原始凭证、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四)对承储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进行问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干涉。
承储企业应当配合农发行平塘县支行依法开展信贷监管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县发改局应当健全地方储备粮统一信息监控网络,运用动态监管系统,实行远程监管、信息在线监控,对地方储备粮计划执行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单位共享相关监管信息,逐步深化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粮食储备运营风险。
承储企业应当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要求,保障地方储备粮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及硬件安全运转,并按规定向县发改局等部门提供相关信息数据。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农发行平塘县支行有关工作人员在地方储备粮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破坏地方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损毁地方储备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将按粮食相关法律法规移交县纪委县监委。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平塘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平府发〔2023〕8号)同时废止。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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