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的通知
发文机关: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所属领域: 民政
发文字号: 平府办发〔2025〕7号 成文日期: 2025-06-20
文件状态: 有效 施行日期: 2025-06-20
废止日期: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管理,规范丧葬活动,减轻群众负担,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现就殡葬惠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项目

(一)减免对象

在平塘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平塘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具体如下:

1.具有平塘县户籍的公民(含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常住人口。

2.驻平塘县现役军人、无平塘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

4.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5.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6.在平塘县范围内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7.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减免的对象。

(二)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费;

2.遗体存放费(含冷藏;三天以内〈含三天〉);

3.吊唁厅租赁费:冰棺,常用设施用具;吊唁时间不超过三天(含三天);

4.遗体火化费;

5.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丧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标准

平塘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以下第一条的基础上,可累计补助生态安葬费。

1.家属主动实行火化,补助2000元;

2.在集中治丧点集中治丧,补助1000元;

3.治丧时间不超过3天,补助500元;

4.进入公墓安葬,补助1500元。

(二)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承担丧事的经办人向死者原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申请审批表》。

2.(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报由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三)其他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结算

(一)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和补助生态安葬费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专款专用。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部分,由殡仪馆填报《平塘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统计结算表》,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月审批拨付。

四、工作要求

对在减免费用申请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实施时间

《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的通知》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平塘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的通知》(平府办发2015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公参意见表.doc

附件2 :平塘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统计结算表.docx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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