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的通知 | ||
| 发文机关: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所属领域: | 民政 |
| 发文字号: | 平府办发〔2025〕7号 | 成文日期: | 2025-06-20 |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6-20 |
| 废止日期: | |||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殡葬管理,规范丧葬活动,减轻群众负担,推进殡葬事业发展。现就殡葬惠民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对象及项目
(一)减免对象
在平塘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平塘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具体如下:
1.具有平塘县户籍的公民(含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常住人口。
2.驻平塘县现役军人、无平塘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
4.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5.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6.在平塘县范围内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7.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减免的对象。
(二)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费;
2.遗体存放费(含冷藏;三天以内〈含三天〉);
3.吊唁厅租赁费:冰棺,常用设施用具;吊唁时间不超过三天(含三天);
4.遗体火化费;
5.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丧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二、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补助标准
平塘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以下第一条的基础上,可累计补助生态安葬费。
1.家属主动实行火化,补助2000元;
2.在集中治丧点集中治丧,补助1000元;
3.治丧时间不超过3天,补助500元;
4.进入公墓安葬,补助1500元。
(二)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承担丧事的经办人向死者原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申请审批表》。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报由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三)其他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资金结算
(一)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和补助生态安葬费所需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财政部门应足额安排,专款专用。
(二)殡葬基本服务费免除部分,由殡仪馆填报《平塘县减免殡葬基本服务费统计结算表》,报县民政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月审批拨付。
四、工作要求
对在减免费用申请审批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虚报申领减免费用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实施时间
《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的通知》施行期间,国家、省、州有新的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的,从其规定,原《平塘县惠民殡葬暂行规定的通知》(平府办发〔2015〕175号)同时废止。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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