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贵州省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省级统保实施方案》,按以下内容进行保险理赔:
一、被保险人和保险标的
1.被保险人。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所有居民。
2.保险标的。一是全县范围内的农村常住农(居)民或拥有宅基地使用权的居民所有,坐落于我县乡村且有人长期生活居住的成套房屋,包括但不限于房屋主体内的卧室、正厅、饭厅、厨房、卫生间等。二是上述被保险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室内财产。
保险标的仅指房屋主体,不包括附属建筑物。附属建筑物指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
以户为单位,被保险人一户在我县范围内有多处农村房屋(商品住房除外),多处房屋可共享同一保额保障,多处房屋总保险金额以每户保险金额为限。多户未分家且共同居住的,按一户赔偿。
二、保障范围
1.房屋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洪涝、干旱、风雹、低温冷冻、雪灾、雷击、山体崩塌、地面突然塌陷、滑坡、泥石流、地震、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破坏性地震灾害除外)及爆炸、火灾、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农房倒塌或损坏。
2.室内财产保障。在保险期限内,因前述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的家用电器、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等损失。
三、保障额度
1.房屋保障额度。在保险期限,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万元。
2.室内财产保障额度。在保险期限,每户每年最高累计赔付1500元。
四、保费标准、保险费用
1.保费标准。保费标准为每年每户不高于5元,相关保费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2.承保公司保险费用。承保公司保险费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厘定,综合费用率不高于20%。
五、保费计算
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乡(镇)、街道统计提供的当年末本行政区域内统保户数为依据计算次年统保费。
六、保险期限
全县政策性农房灾害保险工作按年度实施,每个年度保险期限为当年1月1日零时起,至当年12月31日24时止的12个月。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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