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共平塘县委办公室(县档案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 |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职责边界划分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 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 县级部门 | 乡镇(街道) | |||||||||
| 1 | 行政许可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 由于单位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经协商可以提前交有关档案馆保管。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结果进行监督,并对违反许可法情况的行为进行处理。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延期或提前移交档案申请,联合县档案馆实地查看,作出审批意见。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 县委办(县档案局)保密档案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保密档案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2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级档案主管部门根据收到的违法行为线索,启动执法程序。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县委办(县档案局)保密档案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保密档案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3 | 行政检查 | 对档案工作的监督、指导以及执法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四十二条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某一领域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责任做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档案局联合县档案馆对全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及执法检查,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按时整改反馈问题。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修订)第四十二条 | 县委办(县档案局)保密档案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保密档案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4 | 行政奖励 | 对在档案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贵州省档案条例》(2017年修正) 第二十三条 对抢救、保护、捐赠档案有功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 第三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表彰: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抢救和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从事档案工作5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三)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机关达省级最高等级、企业事业单位达省级以上等级的; (五)档案管理经考核认定,全系统达到省级以上等级的。 第四条档案工作成绩显著,可分别不同情况给予奖励: (一)受人事部、国家档案局表彰的单位或者个人,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单位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个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连续3次在省、州档案工作考核中名列前三名的单位或者受表彰的个人,由州、县(市)人民政府授予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给予奖励; (三)连续两次受州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以及档案目标管理达第三条第(四)项要求,经3年一次复查,其管理水平继续保持和提高的单位.对其连续在岗的主管人员、档案员由单位分别给予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奖励。 第五条在档案管理部门检查考评中获优秀成绩的,其考评成绩作为评选先进、劳动模范的依据。 第六条档案科技成果获州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档案学术研究论文获省级三等奖以上的,由州档案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七条提供档案利用,产生直接经济效益10000元以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在直接经济效益中按1—2%的比例,对提供档案的档案馆、室给予一次性奖励。提供档案利用,产生社会效益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民族团结起重要作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八条向档案馆捐赠下列档案资料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档案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一)反映和记载本州少数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碑文、墓志、器物、服饰、浮雕、画卷、经卷、家谱、族谱、图书、图片、音像等珍贵特色档案和资料; (二)反映和记载各个革命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军队在黔南活动的革命历史档案和资料; (三)反映和记载各个历史时期,黔南各族人民为争取民族解放、民族团结、民族进步而英勇斗争的历史档案和资料; (四)反映和记载党和国家领导人、省部级领导人在黔南活动的档案和资料; (五)反映和记载本州宗教活动的重要档案和资料; (六)黔南籍和在黔南活动的著名人物的档案和资料; (七)其他重要、珍贵的档案和资料。 |
1.受理责任:对申报的材料进行受理。 2.审查责任:对奖励对象的材料进行审核。 3.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公示。 4.决定责任:按照程序报请研究审定,依法进行奖励。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对象材料并提出审核意见,县档案主管部门全面审查上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并报县人民政府。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修订)第十条,《贵州省档案条例》(2017年修正)第二十三条,《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奖励与处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 县委办(县档案局)保密档案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保密档案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5 | 其他类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销毁备案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一条档案处置工作流程包括: (一)确定待处置档案范围,清点档案数量。 (二)收集、整理尚未归档的文件材料。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鉴定工作。鉴定工作由企业分管档案工作的负责人和档案、财务、法务等部门人员共同负责;国有企业破产的,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负责。 (四)对拟销毁的档案编制清册,按照档案销毁程序予以销毁。销毁清册随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其他文件材料一起归档,永久保存。 (五)对拟留存的档案按照规定调整密级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根据档案处置方案确定的归属与流向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档案。 (六)做好资产与产权变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制定资产与产权变动期间的档案利用制度,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依法作出行政决定。 4.监管责任: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拟销毁档案进行审核批准;县档案局负责对企业拟销毁档案进行登记备案。 | 无 | 《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第十一条 | 县委办(县档案局)保密档案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保密档案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6 | 其他类 |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颁布) 第三条:登记工作的组织: 1.国家档案局每年转发国家计委发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并统一部署对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的登记工作;各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和项目所在地的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本部门和本地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工作。 2.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档案管理登记表”(见附表),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便于相互配合,监督指导;属于地方的,由项目所在地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填写“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 第四条:登记工作的要求: 《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第五条 登记工作的组织:凡新建、在建、收尾和竣工试生产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组织登记。属于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不同形式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报省档案局,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地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属于地区级、县级重点建设项目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或不同形式的项目单位负责组织填写,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可委托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 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登记应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决定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对结果进行监督。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县属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填写《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表》报州、县档案局登记、管理。 | 无 |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1997年8月19日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发布)《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黔档通〔2003〕42号) | 县委办(县档案局)保密档案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保密档案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 7 | 其他类 | 重大建设项目、重点科研项目档案审查验收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3.3.4组织验收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建设项目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要求,组织验收组进行项目档案验收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档案验收,对通过验收的,印发验收意见,或为督促落实验收组提出的整改建议,可在整改完成后,再印发验收意见;对未通过验收的,提出整改要求,建设单位整改后,重新提出验收申请。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依法作出有关决定。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并向申请人送达法律证件。 5.事后监督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项目主管部门与县档案局组织的验收组共同负责对县属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验收、鉴定。 | 无 |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档案监督指导工作指南》的通知(档发〔2016〕15号) | 县委办(县档案局)保密档案科 | 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保密档案科负责人、具体承办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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