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有关工作的通知》,特编制《平塘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平塘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指南》规定获取相关信息。
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以县政务服务中心名义发布的文件;
(二)县政务服务中心重大活动;
(三)县政务服务中心重点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工作动态;
(五)县政务服务中心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六)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许可等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七)县政务服务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考公务员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八)县政务服务中心的领导人员简历、职务、分管工作等信息。
(九)本机关的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县政务服务中心将自信息产生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电子屏幕、报刊、广播、电视,以及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务信息的载体,对以上信息予以公开。
二、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县政务服务中心提供除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平塘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县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一) 受理机构
县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正式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信息公开事宜。
咨询电话:0854-7231708
传真号码:0854-7231708
通信地址:平塘县政务服务大厅四楼
邮政编码:558300
电子邮件:ptxxzfwzx@163.com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的具体步骤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县人民政府网站下载,或到县政务服务中心领取)。采取书面方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申请。个人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为了提高申请的处理效率,申请人应当对所需信息尽量描述详尽、明确;若可能,应当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我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采取口头申请方式的,应当向我办当面提出申请,由我办正式记录后办理。
2.审查
我中心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填写不完整或者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
3.登记
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及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4.答复
根据申请内容,我中心自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的,可以延期答复,但延长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果单份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政务信息公开请求的,我中心可以分别处理,分别答复,但我中心只答复本部门职责和业务范围内可以公开的内容。
(三)费用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停征“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包括检索费、复制费(含案卷材料复制费)、邮寄费。
三、信息公开的审查
县政务服务中心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中心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平塘县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电话:0854-7231708
通信地址:平塘县政务服务大厅四楼
接待投诉时间:9:00—12:00, 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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