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贵州省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实施意见》《贵州省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法》《黔南州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结合平塘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岗位定义
(一)乡村公益性岗位
指在乡村范围内(含易地搬迁安置区),由各类单位开发使用,行业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认定,以实现公共利益、促进乡村振兴和安置乡村就业困难人员为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乡村就业困难人员,即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稳定就业的乡村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1)脱贫劳动力;
(2)易地搬迁劳动力;
(3)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4)零就业家庭劳动力;
(5)持《残疾证》的劳动力;
(6)乡村大龄劳动力(女年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劳动力);
(7)其他类型乡村就业困难人员。
根据年龄、身体状况、家庭等因素,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大龄、残疾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新聘用人员一般不超过60周岁,续聘人员需在劳动者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的前提下,年龄可放宽至65周岁
生态护林员岗位等专项岗位已从国家、省级层面明确规定开发设置标准、岗位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要求,选(续)聘对象、程序、工作组织、考核管理、资金用途和发放标准、工作职责及要求等,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其他日常管理可参照本方案。
(二)城镇公益性岗位
指由各类用人单位开发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和过渡性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通过劳动获得一定劳动报酬的非营利性基层公共服务类、公共管理类岗位。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即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失业登记并持《就业创业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在劳动年龄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失业人员。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3)持《残疾人证》的残疾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长期失业人员。
(5)失去土地的农民及难以安置的退捕渔民转为城镇常住人口的失业人员。
(6)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7)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镇居民家庭的失业人员(即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对象。
二、岗位开发
(一)岗位类别及数量。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规模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就业困难人员安置需求、资金承受能力、上级岗位指标、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开发类别及数量。城镇公益性岗位由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岗位开发需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申报单位工作实际和县级财政资金负担程度作出批复意见,明确开发岗位个数、岗位类别等。
(二)岗位开发使用。乡村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等部门结合行业实际开发,指导村(社区)开发申报。城镇公益性岗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指导各县直部门、乡(镇、街道)、社会组织等开发申报。
(三)岗位开发流程。
1.乡村公益性岗位:(1)由村(社区)用人单位向乡(镇、街道)申报,乡(镇、街道)审核后报相应的县级主管部门。开发申报岗位应说明岗位设置的理由、需求人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聘条件、补贴标准、招聘方式等情况。(2)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审核,明确批复意见。(3)用人单位出现退岗,需每月25日前将退岗情况报乡(镇、街道)汇总后报县级相关主管部门备案,视工作需要重新组织招聘补员。
2.城镇公益性岗位:(1)由用人单位直接向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开发。开发申报岗位应说明岗位设置的理由、需求人数、岗位名称、岗位职责、招聘条件、补贴标准、招聘方式等情况。(2)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申报的公益性岗位审核,明确批复意见。(3)用人单位出现退岗,需在解聘后10日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人员招聘
乡村公益性岗位坚持“人岗相适”原则开展招聘。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由人社部门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采取“面向社会、自愿报名”方式公开招聘。
(一)发布招聘公告。用人单位根据县级相关主管部门批复意见,通过政府网、单位公告栏等多渠道发布招聘公告。招聘公告应注明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岗位要求、劳动时长、补贴标准、招聘办法、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开展考察评议。乡村公益性岗位采取村委会、村民大会研究进行考察评议。城镇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可采取党组(党委)会议、干部职工大会研究以及考试等方式进行考察评议。
(三)发布拟聘用公示。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对经考察评议符合条件的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办理聘用手续。县级主管部门指导用人单位办理聘用手续,乡村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务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协议期满后由用人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是否续约,并将情况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城镇公益性岗位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协议或劳动合同,签订1年以上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四、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履行责任。各用人单位要按需设岗,科学控制公益性岗位规模,避免福利化、长期化倾向,定期对在岗人员工作落实情况、补贴发放情况等进行管理,坚持“一人一岗一补贴”原则,不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在岗人员不得同时兼职其他公益性岗位,不能享受其他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在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10个工作日后将就业信息录入全国防止返贫监测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系统信息。
(二)建立信息共建共享制度。用人单位与行业部门要做好:(1)开发部门每月20日开展数据比对,共享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避免一人多岗、一岗多人等违规情况。(2)与县农业农村部门的监测信息人员台账进行人员类型数据比对,避免出现人员类型不符合乡村公益性岗位情况。(3)与民政部门的死亡人员台账进行比对,避免出现人员已死亡,但仍然还在岗位上的情况。(4)与县残联的残疾人员台账进行比对,核实残疾人员的具体情况是否能够正常履职。(5)与人社部门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就业信息登记“一张表”进行数据比对,避免出现岗在人不在,已外出务工等情况。
(三)强化监督检查。县、镇两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将监督检查情况报本级人民政府。
五、补贴标准及资金保障
(一)补贴标准。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非全日制岗位补贴不超过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普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400元/月,技术技能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为600元/月。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时间每月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个小时。专项岗位具体补贴标准、工作时限等按规定执行;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每人每年150元左右的标准,为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经费由县级统筹资金解决。
(二)资金渠道。资金坚持“各自渠道、各负其责”原则。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用中央和省、州相关资金予以保障,如下: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东西部劳务协作资金、安排到县的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县级财政自筹资金和用人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2.林业部门主要使用中央和省级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及县级财政自筹资金解决。
3.水务部门主要使用县级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的水利工程应缴纳水费以及统筹上级补助资金保障管水员岗位补贴、省级小(二)型水库公益管护岗位补助资金和县级财政自筹资金保障小型水库公益性管护员岗位补贴资金解决。
4.县级自行新增开发的其他岗位由县级统筹资金自行解决。
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由用人单位承担,按规定给予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其中60%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40%以上由用人单位承担,社会保险补贴只包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三)补贴申领。各用人单位、各乡(镇、街道)每月20日向县级主管部门申报公益性岗位人员补贴,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将有关资金划拨到各县级主管部门,各县级主管部门将岗位补贴发放到公益性岗位人员或者用人单位。
六、人员退出
(一)退出条件
1.乡村公益性岗位存在以下条件的,由各用人单位报乡(镇、街道)和县相关部门审核后停发补贴,并终止协议: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工作、无法正常履职的;
(4)已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2个月以上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5)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6)跨县(市、区)务工的;
(7)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乡村公益性岗位考核考评细则的;
(8)无故缺岗、没有达到工作时限及未完成工作量2次以上,且不服从单位管理的;
(9)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10)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的;
(11)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12)县(市、区)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城镇公益性岗位存在以下条件的,应及时解聘,退出岗位,停发补贴:
(1)在岗期间有犯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2)不符合安置对象条件的;
(3)身体条件已经不能适应岗位、无法正常履职的;
(4)严重违反开发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5)年终考核不合格的;
(6)与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
(7)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
(二)退出流程:
1.乡村公益性岗位
(1)用人单位为村级的要及时召开村委会议研究解聘事宜,并公示3天,然后签订解除协议通知书,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相应的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2)用人单位在解聘脱贫户、易地搬迁劳动力、乡村就业困难人员时应综合研判其家庭就业和收入情况。
2.城镇公益性岗位
(1)人员存在不能履职、实现了市场化就业及其他应退出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要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聘事宜,报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申报退岗资料需注明解聘原因、解聘时间等情况。县级主管部门对报送的解聘人员进行审核,明确解聘意见。
(2)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期限不超过3年,距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安置期限满后仍不能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城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再次安置后按月将人员信息、安置原因等情况报送州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再次安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再次安置上岗人员除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再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城镇公益性岗位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七、部门职责
县人社、林业、水务等部门按照“谁开发、谁使用、谁监管”开展工作,人社部门作为牵头部门,定期与林业、水务等部门沟通协调,共同推动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工作。
(1)人社部门牵头调度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情况,定期收集各行业主管部门公益性岗位数据,进行数据比对分析,组织分析研判。不定期联合农业农村、林业、水务等部门开展乡村公益性岗位工作督查。负责就业帮扶援助、就业帮扶专岗和乡村公益性岗位(衔接资金)的开发、管理、退出、监管。
(2)林业部门负责生态护林员的开发、管理、退出、监管。
(3)水务部门负责生态护河员(库)的开发、管理、退出、监管。
(4)镇、村两级负责①岗位的日常管理和监督,确保岗位人员按要求履行职责;②按公益性岗位类别建实在岗人员档案,做到一人一档,并报主管部门备案;③做好公益性岗位人员平时工作出勤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每月工作时间累计不低于10天且累计不低于20小时;④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岗位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⑤网格员要及时掌握岗位人员的工作情况和动态,发现问题及时报村、镇并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县、镇两级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对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查处吃空饷、安置不符合条件人员、优亲厚友、变相发钱等违规行为,清退违规在岗人员,严肃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镇级相关部门将监督检查情况报主管部门。
(二)用人单位要制定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考评考核方案,明确岗位的具体工作量、工作标准等,做好在岗人员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在岗人员履职情况监管,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考核评价,并将考核情况报县相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要履行管理主体责任,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等,维护在岗人员合法权益。
(三)各部门要在确保就业局势平稳和社会和谐稳定前提下,及时向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就业岗位、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推荐等公共就业服务,帮助尽快实现市场化渠道就业。对离岗人员中有培训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培训服务,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对违反本方案,以虚报冒领、冒名顶替等形式骗取或套取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单位或个人,对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将根据有关规定作出追回资金、收回岗位等处理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塘县出台原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照本方案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州对公益性岗位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方案由县人社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平塘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工作流程图
2.平塘县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1
平塘县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工作流程图
附件2
平塘县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安置工作流程图
用人单位申请公益性岗位个数及岗位类型 |
县级人社部门审核、批复 |
用人单位根据岗位需求招募聘用 |
县级人社部门备案 |
退出初审:如有聘用人员不能履职、实现了市场化就业及其他应退出岗位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聘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