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孤儿合法权益,促进孤儿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和《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规定》、《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集中供养孤儿和散居孤儿按国家标准发放的办法,辅之以临时救济、政策扶持、社会捐赠等配套措施予以保障。
第三条,孤儿基本生活费是指政府为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用于补助孤儿伙食、服装被褥、日常用品、基本医疗等费用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工作,必须遵循“属地管理、合理保障、应保尽保、动态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对象、标准
第五条 本细则所称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且未被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独立生活的孤儿,以及年满18周岁,但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本科高校就读的孤儿。
第六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凡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的孤儿,自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执行之日起,将不再享受原生活补助,一律按照新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随着国家养育标准的调整而调整。
第三章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七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孤儿或者其监护人填写的《贵州省孤儿信息申请审核表》(附件1).
2.孤儿及其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孤儿父母死亡需出具死亡证明:自然死亡的由村委出具证明,且公安派出所出具户口注销证明;事故死亡的由公安部门出具证明;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出具证明。
4.父母失踪证明:由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出具失踪证明或提交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失踪证明。
5.年满18周岁的孤儿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就读,需提供就读学校加盖公章的学籍证明,并提供学生证复印件。
6、孤儿本人或孤儿监护人银行账户。
7、孤儿半身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
(二)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审批。县民政局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对象材料的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贵州省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录入“贵州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孤儿监护人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以上程序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局应采取实地走访、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有关情况。为保护孤儿隐私,避免以公示、评议的方式核实了解孤儿情况。
第八条 集中供养孤儿的福利机构申请基本生活费,由社会福利机构负责汇总孤儿信息、证明材料,向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批后,录入“贵州省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第九条 孤儿死亡、被依法收养或年满18周岁的,停发基本生活费。
第十条 因年龄原因被取消孤儿基本生活费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前告知孤儿或其监护人。
第四章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筹集和发放
第十一条 中央、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孤儿基本生活费按照一定标准给予补助,县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发放。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每季度第一月前向县民政局报送下一个季度本乡镇已审核审批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花名册》(附件2)。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民政局要深入调查了解孤儿保障情况,及时按照程序和规定办理增发或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手续。
第十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汇总整理本辖区孤儿基本情况,每季度一个月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下一季度孤儿基本生活费支付申请。
第十四条 县财政局应将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专账核算。财政局根据县民政局提出的支付申请,将孤儿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孤儿或其监护人账户或福利机构集体账户。
第五章 孤儿基本生活费的复审、变更和管理
第十五条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定期核查制度。社区居委会和乡(镇)社会事务办对孤儿生活状况每半年审核一次;县民政局每一年审核一次.
乡(镇)社会事务办和社区居委会(村委)复查复核所需证明材料依照第七条规定提供,根据核实情况及时提出延续或终止待遇的意见,报县民政局审核后报上级业务部门审批。
第十六条 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变更。
福利机构内或散居孤儿享受待遇期间,因年龄、病故或就学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按规定程序或通过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向乡镇社会事务办申报,重新填报《贵州省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批表,乡(镇)应在每季第一个月前将相关变动资料上报到县民政局,通过信息系统向上级报告,停发孤儿基本生活费。
孤儿享受基本生活费期间,户籍地发生变动的,应当持原户籍地乡(镇)社会事务办出具的证明,县民政部门办理接转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工作档案管理。
(一)县民政局档案管理:
1.有关孤儿基本生活费工作政策法规文件;
2.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审批表。县民政局按乡(镇)社会事务办进行分类管理,同类文件按形成时间先后排序、组卷、编目。
3.日常管理类档案材料。指变动、复审的审批表、孤儿基本生活费、节日慰问、生活补助、临时救助金发放花名册,各种相关会议、重要活动和事件等材料。县民政局按年度进行分类,排列装盒,并根据文件排列顺序编制盒内目录并放置备考表。
4.本县孤儿基本生活费信息系统数据及相关电子资料的保存与管理(按保密等级储存)。
(二)乡(镇)社会事务办档案管理:
1.有关孤儿基本生活费工作政策法规文件;
2.孤儿申请、审核材料。乡镇社会事务办以居(村)委会按户分类装盒,一户一档,袋内材料按照审批表、调查表、申请书、户主身份证复印件等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的顺序排列编注流水号,编制对象档案袋目录置于每袋的首页。
3.日常管理类档案。指变动、复审、各类相关会议、重大活动、事件等形成的文件资料及时归档,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在原有资料之后,同时填写袋内文件目录。
4、本级孤儿基本生活费信息系统的数据录入、备份与管理。
(三)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孤儿档案管理:
1.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记录、参加公益性劳动、思想教育、技能培训等记录;
2.对孤儿接受各项社会救助的记录;
3.对申请人走访、调查及发生变化情况的记录;
4.本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各种会议、重大事件备案记录。
5.本级孤儿基本生活费信息数据的备份与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不被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每年年底前由县民政局依据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人数及相应补助金额,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定期拨付,当年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县财政部门要将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同级民政局,散居的由民政局及时拨付到银行进行上折发放,集中的拨付到福利机构。
第七章 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条 建立孤儿基本生活费备案和定期抽查制度,根据对象的动态变化情况对备案内容更新。县民政局根据对象备案资料,定期组织力量进行抽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统计报告制度,每季度对本地的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资金结余等重要数据进行统计上报州民政局。
第二十二条 县民政局、乡(镇)社会事务办应当设立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受理群众的举报、投诉,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民政局应当定期对孤儿基本生活费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发放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从事孤儿基本生活费管理审批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条件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审批,或者无故拖延审批的;
(二)擅自批准不符合条件的对象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
(三)贪污、挪用、克扣、无正当理由拖欠孤儿基本生活费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五)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有其他损害国家利益和孤儿保障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享受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孤儿及法定监护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缴其冒领的孤儿基本生活费;情节恶劣的,移交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
(二)孤儿基本生活费不使用在孤儿生活上,致使孤儿基本生活无保障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待遇的特殊情况,由县民政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贵州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发放孤儿生活费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的原则认可。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共八章二十八条,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