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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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塘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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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县林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以县林业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作出前由局办公室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条 以县林业局名义作出的下列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

(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

(四)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五)案情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可邀请法律顾问参与审核工作。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及时审核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局办公室进行审核。

第六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总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局办公室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指定时间提交。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调阅相关资料,并向执法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等核实情况。情况复杂、专业性较强的案件,法制机构可以采取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研究论证。

第八条 局办公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九条 局办公室对执法承办机构的重大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条 局办公室收到执法承办机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情况紧急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但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必须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作出执法决定的期限内完成。

前款所列审核期限自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完备的送审材料之日起计算,局办公室将处理意见提交专家论证的期限不计算在内。

第十一条 执法承办机构对局办公室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局办公室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局领导处理。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局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提交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

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应当提交书面意见,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提交的书面意见进行复核,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制工作机构的正式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后提交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书面意见,交由执法承办机构入卷归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平塘县林业局

202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