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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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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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镇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序号

执法事项名称

执法类别

执法依据

承办机构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二条第三款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2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行政许可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施行)第三十二条未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3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一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第十八条第二款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





中心校、党政办

4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12月修正)第十二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镇农业服务中心、自然资源所

5

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修建住宅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施行)第三十七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镇自然资源所

6

对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施行)第三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并应当赔偿:
(一)损坏村庄和集镇的房屋、公共设施的。
(二)乱堆粪便、垃圾、柴草,破坏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的。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7

对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施行)
第四十条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乡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罚款。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8

对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处罚

行政处罚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19修订)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有钉螺地带警示标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修复或者赔偿损失,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9

对在镇、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拆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镇自然资源所

10

对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的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的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2018修正)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应急管理办公室

11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处置

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派出所

12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社会事务办公室

13

对生活困难残疾人、对贫困残疾人、对生活不能自理残疾人的救助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四十八条第四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社会事务办公室

14

对特殊老年人的供养或救助

行政给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社会事务办公室

15

军人抚恤优待

行政给付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709号)(2019修订)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第四十条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承租、购买住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帮助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三条随军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安置的,享受本条例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抚恤优待。
第四十四条复员军人生活困难的,按照规定的条件,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定期定量补助,逐步改善其生活条件。





社会事务办公室

16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行政给付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社会事务办公室

17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行政给付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
第三十八条第五款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优惠待遇: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18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应急管理办公室

19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修正)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2020修正)第十四条森林防火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林场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2013修订)第十五条县级、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组织开展农村消防工作检查,做好登记备案,实施跟踪复查。在重大节日、活动期间和农业收获季节,应当实施重点检查。





应急管理办公室

20

草原防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草原防火条例》(2008修订)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业站)

21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防止被监护人辍学。





中心校

22

对自用船舶适航性的检查

行政检查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定期对乡镇自用船舶的主尺度、空载吃水变化、外观、接头、焊缝、灰缝、船壳板腐蚀程度等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处于适航状态的,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签注;不适航的,应当禁止航行,督促进行修理或者报废。






应急管理办公室

23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9号)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应急管理办公室

24

婚姻登记

行政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中国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八条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社会事务办公室

25

对调整村民小组设置的批准

行政确认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20修正)
第十三条第一款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需要调整的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党政办

26

兵役登记

行政确认

《征兵工作条例》(2023修订)
第十一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镇人民武装部

27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行政确认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1988年11月15日)第十条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二日剂量。





派出所

28

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行政确认

《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2022修订)
第十八条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如实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代理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三)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或者其他证件、材料;
(四)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或者材料,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无需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说明表。





司法所

29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行政确认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22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30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

31

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

行政奖励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修正)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突出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32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镇自然资源所、司法所

33

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林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行政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修订)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镇自然资源所

34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批准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年修订)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镇自然资源所

35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其他类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第十八条
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镇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应急管理办公室

36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其他类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2020年修正)第四十三条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食品摊贩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备案后,方可在划定区域和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申请食品摊贩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明。





应急管理办公室

37

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限高、限宽设施

其他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是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应急管理办公室

38

乡镇自用船舶申请检丈、登记

其他类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乡镇自用船舶的船主应当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船舶检丈、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乡镇自用船舶检丈、登记申请表;
(二)船主身份证明文件;
(三)购置发票、建造协议或者船舶主出具船舶合法来源书面承诺。





应急管理办公室

39

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签注

其他类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符合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登记证书》上给予签注。





应急管理办公室

40

责令限期拖离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

其他类

《贵州省乡镇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不适航且无修复价值的乡镇自用船舶,船主应当及时将其拖离航行水域,消除事故隐患。未拖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拖离。





应急管理办公室

41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初审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施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2017修正)第三十四条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乡、村寨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30日内不能提出审核意见或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核发之日起2年内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42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使用耕地修建住宅申请的审查

其他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施行)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镇自然资源所

43

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修建住宅申请的批准

其他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施行)第十八条第一款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
准。





镇自然资源所

44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其他类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7号)(2002年1月18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中心卫生院

45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其他类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中心卫生院

46

对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其他类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器材、设备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令其限期清退和修复场地、赔偿或者修复器材、设备。





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

47

农村幼儿园举办、停办的登记注册

其他类

《幼儿园管理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9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二款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心校

48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其他类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施行)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司法所

49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其他类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修正)
第五十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司法所

50

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初审

其他类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社会事业办公室

51

村规民约备案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8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党政办

52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2021修正)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镇综治中心、司法所

53

对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其他类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9年修正)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审批。





镇自然资源所

54

对设置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审核

其他类

《殡葬管理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三款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社会事务办公室

55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修订)第四条第一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1999年10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社会事务办公室

56

特困人员供养待遇及核销的审核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第十八条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社会事务办公室

57

医疗救助初审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三十条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社会事务办公室

58

临时救助初审

其他类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社会事务办公室

59

对五保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及终止供养服务协议

其他类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社会事务办公室

60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备案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2019年9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四款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镇自然资源所、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61

伤残抚恤对象残疾等级评定的审核

其他类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0号)(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没有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提供以下真实确切材料:书面申请,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复印件,退役军人证(退役军人登记表)、人民警察证等证件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





社会事务办公室

62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派出所

63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司法所

64

对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调整的批准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发包方应当制定承包地调整方案,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调整方案通过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发包方应当将调整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方案的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调整方案,应当及时通知发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请批准。调整方案未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镇自然资源所

65

采取措施实施土地整理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第四十二条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等,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推动城乡存量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引导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落实建设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评价,推广应用节地技术和节地模式。





镇自然资源所

66

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审核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位方可依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镇自然资源所

67

对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违法占地的,责令退回

其他类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11.1施行)第三十六条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规划建设环保办公室

68

对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管

其他类

《贵州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7年修正)第五条第三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生产活动的指导、监督,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责任。”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69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
第十三条第二款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
第十八条第二款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70

捕杀狂犬、野犬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1991年12月6日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乡(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养犬的管理,捕杀狂犬、野犬。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71

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科技宣教文化信息服务中心

72

设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审核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2011年修订)第十四条设立企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请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企业主管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批准,持有关批准文件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经核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并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村镇建设服务中心

73

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2008年修订)第十七条对通航河流上碍航的闸坝、桥梁和其他建筑物以及由建筑物所造成的航道淤积,由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谁造成碍航谁恢复通航”的原则,责成有关部门改建碍航建筑物或者限期补建过船、过木、过鱼建筑物,清除淤积,恢复通航。





应急管理办公室

74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其他类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2006年12月20日施行)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科技宣教文化服务中心

75

受理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的申请

其他类

《光荣院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应当由本人向户籍地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或者由其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向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代为提出申请。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光荣院,光荣院初审后及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光荣院根据其主管部门下达的计划和任务安排集中供养、优惠服务对象入院,并根据实际情况接收优待服务对象。





社会事务办公室

76

耕地占用税免征或者减征审核

其他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2019年9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四款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镇自然资源所

77

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

其他类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办法》(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78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

其他类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79

受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行使的行政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贵州省农村消防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职责义务的行为。





受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行使

80

受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行使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六十一条、六十三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贵州省消防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受平塘县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行使


备注:
1.执法依据要列明法律法规、规章等全称,发布及最后一次修订的时间、文号以及具体条款,执法依据涉及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要全部罗列。
2.已委托的执法事项,应保留在委托部门的执法事项目录中,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委托XX单位行使”;对于以受委托形式承接的执法事项,列入受委托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承办机构”栏中注明“受XX单位委托行使”。
3.承办机构指本部门具体执法处(科、室)的全称,要与本部门权责清单、机构编制文件内容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