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先行处置物品公告平农先处告〔2026〕1号
2026年5月1日,平塘县公安局、黔南州公安交通管理局(交警支队)与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在贵北高速平塘西收费站联合执法时,查获一批无动物检疫证明、无检疫标识的冷冻猪肉制品(以下简称“该批物品”)。该批物品由轻型厢式货车(车牌号:桂A·9B67R)载运,总重量8200千克。经现场随机抽样开封查验,全部为猪肉制品。
本机关于2026年5月2日作出并送达《平塘县农业农村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平农(动防)先登〔2026〕3号,将该批物品存放于平塘县民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4号冻库,并全程拍照、录像固定证据。
经对承运人农某某(车主)进行询问调查,确认该批物品自广西南宁启运,目的地为重庆,但农某某无法提供发货方和收货方的任何联系方式。为查明货主,本机关于2026年5月3日作出《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平农(动防)先处〔2026〕3号),并将案件线索移送平塘县公安局进一步侦查。经公安机关全力调查,仍未能查实发货人及收货人信息。2026年6月17日,平塘县公安局将该案线索退回本机关处理。
鉴于该批冷冻猪肉制品长时间储存将产生高额保管费用,且存在腐败变质风险,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公共卫生安全隐患,为防止损失扩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三项、《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本机关拟对该批物品先行处置,处置方式为:委托具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单位依法予以销毁。
因上述物品权利人(发货人、收货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不明确,现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公告。请该批物品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即自2026年7月7日起至2026年8月6日止)持有效身份证明及权属证明材料到本机关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并提供合法来源、检疫合格等证明文件。逾期无人认领或未能提供合法证明的,本机关将依法按上述方式予以处置,处置所得(如有)依法上缴国库,且不免除相关违法主体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注意事项:1.如对拟处置方式有异议,权利人可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异议,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2.公告期满后,本机关将依法执行处置,不再另行通知。
联系人:卢应华 赵 永 联系电话:0854-7221107
联系地址:平塘县农业农村局(平塘县鑫元路92号)
平塘县农业农村局
2026年7月7日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李成剑

贵公网安备522727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