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是什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精神,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5〕15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县非煤矿山分类处置工作,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二、起草目的是什么?
为优化全县矿产行业产业结构,在完成非煤矿山关闭取缔和整合重组的基础上,推动非煤矿山企业进一步做好技术和生产设备的升级改造,全面夯实安全基础,坚决杜绝发生各类安全事故。
三、起草依据是什么?
1.《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2.《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非煤矿山“三个一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是什么?
整治重点包含关闭退出一批、整合重组一批、升级改造一批三个方面。
(一)关闭退出一批。一是凡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重点关闭取缔的范围:(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2)存在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3)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的应当予以关闭的情形;(5)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予以关闭取缔的情形。二是对已完成关闭退出的非煤矿山,由县自然资源局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全覆盖巡查,对易盗采区域进行重点巡查,坚决打击各类私挖滥采、非法盗采行为,严防发生安全事故,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关闭退出矿山复垦复绿验收及矿业权注销工作。
(二)整合重组一批。一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整合重组范围:(1)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的;(2)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3)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4)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同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设置两个及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5)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6)生产建设规模达不到国家、地方规定的最低标准,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整改的;(7)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整合重组的情形。二是对于保留的非煤矿山,由县应急局牵头县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监管,推动企业切实落实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执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确保依法依规生产建设。
(三)升级改造一批。一是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重点关闭取缔的范围:(1)灾害严重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矿井,且未进行智能化改造的;(2)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工艺的;(3)使用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且整改后仍不符合的;(4)井口、主要作业地点等位置未安装视频监控,未落实“无视频不作业”要求的;(5)边坡现状高度150米及以上露天矿山边坡监测系统不符合当前标准规范或政策要求的;(6)其他按照产业行业发展、矿产资源管理、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政策规定应当进行改造升级的情形。二是由县工信局牵头县有关职能部门帮助指导整合保留及新设非煤矿山企业按时按质完成视频监控系统、生产设备以及运输设备的更新换代工作,切实提升企业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一审:朱婷婷
二审:郑 瑶
三审:彭应莉

贵公网安备522727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