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殡葬改革获得感和幸福感,提高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移风易俗积极性和主动性。
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减免对象:
在平塘县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平塘县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免除殡葬基本服务费。具体如下:
1.具有平塘县户籍的公民(含家庭共同生活成员)、常住人口。
2.驻平塘县现役军人、无平塘县户籍的军队离退休干部。
3.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导致死亡的人员。
4.经公安(司法)部门确认并同意火化的未知名遗体。
5.因公或见义勇为牺牲的烈士和人员。
6.在平塘县范围内成功捐献人体器官(组织),通过所在医疗机构或各级红十字会出具捐献证明的人员。
7.经县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符合减免的对象。
(二)减免项目
1.遗体接运费;
2.遗体存放费(含冷藏;三天以内<含三天>);
3.吊唁厅租赁费:冰棺,常用设施用具;吊唁时间不超过三天(含三天);
4.遗体火化费;
5.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丧属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其他服务项目,费用由丧属自行承担。
(三)补助对象及标准
平塘县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以下第一条的基础上,可累计补助生态安葬费。
1.家属主动实行火化,补助2000元;
2.在集中治丧点集中治丧,补助1000元;
3.治丧时间不超过3天,补助500元;
4.进入公墓安葬,补助1500元。
(四)办理程序
1.符合规定的补助对象死亡后,承担丧事的经办人向死者原户籍或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平塘县殡葬惠民补助申请审批表》。
2.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批同意后,报由县民政局审核,县财政局审批拨付。
(五)其他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贵公网安备522727020000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