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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解:《关于划定平塘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4-09 18: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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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法律规范,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二、城镇燃气设施含义:指城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控制范围按如下规定:

1.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2.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

3.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最小保护范围和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相关规定。

4.其他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五、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六、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管道燃气企业应加密设置燃气管道位置标识和安全警示牌,城市直线管段位置标志间隔不得大于50米。

2.管道燃气企业应制定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七、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相关规定。

八、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

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0854-7221272

平塘县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854-7230525

平塘县县消防救援大队:0854-7231155

平塘县县公安局:0854-7221671

平塘县方根天然气有限公司:0854-723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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