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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是什么?
发布时间:
2024-12-10
来源信息:
平塘县住建局
(一)城镇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人社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须符合以下条件:
1.为我县常住户口家庭,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我县低收入标准。
2.家庭无住房或人均拥有住房面积在20㎡以下(含20㎡)。
3.申请之日起前3年内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有价值10万元以上车辆的(有两辆以上车的合并统计),不纳入保障范围。
6.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注册资金大于10万元的市场主体(有两个以上主体的,注册资金合并统计)或存在上述主体注销、变更不满1年的,不纳入保障范围。
(二)易地扶贫搬迁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1.搬迁群众长期稳定入住;
2.旧房已完全拆除;
3.净人口新增导致现有安置房不能满足人均住房面积20㎡的搬迁家庭。
(三)长期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员取得我县公安部门签发的居住证明,并在我县实际居住1年以上。
(2)申请人与我县就业单位签订了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金1年(含)以上,同时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人社部门提供的最低工资标准的1.6倍。
(3)申请人在我县无房,或在我县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0㎡(含20㎡)。
(4)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3年内无交易、转让和赠与私有房屋或涉及转租、转让交易自管、直管公房行为的。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且在本县居住;申请人配偶及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应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
(6)申请人因离婚失去住房1年以上(含1年)。
(四)申请人为我县新就业无房职工(家庭),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地工作满1年以上(含1年),由所在单位(企业)出具的工作证明。同时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统计部门提供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
(2)申请人在工作所在地未购买过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
(3)所在单位(企业)未提供职工宿舍、工作所在地无自建房以及工作单位未建有公共租赁住房。
(4)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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