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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3-1380163 信息分类: 征地拆迁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3-05-19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关于对县城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关于对县城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5-19 09:5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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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新舟及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步伐,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对新舟、苇芦苇区域棚户区进行改造,改善交通条件及人居环境。

二、征收范围:烟草公司新舟路农科所莲花坡隧道右侧(严国军户房屋门口)沿苇芦进寨路右坎徐玉贵房屋莲花坡脚(莫洪武户房屋门口)玉水南路烟草公司止,长约1.5公里、总面积约120亩。(详见附件)

三、征收部门: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塘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补偿:按《平塘县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见附件)执行。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进行征收,具体起止时间将由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告另行通知。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完成房屋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公接待处:平塘县城镇建设指挥部


特此公告

平塘县人民政府

2023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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