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1380163 | 信息分类: | 征地拆迁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05-19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关于对县城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
关于对县城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实施征收的公告
为加快新舟及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步伐,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令)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的房屋实施征收,现将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对新舟、苇芦苇区域棚户区进行改造,改善交通条件及人居环境。
二、征收范围:从烟草公司→新舟路→农科所→莲花坡隧道右侧(严国军户房屋门口)→沿苇芦进寨路右坎→徐玉贵户房屋→莲花坡脚(莫洪武户房屋门口)→玉水南路→至烟草公司止,长约1.5公里、总面积约120亩。(详见附件)
三、征收部门: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塘县自然资源局
四、征收补偿:按《平塘县新舟、苇芦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详见附件)执行。
五、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按项目建设进度分期进行征收,具体起止时间将由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通告另行通知。
六、被征收人应当积极支持棚户区改造工作,在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按期完成房屋搬迁。
七、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办公接待处:平塘县城镇建设指挥部。
特此公告
平塘县人民政府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