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2964681 | 信息分类: | 征地拆迁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08-03 | |
文 号: | 平府办发〔2022〕4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平塘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
平塘县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土地、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等(具体以县政府发布的征收区域红线为准)。
第三条 征收主体及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一)征收主体
平塘县人民政府。
(二)具体组织实施机构
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塘县自然资源局。
第四条 征收时间
具体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征收公告确定的时间为准。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诚实守信、先签先选的原则;
(四)坚持节约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五)坚持房屋征收结构新陈不补差、征还均含公摊的原则;
(六)坚持房屋征还用途相同、面积相当、超出面积据实补差的原则。
第二章 安置补偿方式及补偿标准
第六条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分为: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若被征收人同时选择两种方式安置的,实行分类测算补偿和奖励。涉及征收范围内县人民政府管理的国有资产(公房),原则上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一)产权调换安置
1.房屋产权调换
(1)在县城规划区内修建回迁安置房进行安置(具体以征收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2)按照被征收面积1:1的原则进行产权调换。
(3)产权调换的住房面积为原住房合法面积加上奖励面积,被征收人按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先后顺序先签先选回迁房,同一天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采取抽签方式确定选房先后顺序。
(4)被征收人所选安置调换房屋面积安置调换房屋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该区域市场评估价补差。
(5)被征收人所选安置调换房屋面积安置调换房屋面积超出原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加奖励面积的,超出20㎡以内(含20㎡)的部分按该区域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差;超出20㎡(不含20㎡)以上的部分按同地段上月商品房销售均价补差。
2.商铺产权调换
(1)产权性质属于商业性用房(商铺、临街自建房底层认定门面)的,按下列方式进行商铺产权调换。
①在县城规划区内修建商铺进行安置(具体以征收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②同楼层按1:1进行产权调换。
③临街一层商铺调换二层商铺,按1:1.5进行产权调换。
(2)选择商铺产权调换的,由征收人根据工作推进情况分批次进行抽签选择商铺先后顺序。
(3)被征收人所选产权调换商铺总面积超出或不足原征收商铺合法面积的部分按按照同地段市场评估价相互补差,补差均按征收面积测算。
(二)货币补偿安置
1.按照被征收房屋同区域市场评估价计算,一次性兑现补偿款。商铺原则上不进行货币补偿安置。
2.临时性生产生活用房和附属设施、附属物、装饰装修等采取货币方式进行补偿。补偿标准见《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附件1、2)。其它花卉苗木按照《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范围内附属物补偿标准》(附件3)计算补偿费。
第七条 建设用地补偿
(一)自建房有土地权证空地的征收补偿
由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同类土地基准地价《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塘县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成果的通知》(平府发〔2018〕31号)作出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自建房占地以外的无土地权证空地按有土地权证空地市场评估价的50%进行补偿
(三)村、组集体公共设施用地按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黔南州征地片区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黔南府函〔2020〕141号)标准进行补偿
(四)其他
1.房屋征收后,仅对建筑占地外的用地进行补偿。
2.被征收人对建设用地补偿单价有异议的,土地属于出让的,可按照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作出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八条 搬迁费、过渡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费
(一)搬迁费
住宅或商业门面(或认定门面)搬迁费按被征收时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按12元/㎡计算搬迁费;商业门面(或认定门面)按18元/㎡计算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份只给予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份给予两次搬迁费一次搬迁费,选择产权调换的部分给予两次搬迁费。
(二)过渡费
住宅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被征收人自行过渡,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过渡期自被征收人腾空房屋交付之日起至还房公告发布后30日止,按年度支付。
(三)停产停业损失费
经认定办理有关营业证照,在征收公告发布前10日内还从事经营活动,并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的,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同区域市场评估价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费,自被征收人腾空商铺交付之日起至还房公告发布后30日止,按年度支付。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九条 本着以人为本,让利于民,加快推进我县棚户区改造及新型城镇化建设步伐,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工作推进和被征收人实际实行奖励优惠制度,奖励分为建筑面积奖励和货币奖励两种形式。
第十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在征收公告发布后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可享受下列奖励(不含商铺、自建底层门面)。
(一)在规定期限10天(含1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的20%给予奖励;
(二)在规定期限11-20天(含2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的15%给予奖励;
(三)在规定期限21-30天(含30天)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按被征收人合法建筑面积的10%给予奖励;
(四)超过规定期限30天(不含第30天)的不予奖励。
第十一条 被征收人按要求在规定期限腾空房屋并交出钥匙的,给予搬迁奖励。
以独立产权证为单位,被征收人从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7日内(含第7日)腾空房屋、结清水电费并上交钥匙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7日之后,以1.5万元为基数,每推迟1天腾空房屋并交钥匙的减少奖励1000元,直至1.5万元奖励资金减完为止。
第四章 房屋认定
第十二条 产权面积以具备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实际测量数据为准,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后原《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给予收回注销。产权人不明确的,采取证据保全等措施后依法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主体层高达不到国家规范要求(2.2米为基准)的,均不作为建筑面积计算。
(一)沿街底层门面(商铺)认定和补偿
1.《土地使用证》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或综合(混合)用地,底层是沿街建筑;在征收公告发布前从事经营活动,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有效的《营业执照》,并已缴纳相关税费的,其门面按照第六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停产停业损失费按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土地使用性质明确为商业的底层门面,但没有进行经营或办理有关营业证照的,其门面按照第六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沿街底层自改门面,办理有关经营证照且正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认定为商铺,具体情况如下。
(1)进深在10米内(含10米),认定为经营面积。
(2)进深超过10米,超过部分面积不作为经营面积计算。进深在10米内(含10米)部分的面积作为经营面积计算,补偿标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进深超过10米的部分认定为住宅,按照住宅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二)除沿街底层门面外,用于生产、办公、经营、仓储(停车)的非住宅商业性用房的认定和补偿
《土地使用证》记载的土地使用性质为商业用地或综合用地,在征收公告发布前从事经营活动,并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及有效的《营业执照》的,按同区域市场评估价一次性同区域市场评估价一次性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房屋参照前款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购买房屋未过户,且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补缴相关税费后,对新产权人给予补偿。
第五章 特别条款
第十四条 属于县政府国有资产及公产房屋的补偿,原则上由县政府统一安排,不给予奖励。其他单位资产,结合单位实际用途进行协商处理。
第十五条 违法违章建筑的处理方式
土地手续和规划手续齐全的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以《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规划区域禁止个人建房行为的公告》发布时间为节点,前期修建的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房屋,经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金盆街道等相关单位确权后,按照本《办法》补偿。
在该时间节点后新建的无相关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房屋,按下列标准补偿:有土地和规划手续的部分,按照本《办法》补偿。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部分,认定为违章建筑,按征收时期建筑成本价补偿。
本《办法》实施后,新增无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房屋,一律不补偿。
第十六条 实行最低住房保障,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过小且被征收人无其他住房,经公示无异议,村(社区、社区、居)、街道出具书面证明的,可按照最小户型安置,被征收房屋享受奖励面积后面积仍然不足最小户型面积的,被征收人按照征收市场评估价进行补差价。
户口属于该片区的住户,征收房屋享受奖励面积后不足80平方米的,其搬迁费、过渡费按80平方米标准计发。
第十七条 征收已租赁住房,征收实施单位只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在征收公告发布后自行与房屋承租人协商解决房屋租赁有关事宜。设有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自行清偿债务或重新设定担保,双方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按规定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第十八条 税费缴纳相关规定
被征收房屋、商铺办理有不动产权属证明的,房屋、商铺完成安置后,原则上由征收人依据具体情况缴纳办理相应性质不动产权属证明所需相关税费。
(一)若原权属证明载明面积大于实际测量面积,则由征收人负责按照实际测量面积缴纳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当缴纳的税费。
(二)若原权属证明载明面积小于实际测量面积的,则由征收人负责按照原权属证明载明面积缴纳办理不动产权属证明应当缴纳的税费。
第十九条评估机构选定按《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县监察部门负责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县审计部门对征收补偿费用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弄虚作假、敲诈勒索、收受贿赂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超过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未签约的,不给予奖励,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后,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平塘县县城规划区建设用地、土地上的房屋、建(构)筑物、附属物及装饰装修的征收补偿。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授权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平塘县城镇建设指挥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研究解决。
附件:1.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2.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3.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范围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附件1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施工类型 |
档次 |
单价 |
施工类型 |
材料及施工工艺说明 |
精品装修 |
一 |
690元/㎡ |
1.水电工程 2.地面工程 3.墙面工程 4.顶面工程 5.卫生间 6.厨房 7.阳台 |
1.铜芯电线,暗线暗管安装。 2.品牌PPR水管及管件,暗管安装。 3.地面瓷砖拼花照型或实木木地板。 4.墙面瓷粉清光,贴壁纸。客厅餐厅等做背景墙面造型工艺。 5.顶面瓷粉清光,喷涂乳胶漆,客厅、餐厅及过道做复杂造型吊顶。 铜芯电线,暗线暗管安装。 6.卫生间地面墙面瓷砖造型,一体化集成吊顶。 7.厨房地砖墙砖造型工艺,一体化集成吊顶,品牌整体式橱柜。 8.卧室带门套实木油漆造型门,卫生间铝合金钢化玻璃门。 9.阳台地面墙面瓷砖拼花造型,封隐形防护窗。 |
二 |
630元/㎡ | |||
高档装修 |
一 |
570元/㎡ |
1.水电工程 2.地面工程 3.墙面工程 4.顶面工程 5.卫生间 6.厨房 7.阳台 |
1.铜芯电线,暗线暗管安装。 2.品牌PPR水管及管件,暗管安装。 3.地面瓷砖拼花照型或实木木地板。 4.墙面瓷粉清光,贴壁纸。客厅餐厅等做背景墙面造型工艺。 5.顶面瓷粉清光,喷涂乳胶漆,客厅、餐厅及过道做复杂造型吊顶。 6.厨房地砖、墙砖,手工橱柜,铝扣板吊顶。 7.卫生间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包下水管,碰角处不锈钢收边工艺。 8.卧室带门套普通成品免漆门,卫生间铝合金玻璃门。 |
二 |
510元/㎡ | |||
施工类型 |
档次 |
单价 |
施工类型 |
材料及施工工艺说明 |
中档装修 |
一 |
450元/㎡ |
1.水电工程 2.地面工程 3.墙面工程 4.顶面工程 5.卫生间 6.厨房 7.阳台 |
1.铜芯电线,暗线暗管安装。 2.PPR水管及管件,暗管安装。 3.地面大型瓷砖或强化木地板。 4.墙面瓷粉清光,滚涂乳胶漆。 5.顶面瓷粉清光,滚涂乳胶漆。 6.客厅、餐厅及过道简易吊顶,卧室打普通衣柜。 7.厨房地砖、墙砖,手工橱柜,铝扣板吊顶。 8.卫生间地砖、墙砖,铝扣板吊顶,包下水管,碰角处不锈钢收边工艺。 9.卧室带门套普通成品免漆门,卫生间铝合金玻璃门。 10.阳台贴地砖,封普通不锈钢防护网。 |
二 |
380元/㎡ | |||
普通装修 |
一 |
320元/㎡ |
1.水电工程 2.地面工程 3.墙面工程 4.卫生间 5.厨房 6.阳台 |
1.铜芯电线,暗线明管安装。 2.PPR水管及管件,明管安装。 3.地面普通地砖或普通地板。 4.墙面瓷粉清光。 5.顶面石膏线条。 6.普通成品木门。 7.卫生间厨房吊PVC顶 |
二 |
270元/㎡ | |||
基础装修 |
一 |
220元/㎡ |
1.水电工程 2.地面工程 3.墙面工程 4.卫生间 5.厨房 6.阳台 |
1.铝芯电线,明线安装。 2.PVC水管及管件,明管安装。 3.地面水泥清光。 4.墙面水泥白灰。 5.基础木门 |
二 |
160元/㎡ |
备注:高于此标准的,可协商或由有资质的装饰装修评估公司进行评估。
附件2
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附注 |
水泥地 |
㎡ |
60 |
主体建筑物以外 | |
一眼灶(土灶) |
座 |
400 |
||
围墙(单墙) |
12cm整砖单片墙 |
㎡ |
45 |
含基础、粉刷 |
围墙(整砖空斗墙) |
24cm墙 |
㎡ |
100 | |
围墙(整砖实墙) |
24cm墙 |
㎡ |
180 | |
浆砌堡坎 |
m3 |
350 |
||
干砌石堡坎 |
m3 |
160 |
||
铸铁(铁花)围栏 |
㎡ |
130 |
含艺花板 | |
方铁围栏 |
㎡ |
110 |
||
镀锌管围栏 |
㎡ |
120 |
||
现浇门顶 |
㎡ |
300 |
按正投影面积 | |
独管井 |
米 |
100 |
按深度计算 | |
水井 |
个 |
2500 |
||
水井 |
个 |
3000 |
含粉刷、贴瓷砖 | |
鱼池(砖混) |
深度1m以下 |
m3 |
200 |
|
深度1m以上 |
m3 |
300 |
||
钢筋防盗网 |
直径14mm以下 |
㎡ |
130 |
|
钢筋防盗网 |
直径15mm以上 |
㎡ |
150 | |
不锈钢防盗网 |
㎡ |
110 | ||
钢管防盗门 |
套 |
400 | ||
水泥栏杆 |
m |
100 |
||
钢管栏杆 |
m |
130 |
||
不锈钢管栏杆 |
m |
130 |
||
喷绘广告牌 |
㎡ |
100 |
含架子 |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单价(元) |
附注 |
混凝土蓄水池 |
m3 |
250 |
||
水表开户费 |
户 |
900 |
一次性货币买断 | |
电表开户费 |
户 |
400 |
一次性货币买断 | |
水表 |
户 |
100 |
||
电表 |
户 |
100 |
||
动力电 |
三相电 |
户 |
2500 |
|
粪池 |
m3 |
100 |
||
沼气池 |
9 M3 |
个 |
2300 |
|
化粪池 |
个 |
1500 |
全部为钢筋混泥土 | |
简易棚 |
钢架棚有围护 |
㎡ |
280 |
|
钢架棚无围护 |
㎡ |
200 |
||
木架棚 |
㎡ |
160 |
||
简易房(活动板房) |
㎡ |
360 |
||
混凝土道路 |
㎡ |
80 |
||
沥青道路 |
㎡ |
70 |
||
水泥、石灰浆砌砖沟渠 |
m3 |
180 |
||
片石干砌 |
m3 |
100 |
||
土质沟渠 |
m3 |
15 |
||
无碑坟 |
座 |
5000 |
||
独立碑坟墓 |
座 |
6000 |
||
三合碑坟墓 |
座 |
6500 |
||
六合碑坟墓 |
座 |
7500 |
||
塑料水管 |
4分 |
m |
5 |
|
6分 |
m |
6 |
||
8分 |
m |
7 |
||
镀锌水管 |
4分 |
m |
12 |
|
6分 |
m |
15 |
||
8分 |
m |
20 |
附件3
平塘县城区房屋征收范围内附属物补偿标准
补 偿 对 象 |
计量单位 |
补偿标准 |
备注 | |
用材林(松、杉、柏、楸树、桉树等) |
胸径3厘米以下 |
元/株 |
5 |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10 |
||
胸径6—10厘米 |
元/株 |
30 |
||
胸径11—15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16—20厘米 |
元/株 |
80 |
||
胸径21厘米以上 |
当地上一年度同规格木材销售价格补偿 | |||
银杏、雪松、龙柏(塔松) |
胸径5厘米以下 |
元/株 |
30 |
|
胸径5—10厘米 |
元/株 |
100 |
||
胸径11—15厘米 |
元/株 |
150 |
||
胸径16—20厘米 |
元/株 |
300 |
||
胸径21厘米以上 |
元/株 |
600 |
||
花椒、油桐、油茶、刺梨、无花果等 |
苗期 |
元/株 |
20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李、拐枣、柿子、苹果、花红、杏、石榴、板栗、樱桃、梨、桃、柑、桔、橙、柚、牛肉红金钱桔等 |
苗期 |
元/株 |
20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杨梅、枇杷等 |
苗期 |
元/株 |
20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葡萄、猕猴桃 (含架子费用) |
苗期 |
元/株 |
20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杜仲、黄柏、厚朴、橡皮树、椿树、玉兰树、香樟、法国梧桐等 |
胸径6厘米以下 |
元/株 |
20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50 |
||
胸径13-20厘米 |
元/株 |
100 |
||
胸径21厘米以上 |
元/株 |
200 |
||
茶 叶 |
苗期 |
元/株 |
5 |
|
成长期 |
元/笼 |
50 |
||
竹 |
楠竹、金竹 |
元/株 |
15 |
|
绵竹 |
元/株 |
5 |
||
水竹 |
元/株 |
4 |
||
其他杂竹 |
元/株 |
1 |
||
其他杂树 |
胸径3厘米以下 |
元/株 |
2 |
|
胸径3-5厘米 |
元/株 |
6 |
||
胸径6-12厘米 |
元/株 |
10 |
||
胸径13-18厘米 |
元/株 |
35 |
||
胸径19-100厘米 |
元/株 |
80 |
||
桂花 |
苗高低于1米 |
元/株 |
5 |
|
胸径2cm以下 |
元/株 |
30 |
||
胸径2cm-5 cm |
元/株 |
100 |
||
胸径6cm-10 cm |
元/株 |
500 |
||
胸径11cm-15 cm |
元/株 |
1000 |
||
胸径16cm-20 cm |
元/株 |
1800 |
||
胸径21cm-25 cm |
元/株 |
3000 |
||
26 cm以上协商补偿。 | ||||
紫荆花 |
苗期 |
元/株 |
10 |
|
胸径5cm以下 |
元/株 |
60 |
||
胸径5cm-10 cm |
元/株 |
500 |
||
胸径11 cm -15cm |
元/株 |
1500 |
||
胸径16cm-20 cm |
元/株 |
2500 |
||
21 cm以上 |
元/株 |
3000 |
||
金银花、月季 |
苗期 |
元/笼 |
1 |
|
产前期 |
元/笼 |
4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笼 |
60 |
||
盛产期 |
元/笼 |
120 |
||
万年青、铁树 |
冠幅在50 cm以下的 |
元/笼 |
50 |
|
冠幅在50-100 cm的 |
元/笼 |
100 |
||
冠幅在101cm以上的 |
元/笼 |
150 |
||
芭蕉、香蕉 |
苗期 |
元/株 |
20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小油桐(俗称麻疯树) |
苗期 |
元/株 |
20 |
|
产前期 |
元/株 |
100 |
||
初产期、衰退期 |
元/株 |
150 |
||
产中期 |
元/株 |
200 |
||
盛产期 |
元/株 |
300 |
||
榕树 |
胸径5cm以下 |
元/株 |
50 |
|
胸径5cm-10cm |
元/株 |
200 |
||
胸径11cm-15cm |
元/株 |
400 |
||
胸径16cm-20cm |
元/株 |
800 |
||
胸径21cm-25cm |
元/株 |
2500 |
||
26cm以上的协商补偿。 | ||||
紫胶树 漆树 |
胸径5 cm以下 |
元/株 |
20 |
|
胸径5—10cm |
元/株 |
50 |
||
胸径11-15cm |
元/株 |
100 |
||
胸径16-20cm |
元/株 |
200 |
||
胸径21 cm以上的协商补偿。 |
备注:
1.盆景花卉含搬迁补偿费中,不再另行补偿。
2.竹笋按10元/公斤计算。
3.古树、大树、珍贵树种及名木,按照处置方案一事一议落实林木补偿费用。
4.苗圃地苗木补偿标准:利用林木种植材料或繁殖材料生产的胸径5厘米以下的苗木,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同树种同规格苗木市场平均销售价乘以株数的总价值予以补偿;胸径5厘米以上的树木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5.未列入经济林与零星林木补偿指导标准的,参照上一年度实际销售价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