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19-1011408 | 信息分类: | 户籍管理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16-09-05 | |
文 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 |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发放范围
发布时间:2016-09-05 16:2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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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应当自16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16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港、澳、台同胞迁回内地定居的,华侨回国定居的,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定居,并被批准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的,在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公民在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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