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2-3964790 | 信息分类: | 县政府办文件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2-10-28 | |
文 号: | 平府办发〔2022〕67号 | 是否有效: | |
名 称: |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塘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 |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平塘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平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0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塘县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
为扎实做好我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进一步巩固全县居民参保覆盖率,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州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资助工作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20〕84号)、《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振兴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原则上参保人数不低于2022年6月30日实际参保数,确保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县残联已核准有效身份信息的特殊困难人员全部参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实现应保尽保。
二、征缴对象
(一)在我县户籍管理部门登记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除外);
(二)在我县常住,自愿参保的县外居民;
(三)在我县就读的在校学生。
三、征缴期限
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以集中征缴为主,零星缴费为辅的参保方式进行。集中参保征缴期限为: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集中征缴期内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未在集中征缴期内缴费参保的,可通过零星缴费参保方式,在2023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按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之和(960元/人)缴费参保。
四、征缴标准
2023年我省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人均不低于960元/人,其中,个人缴费标准为350元/人,财政补助标准每人不低于610元。继续实行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具有双重或多重特殊属性的特殊困难人员,按就高、不重复享受参保资助的原则享受特殊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政策,参保资助金额不得超过个人缴费总额。特殊困难人员参保时只缴纳扣除参保资助后个人自缴部分。2023年度具体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如下:
(一)定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17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参保人需缴纳资金175元/人。
2.稳定脱贫人口按照120元/人标准予以资助,参保人需缴纳资金230元/人。
3.低保边缘家庭人口中的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由医疗救助基金按照105元/人标准予以资助,参保人需缴纳资金245元/人。
(二)全额资助对象及标准
1.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肇事肇祸精神障碍患者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医疗救助资金全额承担。
2.计生“两户”及计生特殊家庭成员个人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
3.优抚对象个人缴费由优抚医疗保障资金全额资助,资助人员名单及资金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
4.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指脱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个人缴费执行全额资助,由医疗救助资金遵循就高不就低原则,按脱贫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保资助标准先行予以资助,差额部分由县级财政予以补足。
(三)享受资助条件
特殊困难人员在居民医保集中征缴期结束前认定身份并缴费的,均可享受参保资助;集中征缴期结束后缴费的,只享受动态参保,不享受参保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除外)。符合医疗资助政策的特殊困难家庭中的新生儿,按规定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缴费参保的,可以享受相应身份的参保资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资助。年度内身份属性发生变化的,不进行二次资助。
五、待遇享受和动态参保
(一)待遇享受
1.集中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35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定额资助对象只需缴纳政府资助后剩余的应由个人自缴部分费用;全额资助对象个人不缴费。集中征缴期内参保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零星征缴期内,普通群众按960元/人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特殊困难人员按350元/人的标准参保缴费,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动态参保
1.军人退出现役当年、军人退出现役当年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居民医保实行全年动态参保,缴费不受集中征缴期限制,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在集中征缴期缴费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零星征缴期缴费的,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2.新生儿出生当年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零星征缴期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90日内(含90日)按35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未使用户籍登记信息办理参保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监护人完善其身份信息后,可纳入医保报销;出生之日起90日后(不含90日)参保缴费的,按960元/人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3.职工医保转居民医保人员,实行90日动态参保政策。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可在职工医保暂停缴费后90日内(含90日)参加居民医保,按35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90日(不含90日)缴费的,按960元/人标准缴纳参保费用,并从缴费之日起60日后(不含6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六、参保缴费渠道
城乡居民可通过以下途径,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缴纳2023年居民医保参保费用:
(一)掌上缴纳方式可通过微信、支付宝和云闪付“城市服务”、“贵州税务”微信公众号“享服务”缴纳。可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贵州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等手机银行(APP)缴纳。
(二)线下缴纳方式可通过当地金融便民服务点的农业银行(惠农通)、贵州省农村信用社(信合村村通)、贵阳银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缴纳。可将居民医保费款交给村(社区)等指定的集中代收代办人员,由其代收后缴纳至税务机关。可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农业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工商银行等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七、工作职责
(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城乡居民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层层召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动员会,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广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组织乡(镇、街道)干部、驻村工作队、村(社区)干部进村(社区)入户动员群众参保;负责参保基础数据的登记、变更、推送工作;负责协助相关部门核定参保资助对象名单;负责收集上报各类特殊困难人员中因合理化原因未在本地参保的相关佐证资料。易地扶贫搬迁群众迁出地、迁入地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同步做好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政策宣传,动员搬迁群众就地就近缴费。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利用镇、村医保服务室,做好医保征缴服务工作,安排人员帮办代办、统一代收。
(二)县税务局:一是牵头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征缴工作,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征缴进度及动态;二是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登记缴费一体化”的具体经办;三是按照政策规定做好申报受理、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工作;四是强化信息共享和数据交换,及时将征缴明细信息传递给相关部门;五是深入开展政策宣传,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参保扩面等工作;六是负责汇总、上报全县参保数据,定期调度通报参保进度,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全县征缴工作情况。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政策宣传和征缴动员工作。
(三)县医保局:负责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政策宣传以及政策解释,协调处理征缴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负责对县乡村振兴、民政、卫健、残联、军退等部门提供的特殊困难人员名单进行比对,按就高原则,确保特殊困难人员准确享受参保资助政策,并将比对后的数据反馈至相关涉及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负责将资助参保资金据实划入州医保指定账户;负责协调指导资助参保信息统计、汇总、上报、反馈等工作;负责指导各乡(镇、街道)做好参保数据的登记、变更、推送工作;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人员属性变更的标识。
(四)县乡村振兴局:负责将核定的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易地搬迁人口及后续动态更新人员名单及时反馈至医保局。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上述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五)县民政局:负责提供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人口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员名单。协助医保部门加大对上述群体的参保动员宣传,督促动员未参保对象按要求参保。
(六)县卫健局:负责提供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人员名单;负责对接县公安局提供肇事肇祸的精神障碍患者人员名单;负责根据县医保局比对后反馈的计生特殊家庭成员、“计生两户”家庭成员人员名单申请参保资助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入医保部门指定账户。
(七)县退役军人局:负责提供优抚对象人员名单;根据县医保局比对后反馈的优抚对象人员名单申请参保资助资金,并及时将资金拨入医保部门指定账户。
(八)县残联:牵头组织乡村振兴、民政等部门,对本县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身份类别进行定性和识别,提供准确名单给县医保局。
(九)县教育局:负责及时提供在校学生信息。组织协调学校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及中、小、幼儿学生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建立学校与医保、税务部门之间协同联络渠道,积极宣传引导广大师生和家长支持配合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工作,力争在校学生应保尽保。
(十)县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参保配套和参保资助资金,对标对表相关政策标准,及时将资金划拨到相关部门。
(十一)县融媒体中心: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时采编报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新闻,营造全民参保的浓厚氛围。
八、工作时间安排
(一)安排部署阶段。2022年10月20日前,草拟《平塘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方案》。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召开平塘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启动会,正式启动2023年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二)集中征缴阶段。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3月31日。
(三)总结完善阶段。2023年4月15日前,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对参保工作过程中形成的资料进行完善和归档。
九、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的统筹,确定分管领导、专人经办。按照各自征缴工作职责,主动做好工作衔接,加强信息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同推进征缴工作顺利实施。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征缴目标的70%;2023年2月28日前完成征缴目标的95%;2023年3月15日前完成征缴目标的100%。
(二)深入宣传,广泛动员。各乡(镇、街道)要周密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通过召开动员会层层宣传发动,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要求落实到村、到人,切实做到责任明确,确保征缴工作按时完成。同时,要组织挂帮单位、驻村干部等开展入户宣传,深入村寨,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宣传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政策,不漏一户一人,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不断提高参保率和覆盖面。
(三)加强联动,强化调度。各县直有关部门、乡(镇、街道)要强化协作,加强联动,及时沟通对接协调解决征缴过程中相关问题,抓早、抓实、抓细征缴各项工作。县医保部门要加强征缴工作统筹调度,根据征缴情况制定阶段性目标任务,定期反馈征缴明细至乡(镇、街道)。
(四)强化监督,严肃问责。各乡(镇、街道)、县直有关部门要逐级压实城乡居民医保征缴责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工作部署和政策规定落地落细。对贯彻执行不力、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或在工作中出现乱收、挤占挪用费款的,一律严肃问责;对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绝不姑息,确保征缴程序规范、监督到位、费款安全。
附件:平塘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平塘县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沟通联络机制
为贯彻《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医疗保障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税务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教育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政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乡村振兴局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黔南州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南医保发〔2022〕11号)有关规定,确保我县按时高质量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任务,决定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沟通联络机制。
一、联络组成员
(一)县医保局
成 员:黄诗燕 党组书记、局长
杨昌红 党组成员、县医保中心主任
联络人:罗昌健 县医保中心综合业务科科长
(二)县税务局
成 员:杨庭浩 党组书记、局长
罗春努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人:程 沦 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股负责人
(三)县财政局
成 员:罗贞海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人:陆易娟 社会事业发展与行政政法科科长
(四)县乡村振兴局
成 员:杨兴旺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人:熊廷昊 县乡村振兴局工作人员
(五)县民政局
成 员:易 洪 县社会事务发展服务中心主任
联络人:苏德慧 县民政局综合科科长
(六)县卫健局
成 员:秦礼江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人:陆开行 健康综合发展办工作人员
(七)县教育局
成 员:吴家祥 县教育局副局长
联络人:陆国军 乡村振兴办主任
(八)县退役军人局
成 员:冯兴尧 党组成员、副局长
联络人:石金柳 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主任
(九)县残联
成 员:黄 海 党组成员、副理事长
联络人:杨毓连 综合科工作人员
二、联络事项
(一)数据共享严格按照数据保密相关规定,通过安全方式传输数据,实现联络成员单位之间缴费明细、特殊困难人员、在校学生、未参保人员明细数据的交换共享。
(二)会议制度九部门可根据集中征缴期目标任务推进情况以及其他需要研究审议的问题等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三)强化联动共同优化征缴工作措施,统筹安排,积极开展全面、深入的工作联动,协商解决征缴工作推进过程中存在的堵点、难点问题,对集中征缴期参保工作推进滞后时采取联合实施通报,确保目标任务如期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