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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014349/2025-349741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5-03-14
文  号: 是否有效:
名  称: 【以案释法】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以案释法】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行为

发布时间:2025-03-14 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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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13日,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结了一起随意倾倒建筑垃圾违规案件。

2025年3月8日下午,执法人员在开展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G552国道公路沿线一田坎上倾倒着大量建筑垃圾,不仅污染了生态环境,还造成了视觉污染。随即,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通过现场勘查、走访周边群众以及调取监控录像等方式,最终锁定了违规倾倒建筑垃圾的当事人系曾某某。经过调查核实,成功找到当事人曾谋谋。经询问了解以及现场举证,当事人承认了自己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违规事实。

在案情清楚,证据充分的事实下,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对违规倾倒的建筑垃圾进行清理。在执法人员的宣传教育下,当事人已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主动清理了随意倾倒的建筑垃圾,接受了行政处罚。

此次案件的办理,既让当事人为自己的违规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严厉打击建筑垃圾违规处置行为的坚定决心。下一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将继续加强巡查监管力度,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在此,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温馨提醒广大群众和施工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按程序办理相关建筑垃圾核准、运输、处置手续,选择合法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严禁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发生。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图片

对当事人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

后续现场核实整改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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