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划定平塘县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的通告 | ||
发文机关: | 平塘县住建局 | 所属领域: | 能源 |
发文字号: | 平住建通〔2025〕2号 | 成文日期: | 2025-04-03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5-04-03 |
废止日期: |
为切实加强我县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依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等规范,现将我县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通告如下。
一、城镇燃气设施含义
城镇燃气设施是指城镇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二、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控制范围按如下规定:
(一)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安全保护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二)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控制范围应根据输配系统的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
1.低压和中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0.5-5米范围内的区域;
2.次高压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1.5米-15米范围内的区域;
3.高压及高压以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为外缘周边5米-5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独立设置的调压站或露天调压装置的保护范围如下:
燃气入口压力 |
有围墙时 |
无围墙且设在调压室内时 |
无围墙且露天设置时 |
低压、中压 |
围墙内区域 |
调压室0.5米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1米范围内区域 |
次高压 |
围墙内区域 |
调压室1.5米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3米范围内区域 |
高压、高压以上 |
围墙内区域 |
调压室3米范围内区域 |
调压装置外缘5米范围内区域 |
(四)其他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划定。
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液化石油气二类、三类供应站和天然气城市门站等燃气场站安全保护范围根据《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等规范规定的防火间距执行。
三、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活动:
1.擅自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2.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3.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4.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5.擅自进行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施工作业;
6.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7.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除在保障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条件下,为防洪或者通航而采取的作业外,不得抛锚、拖锚、掏沙(石)、挖泥或者从事其他危燃气管道设施安全的作业。
四、在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最小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安全。
五、燃气设施所属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管道燃气企业应加密设置燃气管道位置标识和安全警示牌,城市直线管段位置标志间隔不得大于50米。
2.管道燃气企业应制定管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3.各燃气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六、确需在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施工作业前,工程建设等相关单位必须查明地下城镇燃气设施相关情况。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2.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工程建设单位应会同施工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方可施工。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
3.燃气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受损或发生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工程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立即向燃气企业报告或报警,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燃气事故扩大;严禁瞒报或隐瞒、覆盖损坏的燃气设施。
七、加强燃气设施保护监管
1.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单位。
2.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贵州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平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平塘县自然资源局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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