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人可以从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等13个档次中选择一个档次缴费,每年一次。
按年及时缴费的,政府给予缴费补贴,补贴标准为:缴费100元至400元的,补贴30元;缴费500元至9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1000元至2000元的,补贴90元。
符合政策规定条件领取待遇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基础养老金93元,部分市县有所增加;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帐户养老金计发系数)。
1.改造对象:全省2008年和2013年农村危房摸底统计在册的各类一、二、三级危房。
2.补助标准:五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2.23 万元、0.85万元、0.7万元;低保户一、二、三级危房,户均补 助分别为2.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困难户一、二、三级危房, 户均补助分别为1.23万元、0.7万元、0.65万元;一般户一、二、三 级危房,户均补助分别为0.83万元、0.7万元、0.65万元。
1.申请对象: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2.援助范围: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它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事项等。
3.援助流程:咨询及申请法律援助—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递交身份证明、申请表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15至25日内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援助—对援助机构不予援助的,可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议。
对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
低保对象 | 持有本省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可享受农村低保。 |
评定方式 | 由户主本人或委托乡(镇)、村组织人员向乡(镇)或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乡(镇)或街道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召开村民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查批准。 |
低保待遇 | 低保金按照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与当地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 |
一、天然林保护工程惠民政策 | 1.森林资源管护: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国有林每亩每年补助10元(2017年起),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每亩每年补助3元。国有林的管护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集体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的管护由县林业局统一落实护林人员进行管护,管护人员报酬根据管护面积和难易程度由各县确定。 | |
2.公益林建设: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实行补助政策,2016年起,人工造林每亩补助500元,封山育林每亩补助10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各单位组织实施。 | ||
3.国有中幼林抚育: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中幼林森林抚育实行补助政策,每亩补助120元,按年度计划安排到县级实施单位。由行使国有林管理职能的单位组织实施。 | ||
4.国有林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障:中央财政对天保工程区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等实施单位2008年底在册的国有职工(不含2000年以后新进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以我省2008年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计算,按30%的比例进行补助,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分别为20%、6%、2%、1%、1%。按人数分配到县级实施单位。 | ||
5.珠江流域国有天然商品林给予森林管护补助,2016年每亩每年8元,2017年每亩每年10元;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天然商品林给予停伐补助,每亩每年15元。 | ||
二、退耕还林补助标准 | (一)上一轮退耕还林 | 1.原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退耕还林后,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239元/亩(毕节市242元/亩)。 |
2.完善政策补助年限及标准: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还林农户给予适当现金补助,补助周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补助标准为每年134元/亩(毕节137元/亩)。 | ||
(二)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政策 | 退耕还林种苗费补助每亩400元;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其中:第一年补助500元,第三年补助300元,第五年补助400元。 | |
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 | 1.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家级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15元,其中0.25元用于公共管护支出。 | |
2.地方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地方公益林补偿标准为每年每亩8元,按省、市(州)、县(市、区)4:3:3比例分级安排资金,全额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 | ||
四、生态护林员补助标准 |
每人每年1万元,用于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的劳务补贴(每月800元)和管护绩效补贴(每年400元)。 |
1.农作物良种补贴 | 棉花每亩补贴15元,水稻、玉米、小麦、油菜每亩补贴10元。县级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随核准面积下达乡镇,由乡镇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
2.种粮直补 | 按1.05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
3.综合直补 | 按35.51元/百公斤标准补贴给农民,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直接拨付到农户“一折通”账户上。 |
临时救助对象 | (1)主要指因水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为生活必需支出突然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
(2)遇到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 |
申请审批程序 | 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由户主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居)委员会受理并如实登记。数额较小的由乡镇(街道)审批,数额较大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
医疗救助对象 | 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在乡重点优抚对象、艾滋病人、艾滋病机会感染者、重度精神病人、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县级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家庭人员。 |
医疗救助内容 | ①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
②对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 |
③医疗救助对象住院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用,先由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其个人自付部分再分类按比例予以住院医疗救助。 |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制度。 | (1)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500元至100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每月不低于10元。 | |
(2)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从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第2年起,夫妻双方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300元的节育奖励金,直至年满60周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接为止。 | ||
2.计划生育家庭保障制度。 | 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 (1)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不低于1200元; |
(2)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每年增加不低于40元的缴费补贴,年满60周岁后,增加基础养老金月补贴不低于65元,由人口计生部门代缴,委托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代发,由各级财政承担; | ||
(3)低保家庭成员在其享受基本保障金的基础上,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补助; | ||
(4)家庭成员在原有免缴需要由个人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基础上,减免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的50%,由县级人民政府代缴和承担; | ||
(5)夫妻年满60周岁后,优先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并给予每人年均不低于3000元的补贴; | ||
(6)在城镇工作一定年限且有稳定收入的,可申请租赁或者购买工作地保障性住房并给予优先照顾。 | ||
对城镇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 | (1)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夫妻双方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领取不低于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 | |
(2)符合所在地租赁或者购买保障性住房条件的,给予优先照顾。 | ||
3.计划生育家庭救助制度。 | 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后没有再生育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 | (1)独生子女伤残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每年3240元; |
(2)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夫妻双方特别扶助金每年7260元。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3万元; | ||
(3)独生子女伤残等级3级及以上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2万元; | ||
(4)独生子女伤残等级4级的家庭,一次性发放抚慰金1万元。 | ||
4.计划生育家庭优惠制度。 | 对农村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生育两个女孩并已落实绝育措施的家庭 | (1)危房改造优先优惠。 |
(2)子女学前教育入学优先、适度减免费用,高中教育优先享受国家助学金每年不低于1500元;子女进入普通高校学习的,应给予一次性奖励;女孩考生在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报考省内院校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参加全省中考时给予加10分的照顾。 | ||
(3)扶贫开发提供的资金和物资在帮扶标准基础上提高不低于30%;种粮、农机、牲畜繁育等在基本直接补贴标准上提高不低于30%;饮水安全工程免入户材料费和安装费。 | ||
(4)划拨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分配集体资产和福利时增加一人份额优惠。 | ||
(5)“农转非”后可继续承包原有土地,五年之内仍然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
一、学前教育 | 1.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保育教育费和生活费,标准为500-800元/生.年。 |
2.农村学前教育儿童营养改善计划。在农村学前教育机构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3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600元/生.年。 | |
3.校内资助。从事业费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学前教育幼儿资助。 | |
二、义务教育 | 1.全部免除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
2.为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 | |
3.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和非寄宿的农村建档立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标准为小学寄宿生1000元/生.年、非寄宿生500元/生.年,初中寄宿生1250元/生.年、非寄宿生625元/生.年。其中,非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 |
4.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在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实施,向每生每天提供4元钱的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800元/生.年。 | |
三、普通高中 | 1.免学费。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学费,标准为省级物价部门批准的学费收费标准。对依法批准的民办普通高中就读的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
2.国家助学金。资助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1500元/生.年、二档2000元/生.年、三档2500元/生.年。 | |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普通高中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 |
4.校内资助。提取学校事业收入的3%-5%用于学生资助。 | |
四、中职学校 | 1.免学费。对象为所有在我省中职学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标准为2000元/生.年。 |
2.国家助学金。资助在一、二年级就读的涉农专业学生、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集中连片特困县的农村学生(不含县城),标准为2000元/生.年。 | |
3.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教科书费,标准为400元/生.年;免(补助)住宿费,标准为500元/生.年。 | |
4.国家奖学金。从2019年开始实施,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6000元/生.年。 | |
五、普通高校本专科(高职)阶段 | 1.国家奖学金。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特别优秀的学生,标准为8000元/生.年。 |
2.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5000元/生.年。 | |
3.国家助学金。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预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标准为一档3800元/生.年、二档3300元/生.年、三档2800元/生.年。 | |
4.贵州省教育精准扶贫学生资助。向就读本专科(高职)的贵州省户籍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学生,提供扶贫专项助学金,标准为1000元/生.年;免(补助)学费,标准为本科3830元/生.年、专科(高职)3500元/生.年。 | |
5.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高职、预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 |
6.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高等学校本专科(高职)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8000元/生.年。 | |
7.大学生应征入伍一次性奖励。向就读贵州省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参军入伍的大学生(含在校生)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为本科3000元/生、专科(高职)2000元/生。 | |
8.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贵州省省属普通高校毕业生到县以下乡镇单位就业或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符合条件的全日制本专科(高职)学生,可以获得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标准为不超过6000元/生.年。 | |
9.校内资助。每年从学费收入中提取10%的经费作为学校学生资助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奖学金、勤工助学、临时生活补助、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学生资助。 | |
六、普通高校研究生阶段 | 1.国家奖学金。奖励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社会公益活动表现突出的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30000元/生.年、硕士生20000元/生.年。 |
2.国家助学金。资助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标准为博士生13000元/生.年、硕士生6000元/生.年。 | |
3.学业奖学金。奖励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品学兼优在校研究生,标准为博士生10000元/生.年、硕士生8000元/生.年。 | |
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国家开发银行贵州省分行向符合条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发放,学生入学前到户籍所在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办理,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最高限额的,贷款额度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的总和确定。 | |
5.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全日制研究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为不超过12000元/生.年。 | |
6.省属普通高校研究生毕业下基层就业或服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与本专科相同。 |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5]40号
一、门诊统筹补偿标准
门诊统筹补偿 | |||
定点医疗机构 |
州内村卫生室、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
州内州级医院 |
补偿比例 |
60% |
50% |
40% |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
二、住院补偿标准
一般性疾病住院补偿 | |||||
医疗机构 符合报 销范围的 医药费用 |
州内乡(镇)卫生院、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州内县级医院、县(市)辖区内妇幼、计生服务机构 |
州内 州级医院 |
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三级医院 (经转诊) |
州外 非转诊 |
起付线(元) |
0 |
0 |
0 |
1500 |
1500 |
0-2000元(含) |
60% |
50% |
40% |
50% |
30% |
2001-8000元(含) |
85% |
75% |
65% |
50% |
30% |
8000元以上 |
85% |
80% |
70% |
60% |
30% |
注:县域内未实施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的定点民营医院,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
三、州外门诊报销比例统一为30%。
黔南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黔南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病商业保险补偿标准
首次自付合规医药费分段(单位:元) |
补偿比例 | |
起付线7000元 |
按每年只扣抵一次 | |
一段 |
7001-14000 |
50% |
二段 |
14001-35000 |
60% |
三段 |
35001-70000 |
70% |
四段 |
70001-140000 |
80% |
州外非转诊和备案的大病商业保险一律按照30%补偿。
[政策解读]
1.外出务工人员生病住院如何办理合医报销?
外出务工人员在外务工期间生病住院的,必须在当场公立医院住院、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参合地合医办申请备案,出院后凭疾病证明书,出院记录,费用明细清单,住院发票,备案同意登记册,到参合地合医办按州外经转诊报销,未经备案的一律按州外非转诊报销比例执行(外伤病人必须填写黔南州新农合无责任外伤性住院医药费补偿申请表)。
2.当年错过了缴费的新生儿如何报销?
出生时错过当年缴费时限未能参合的新生儿,新生儿当年发生的住院医药费随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补偿。报销时提供户口本或患儿父(母)身份证、合作医疗证、出生医学证明。
3.民营医疗机构住院是否能够报销?
因为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的是协议管理,而县外民营机构不是我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缺少监管,存在基金运行风险。故对在县外的民营医疗机构住院的,一律不给予报销(除同我省、州、县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外的民营医疗机构外)。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享受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
(二)发放标准:2021年,全县城市低保标准为625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为4308元/人/年,城乡低保实行补差发放。
(三)申办流程: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
2.调查核实【镇(乡、街道)】
3.民主评困【镇(乡、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
4.一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5.审查【镇(乡、街道)社会事业办】
6.审核【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7.二榜公示【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8.审批【县民政局】
9.三榜公示【县民政局、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10.保障金发放【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二、城乡低保对象享受特殊困难补助金(即分类施保),与低保金一并发放。
(一)享受对象: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特殊困难人员,根据其困难程度,按照当地低保标准的10%-30%分类别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二)发放标准: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实行就高原则,不累加,共分为四档。
第一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二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老年人、在校学生,按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三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单亲家庭成员,按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农村低保家庭中的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纯女户家庭成员和失地农村家庭成员,按农村低保标准的15%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
第四档: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非重度残疾人,统一按70元/月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三、特困供养
(一)享受对象: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持有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二)发放标准:2021年全县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938元/人/月。
(三)申办流程: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小组和其他村(居)民】
2.民主评议【镇(乡、街道)组织村(居)干部和村(居)民代表参加】
3.一榜公示【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4.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二榜公示【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6.审批【县民政局】
7.三榜公示【县民政局,镇(乡、街道),村(居)民委员会或村(居)民小组】
8.发放特困供养金【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四、临时救助
(一)享受对象: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发放标准:300元—10000元范围内给予临时生活救助。
(三)申办流程:
1.提出申请【本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2.调查核实【镇(乡、街道)社会事业办调查核实】
3.审核【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公示【在镇(乡、街道)和村(居)委员会进行公示】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6.发放救助金【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救助金在1500元(含1500元)以下的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至镇(乡、街道)进行审批,紧急情况下的应急救助可采取后置审批的方式救助,先予以救助后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五、孤儿养育
(一)享受对象: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1.父母双亡的,由公安、法院(法庭)出具父母死亡证明材料。
2.父母失踪或宣告死亡的,由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判决生效后可申请孤儿待遇。
3.父母被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的,由法院及时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孤儿待遇。
4.携带艾滋病病毒或患有艾滋病的儿童。
5.对年满18岁,但没有生活保障的在校孤儿,由所在院校开具就读证明后,可继续享受孤儿有关生活保障。
(二)发放标准:2021年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1600元/人/月。
(三)申办流程:
1.申请:由孤儿监护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其父母死亡或失踪的判决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2.审核:镇(乡、街道)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4.基本生活费发放: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六、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一)享受对象:具有我县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双方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未满18周岁儿童。其中:
1.重残:指持有县级以上残联颁发的一级二级残疾证或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证。2.重病:指国家和省级医保部门制定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办法规定的相关病种,以及县级及县级以上医保、卫健等相关部门规定的重大地方性疾病,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卫健部门出具相关诊断证明。3.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含6个月),由司法行政、法院、公安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4.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含6个月),相关情况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出具查验结论。5.死亡: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明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公安部门出具死亡注销户籍证明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6.失踪:指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
(二)发放标准:参照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2021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为分散供养1050元/人/月,集中供养1600元/人/月。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发现符合事实无人抚养条件的儿童,且无人代理其提出申请的,要主动帮助其申请。2.审核:镇(乡、街道)进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审批:县民政局提出核定、审批意见。
4.基本生活费发放: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七、残疾人“两项”补贴
(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继续执行低保对象“分类施保”政策。
(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享受对象:同时具有下列条件的残疾人,可申请重度残疾护理补贴。
(1)具有本县户籍;(2)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
2.发放标准:
(1)一级残疾70元/人/月;(2)二级残疾50元/人/月。
3.申办流程:
(1)提出申请:本人或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提出申请。
(2)初审:镇(乡、街道)初审申请资料。
(3)公示:镇(乡、街道)在政务公开栏、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4)审核:县级残疾部门审核。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6)补贴发放: 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另: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八、老年人高龄补贴
(一)享受对象:凡具有本县户籍、年龄在80岁及以上非财政供养的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补贴待遇。
(二)发放标准:
1. 80至89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
2. 90至99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
3. 100岁及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
(三)申办流程:
1.申请:本人或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向户籍所在村(居、社区)委会提交申请。
2.调查核实:村(居、社区)委会收到申请表后进行初审,入户调查进行核实。
3.公示:村(居)民委员会对拟享受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4.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保障人员名单进行审核。
5.审批:县民政局审批。
6.补贴发放:通过惠农补贴资金“一卡通”按月发放。
九、平塘县社会救助求助及举报电话:
平塘县民政局0854-7231061
金盆街道0854-7230208
牙舟镇0854-7471508
者密镇0854-7542229
通州镇0854-7451079
克度镇0854-7441006
塘边镇0854-7421088
掌布镇0854-7380126
甲茶镇0854-7311127
大塘镇0854-7363347
平舟镇0854-7231175
卡蒲乡0854-7530007
平塘县民政局宣
2021年7月12日
从2016年起,将原“三项补贴”中80%的农资综合补贴资金、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调整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直接发放给种粮农民。相关政策措施如下:
1.补贴对象。以我省农村税费改革期间确定的种粮农户,以及在此基础上分户的农户为补贴对象。
2.补贴依据。2016年暂按农村税费改革时期认定的种粮农户计税总产为依据,待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完成后再作调整。
3.补贴标准。2016年,中央财政下达我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中用于耕地地力保护的补贴资金28.46亿元,省财政安排0.54亿元,中央和省共计29亿元。按全省种粮农户计税总产84.46亿公斤测算,2016年补贴发放标准为34.34元/百公斤。
4.补贴方式。为降低补贴资金发放成本,提高发放效益,从2016年起,我省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统一由省级财政部门通过“政府补贴一折通”直接发放到农户,原由农业部门发放的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不再单独发放。2016年度补贴资金在本方案印发后20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户。
补贴机具种类 | 补贴机具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1大类34小类104品目。为提高我省水稻种植和收获,以及茶叶生产机械化水平,对水稻插秧机、谷物收获机械、茶叶机械实行敞开补贴。 |
补贴标准 |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机具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发布,省级在不高于最高补贴额的基础上,确定通用类农机产品的补贴额。涉及多省需要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分档及补贴额由农业部委托牵头省组织,有关省份参加共同确定;其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各省自行确定。一般机具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原则上按不超过该档产品上年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4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不超过60万元。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和小麦联合收割机分别补贴。 |
补贴对象 | 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
补贴数量 | 个人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1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3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购买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60台,其中,购买同一品目补贴机具总数不超过20台。 |
1.生猪良种补贴政策:按每头能繁母猪年繁殖两胎,每胎补助20元,每头能繁母猪每年补贴40元。补贴方式为财政资金补贴给良种猪精液提供单位,供精单位按补贴后的优惠价格向养殖者提供精液。
2.母猪饲养保险政策: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财政补贴48元,投保户每头自付12元,保险期限1年。
(1)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确认后,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向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进行治疗。
(2)疑似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诊断时,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免费提供首诊X光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3)确认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免费提供3次痰涂片检查和疗程结束时的X光胸片检查。
(4)参加新农合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肺科医院治疗时,享受1.8万元/例/年的治疗补助。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 所有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人均补助资金400元/人。 |
2.农村妇女“两癌”筛查 | 对项目县地区的35-64岁农村妇女免费开展49万例宫颈癌筛查和3.8万例乳腺癌筛查。 |
3.母婴阻断项目 | 为孕产妇免费提供一次艾滋病和梅毒、乙肝检测,免费为HIV和梅毒阳性母亲所生婴儿进行艾滋病和梅毒检测及治疗、免费为HIV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提供6个月奶粉,免费为乙肝阳性母亲所生婴儿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 |
4.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 | 对25个项目县12万6-24月龄婴儿每天提供1包营养包,改善婴儿营养。 |
5.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符合生育政策的计划怀孕夫妇每孩次享受一次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内容包括:优生健康教育、病史询问、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影像学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原则上在现居住地接受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享受与户籍人口同等服务。 |
1.预防接种服务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86822938 |
为辖区内所有居住满3个月的0~6岁儿童建立预防接种证和预防接种卡等儿童预防接种档案,并按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为适龄儿童接种一类疫苗。 |
2.健康管理服务惠民政策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8685026 |
(1)为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提供预防接种服务,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建立0-6岁健康档案、开展新生儿家庭访视、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婴幼儿健康管理、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并对健康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给出指导或转诊的建议。 |
(2)免费为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建立孕产妇健康档案、开展孕早期、中期、晚期共5次健康随访服务,以及产后家庭访视和产后42天健康随访服务各次。 |
(3)为辖区内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
(4)为辖区内居民提供健康教育资料、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等健康教育服务。 |
(5)为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
(6)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和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 |
(7)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面对面的随访、4次免费空腹血糖检测和次健康检查,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 |
(8)对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每年提供至少4次随访,并根据病情进行分类干预。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患者本人同意后,每年进行次健康检查。 |
(9)对辖区内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登记,并按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
(10)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
(11)对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对0~36个月儿童的家长进行儿童中医药健康指导。 |
(12)对结核病患者的随访管理。 |
3.结核病防治惠民政策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86823835 自动咨询短信平台:手机短信发送“99”到“0639359” |
(1)活动性肺结核患者确认后,当地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向患者提供免费抗结核药品进行治疗。 |
(2)疑似肺结核患者在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诊断时,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免费提供首诊X光胸片和痰涂片检查。 |
(3)确认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在治疗过程中,结核病定点医院或疾控中心免费提供3次痰涂片检查和疗程结束时的X光胸片检查。 |
(4)参加新农合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在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贵阳市肺科医院治疗时,享受.8万元/例/年的治疗补助。 |
4.对艾滋病感染者免费服务政策 政策咨询监督电话:085-8682393 |
(1)向农村艾滋病病人和城镇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艾滋病病毒治疗药品。 |
(2)向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
(3)向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产妇免费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治疗和咨询。 |
(4)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遗留的孤儿和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免收杂费、书本费;对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减免学费等相关费用。 |
为鼓励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园区招商引资工作,全力推进工业招商项目入园发展,努力构建园区产业聚集发展效应,促进平塘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和《平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平塘园区实际,制定本激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激励项目落户范围 平塘工业园区白龙产业园、通州产业园、后扶产业园(以下简称园区)。
第二条 激励资金来源 由县级财政专项预算资金500万元设立平塘县园区投资促进发展资金,用于兑现本办法激励支出。县财政局单设园区投资 促进发展资金账户,资金的管理和拨付使用按照财经有关规定严 格执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
第三条 激励对象
(一)社会激励对象,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招商方式的除外。
(二)各镇(乡、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各招商专班、平塘县驻粤招商工作队。
(三)县内公职人员。
第四条 激励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工业园区产业政策、环保要求,不属于禁止类或限制类产业项目。
(二)在县内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加工制造类产业项目,社会投资的园区基础设施项目。非社会投资的基础设施、房 地产项目、资源开采类项目等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凡超出项目备案或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建设期限、项目合同规定的资金到位的最后期限的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四)项目无其他纠纷、争议的。
(五)经营类的企业出现破产,不应给予奖励和扶持。
第五条 激励审核程序由激励对象向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激励申请,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县产业大招商攻坚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县产业大招商攻坚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平塘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进行评审认定,评审确定结果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六条 对激励对象的激励 (一)对社会激励对象的激励
企业(项目)正式启动建设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累 计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500 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奖励5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000万至 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00人以上,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3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50人以上,奖励2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5000万至1 亿元(含1亿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带动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奖励50万元。
(二)对各镇(乡、街道)、县直各有关单位、县各招商专班、平塘县驻粤招商工作队的激励。
1.落户园区的企业(项目),自签订投资协议项目正式投产后,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
2.项目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5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000万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0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1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3000万至 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5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2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带动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奖励工作经费50万元。
3.引进企业(项目)作为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年终目标考核加分项之一。年内总引进项目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在500万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50人以上的加1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000万至 3000万元(含3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 达100人以上的加2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3000万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150人以上的加3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5000万至1亿元(含1亿元)或带动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加4分;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在1亿元以上或带动就业人数达300人以上的加5分。
(三)对县内公职人员的激励。
引进固定资产累计完成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项目的招商牵头人(每个项目限1人)为县公职人员的,如无其他重大过错和考核规定不得评为优秀的情况,年度考核直接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个人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奖励按照当 年所在单位当年目标绩效考核对应档次(均分到个人)的基础上浮10%发放。
(四)特殊激励对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激励对象,在满足本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奖励条件上,按照实际达到的条件应获得的资金或工作经费的双倍计算。
第七条 激励兑现
(一)拟申请激励的被激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备案,并在项目达到激励条件后三个月内,提出激励申请。
(二)工业园区管委会接到激励对象申请后1个月内,对项目进行审核上报,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每半年组织召开激励评审认定会议,对拟激励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县政府审批。
(三)县政府同意后,对拟激励的激励对象名单和金额等内容在金盆网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由县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奖励资金或工作经费。
(四)对拟激励年终目标考核加分的镇(乡、街道)、县直有关单位,由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后,形成评审意见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在年终目标考核时予以加分。
(五)对拟推荐激励的县内公职人员(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由县园区招商引资激励评审工作小组研究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推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公职人员所在单位研究后报组织人事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八条 引资费用
项目引荐人开展招商引资的费用,自行负责解决。
第九条 附则
(一)已享受各级各部门激励的激励对象,符合本《办法》激励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激励标准补足激励,其它奖励资金累计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及就业人员数据以县园区招商引资激 励评审工作小组认定为准,固定资产投资额以符合规定的发票或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属于原企业资产,在招商引资协议签订后由其他地区转运、转移 的有关机械设备,其投资额以第三方评估结果作为依据(评估费 用由申请兑现激励的企业负责)。就业人员数据以企业在县就业 局实际登记就业满1年以上并交纳社保的人员清册或有关证明 为准。
(三)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激励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办法》由平塘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投资者到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省、州现行的招商引资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平塘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所指的投资者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具有民事能力,在平塘县依法注册登记和依法纳税,并在县招商引资部门备案的独立法人企业、社会组织和自然人。
第三条 本优惠政策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类、房地产开发类、能源开发类及国家限制类产业项目。
第二章 投资服务政策
第四条 加强机关工作效能、作风建设,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凡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投资者可直接向本地纪检监察部门投诉,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时限处理并回复投诉人。
第五条 投资者需安装水、电、闭路电视、通讯等费用,按行业最低收费标准收取。
第六条 投资者业主和员工的子女入学、参军、高考奖励等与本县户籍同等待遇。
第三章 土地使用政策
第七条 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视土地用途不同,可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出让方式取得,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按最高使用年限执行。同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八条 投资者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手续,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批权在本县的3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属上级的,按上级规定时限办理,并作好跟踪服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第九条 投资者在平塘投资“种、养、加一体化”的农业产业化项目,种植规模在500亩以上,养殖大牲畜规模年存栏1000头以上,养殖家禽规模年存栏5万羽以上,需要流转土地的,县财政在前3年内每年按实际流转费用的50%予以扶持投资者用于发展生产。投资者需要建设办公用房、生产加工车间、生产管理设施(圈舍、原料仓库、冷冻库等)的,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企业所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县级净收益部分,县财政自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全额扶持投资方用于发展生产。
第十条 对落户我县的工业项目优先保证用地指标,为投资者提供“五通”(供水、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工业建设用地。对符合产业结构调整及全县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综合地价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依法确定。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部分,县财政自企业投产经营并正常纳税之日起,在3年内逐年扶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予以扶持。土地出让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1年内分两期缴纳。
第十一条 投资者采取租赁方式租用园区厂房进行加工生产的,免收前三年租赁费,第四、五年按市场价的50%收取,以后按市场价正常收取。
第十二条 在平塘投资第三产业类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以上的,建设用地以挂牌方式出让。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净收益部分,县财政在该项目建成营运并正常纳税之日起,在3年内逐年扶持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予以扶持,第六年不再扶持。
第十三条 投资者在平塘投资道路、城市基础设施、学校、文化、体育等非经营性公益项目,经依法批准,可以按照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享有周边土地的开发权。
第四章 财税扶持政策
第十四条 凡到平塘投资工业项目的投资者,项目建成营运并正常纳税后,享受以下财政扶持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前三年按100%、第四、五年按每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
(二)企业增值税。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企业增值税的县级留存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60%、第四年40%、第五年2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六年不再扶持。
(三)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我县产业规划的工业企业,从企业投产(经营)之日起,企业依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县级留存部分,按第一年100%、第二年80%、第三年5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不再扶持。
第五章 其他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在我县投资生产型、经营型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录用平塘籍建档立卡贫困户工人达到100人以上且用工时间一年以上,前三年按实际录用人数给予投资者500元/人/年的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展自主品牌,企业产品经认证获得国家级名牌产品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500万元的扶持;企业产品经认证获省级名牌产品的,县人民政府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的扶持。
第十七条 对企业技术创新人才予以奖励。获国内发明专利、实用型专利,分别按5万元/件、1万元/件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应用于平塘县境内企业生产中,经审定后视其经济价值再给予5-10万元/件的奖励。
第十八条 除享受贵州省人民政府《支持我省企业上市发展八条措施》外,对注册地在我县,且在国内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在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同时,可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办公场所(600㎡以下),对自建办公场所的企业给予一定补助,单个企业最大补助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九条 抢抓国家实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机遇,对落户我县符合民贸民品优惠政策的企业,县相关部门积极协调申请落实。
第二十条 对符合省政府脱贫攻坚基金的,县相关部门积极协助争取。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在平塘承包经营四星级以上(含四星级)酒店的,第1年至第3年经营期间的水、电等费用,按第一年50%、第二年30%、第三年20%的比例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企业发展,第四年不再扶持。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城镇规划区(含园区)内投资建设的“外观靓丽工程”用电,列入公用事业用电范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在我县投资的同一项目,既符合本政策又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本政策之外的其他优惠政策,参照我县各类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如国家和省、州有更优惠政策,按国家、省、州的政策执行。本政策若与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相悖,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精神为准。
第二十五条 县内投资者参照本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重大投资项目或特殊项目的投资者提出超出本政策规定的事项,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政策,由县委、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七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平塘县委 平塘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来投资的若干意见》(平发〔2007〕10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政策由平塘县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各市场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降低各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成本,持续打造“贵人服务”品牌,根据州中心“关于取消交易服务费、场地租赁费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从2022年3月28日起,凡进入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塘县分中心的交易项目均取消交易场地租赁费。
黔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塘县分中心
2022年3月29日
政策文件 | 文件相关精神 | 政策要点 |
1.贵州省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办法实施细则(暂行)(黔科通〔2012〕114号) | 该文件旨在规范和加强科技创新加快科技进步奖励补助各项工作,促进贵州省科技创新、科技进步。其中,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方面,主要针对企业来黔落户、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平台建设、人才引进、专利权质押贷款、人才培养、(新三板)挂牌等科技创新行为,通过补助、奖励、贴息、优先安排项目等方式给予支持。同时明确了补助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补助方式。 | 购买发明专利技术和核心技术到我省进行产业化并取得实效的项目,给予企业购买专利费用的2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
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黔落户,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 | ||
对新获国家或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补助50万元或20万元。 1.科技部、国资委、全国总工会三部门正式批准进行国家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省科技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正式批准为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 2.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同时(同年度)获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认定的,享受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时(同年度)获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认定的,给予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补助;同时(同年度)获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型企业试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享受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补助。 | ||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0万元或100万元的补助。 | ||
采取省、市、区三级财政共同资助的方式对拟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共150万元的补助。 | ||
对产学研合作建立的科研机构,按照注册资金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补助。 | ||
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升级为国家级的科技中介机构给予一次性80万元补助。 | ||
对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中的重要核心技术攻关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 ||
对获得国家科技财政拨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补助。 | ||
对引进到我省建立的各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并在创新项目上给予重点倾斜。 | ||
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500万元补助,是指获得国家正式下发文件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
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给予一次性150-200万元补助。 | ||
支持大型科学仪器共享平台的建设,向公众开放成效显著的共享平台每年给予10-30万元的运行维修服务补助。 | ||
2.《省科技厅权责事项运行规定(暂行)》(黔科通〔2020〕63号) | 该文件依旨在规范省科技厅各项权责事项。其中,在支持企业方面,提出了支持方式和资金额度。 | 基础研究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重大基础研究“一事一议”。 |
科技支撑项目:一般项目资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不超过500万元。 | ||
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项目: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般项目不低于50万元,但不超过100万元,重点项目“一事一议”,资助经费一般不超过500万元;重大创新及成果转化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 2.创新券。创新券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其中对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的资助经费不超过20万元。 3.科技保险、科技贷款贴息 (1)科技保险。对新产品研发和推广给予企业30%-50%的保费补助,具体补助比例视险种、年度保费总额、科技保险补助资金总预算确定。每个企业每年补助额度不超过15万元。 (2)科技贷款贴息。按不超过企业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额的20%给予企业贴息,每个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万元。对已享受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该项贴息。 | ||
科技重大专项项目:每个课题资助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 ||
科技平台及人才团队建设项目: 1.创新基地: (1)重点实验室。企业类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2)技术创新中心。资助经费不超过200万元。 2.创新创业载体: (1)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2)众创空间。资助经费不超过100万元。 3.科技型企业梯队: (1)高新技术企业。对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资助30万元。 (2)科技型种子企业。资助经费15万元。 (3)科技型小巨人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且不高于50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20万元;上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一次性资助50万元。 4.其他: (1)院士工作站:建设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2)新型研发机构。达到相关标准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级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支持方面,视同贵州省省属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可申请贵州省科研机构创新能力建设专项。 (3)技术转移机构。资助经费不超过30万元。。 (4)科技创新人才团队。资助经费50万元。 (5)科普示范基地。项目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6)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资助经费不超过50万元。 | ||
3.《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黔科通〔2017〕178号) | 该文件提出了贵州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申请、认定及管理相关工作规范。其中,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方面,对通过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支持。 | 自2017年1月1日起,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享受下列税收优惠。 1.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该文件提出了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项活动实施细则。其中,在支持企业技术创新方面,通过给予获奖的人员奖金奖励鼓励企业人员开展科技创新。 |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为100万元,其中5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5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自选科技研发项目、研发平台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经费。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金额分别为: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5万元。省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金额为5万元。 |
一、工业项目
1、土地优惠政策
第一条 投资工业项目用地,在项目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审批权在本县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权属上级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上报手续,并作好跟踪服务,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
第二条 投资企业用地,视土地用途不同,可依法通过出让、租用、作价入股等方式取得,依法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租用土地年限可具体协商。
第三条 投资者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用于其它经济活动。
第四条 凡在平塘投资符合国家鼓励类工业项目,根据项目投资规模和投产达效情况,且每亩投资强度达到100万元以上,其土地出让金县级所得部分,按下列比例作为企业发展基金予以补助。
(一)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2000万元的项目,按20%给予补助。
(二)对固定资产投资2001—4000万元的项目,按40%给予补助。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4001—6000万元的项目,按60%给予补助。
(四)对固定资产投资6001—8000万元的项目,按80%给予补助。
(五)对固定资产投资8001—10000万元的项目,按90%给予补助。
(六)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100%给予补助。
第五条 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项目用地上缴的规费由县人民政府安排部分作为企业发展基金,根据项目情况给予不同的补贴优惠。
第六条 对一次性投资形成固定资产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可以实行“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由县人民政府专文明确,给予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2、财税扶持政策
第一条 投资者到我县投资的工业类企业(国家明令禁止、关闭和限制的除外),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实行先征后返,第一年至第三年由县政府安排企业发展基金返还给企业100%、第四年至第五年财政返还给企业50%,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企业投产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县政府安排企业发展基金每年依次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县级留成部分)的50%、30%、20%的比例安排资金奖励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属县级收取的规费一律按规定下限收取。
第二条 对年度纳税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纳税额(按税务部门核查的数额)分档次分别奖励。即: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奖励5万元,纳税额在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奖励2.5万元,纳税额在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奖励1万元。
第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发展自主品牌,对新增获得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由县人民政府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入园工业项目优惠政策
第一条 园区配套基础设施
园区路网、给水系统、综合污水处理系统、供电、通讯(含宽带)及有线电视等基础设施主体工程建设由园区管委会投资组织实施。入园企业的供电、供(排)水、通讯线路(含宽带)及有线电视等配套设施,由园区管委会协调相关部门或单位按照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布设。
第二条 企业用地及厂房建设
(一)工业园区内出让土地的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期满后可申报延长使用年限。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园区项目建设用地给予优先安排,入园企业工业用地一律实行划拨土地的“成本价”挂牌出让。
(三)标准厂房建设:鼓励投资者在园区内按规划建设标准厂房,提高园区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对当年竣工的标准厂房,经验收合格,由园区管委会向省、州申请专项资金给予投资者一次性建设补贴;县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用于鼓励企业购买或租用标准厂房。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人防费、土地使用税实行减免优惠政策;对建设标准厂房的工业土地,先期可采取向农户和村集体租用形式获得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属农户和村集体的,可以进行流转,用于建设标准厂房和工业项目集中区。
(四)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建设的标准厂房,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图审、施工,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投资者可自行出租,也可委托园区管委会统一承租。对入驻园区租赁工业园区建设的标准厂房开展生产的企业,工业园区管委会可在3年内免收租金。
第三条 规费优惠
(一)供电:入园企业的大工业用电、非普工业用电由园区管委会给以适当优惠。
(二)供(排)水:入园企业的用水按县工业用水价的90%收取水费,自行取水的免收水资源费。
(三)生产性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
(四)涉及入园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凡属县级收费的,企业入园后两年内一律免收,第三年起按规定标准的最低限额收取;经营性有偿服务收费项目(包括一次性和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常规检验、检测、员工体检及培训等)和入园企业施工建设项目的服务性收费,凡属县级收费的,按规定标准最低限收取。
(五)对到我县投资劳动密集型的工业企业录用平塘籍工人达到10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半年试运营期优惠,按企业每解决1人就业县财政补贴50元的标准补贴一年。
为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外来投资扩量提质,更好地发挥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关键作用,增强项目投资吸引力,推动黔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以及《贵州省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黔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激励资金来源
州财政原则上每年预算安排1000万元组建州级资金池,县级每年预算相应资金组建县级资金池,州县分别按照20%、80%的比例对激励对象进行奖励兑现。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按照《黔南州州级投资促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执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第二条 激励对象
(一)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委托招商方式的除外。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县〔市、区〕)。
(三)州内公职人员。
第三条 对社会引资人的激励
(一)项目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固定资产完成投资(不含政府出资部分,下同)在2000万至5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奖励3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不含1亿元)至5亿元的奖励5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不含5亿元)至1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亿元(不含10亿元)以上的奖励200万元。
(二)奖金支付可分期进行,项目开工建设后兑现第一次奖励2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时,兑现第二次奖励8万元;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剩余全部奖励。
(三)对引进总部经济类或轻资产类项目的引资人,可按本条第(一)和第(二)款给予奖励,也可按企业在本地注册后第二年度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1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对引进首次入黔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的引资人,项目建成投产后,分别追加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四条 对县(市、区)及州内公职人员的激励
(一)对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排名前 6 名的县(市、区)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补,第一名、第二名各奖补200亩;第三名、第四名各奖补150 亩;第五名、第六名各奖补100亩。
(二)引进项目的州内公职人员,由州投资促进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的额度,分别给予推荐奖励,其中: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推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给予“嘉奖”;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推荐给予记“三等功”、“记功”或以上等次奖励。
第五条 激励条件
(一)项目系州外资金在州内工商新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招商引资产业项目,对已落户企业增资扩建或再投资其它项目,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
(二)项目要符合国家、省、州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其中,基础设施(社会投资的项目除外)、房地产、电力以及PPP模式和捐资项目不属于奖励范围。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强度要符合各县(市、区)规定的奖励标准。
(四)总部经济、轻资产项目的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黔南州行政区域内,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总部经济项目截至上一年度全资或绝对控股公司、分公司不少于3家,且企业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综合税收不少于1000万元;轻资产项目在州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综合税收不少于500万元。符合此项条件的项目不受本条第(三)款限制。
(五)项目最终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截止时间不得超出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合同规定的限期。凡建设期限超期的,对引资人不再予以奖励。各类期限不一致的以时间最长的为准。
(六)同一个项目最多认定一个社会引资人、一名公职人员。
(七)项目投资方不能以社会引资人身份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八)项目无其他纠纷和争议。
第六条 激励兑现
(一)由州投资促进局负责激励兑现的日常工作。
(二)拟申请奖励的被奖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项目所在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或州投资促进局备案,并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三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
(三)各县(市、区)招商引资主管部门接到引资人申请后1个月内,对项目进行审核上报,州投资促进局每半年牵头组织召开奖励评估认定会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报州政府审定。
(四)州政府同意后,对拟奖励的社会引资人名单和金额等内容在黔南州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上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无异议的,由州投资促进局会同州财政局在15个工作日内兑现州级奖励部分。项目所在县(市、区)应在州级兑现奖励后一个月内兑现县级奖励部分。
(五)对拟推荐奖励的州内公职人员,由州投资促进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用人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根据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第七条 附则
(一)已享受各级各部门奖励的社会引资人,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奖励标准补足奖励,其它奖励资金累计达到本《办法》标准的不再给予奖励。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以州投资促进局会同州有关部门组成的核查验收小组认定为准,以符合规定的发票和固定资产统计报表、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银行进账单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三)本《办法》涉及的金额以人民币为计算币,外资按同期外汇兑换率折算。
(四)对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经济责任;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办法》由黔南州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印发之前的投资项目按照《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试行)》执行,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新增的投资项目按本《办法》执行,遇国家、省相关政策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
为加大招商力度,贵州省人民政府1998年1月24日制定了《贵州省进一步放宽政策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规定》:
一、外商投资(包括外国和香港特区、台、澳地区投资,下同)兴办生产性项目(除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等资源开发项目外)和外省(直辖市、自治区,下同)投资兴办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外商和外省投资兴办能源、交通、水利、市政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及绿色产业、旅游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10年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返还。原己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期限未满的今后可按上述规定顺延办理
二、外商及外省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资源兴办农业开发项目,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具体适用年限由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在非耕地上开发应税农业特产品,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3年。
三、中方投资者以自有房地产作价与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合资、合作兴办开发性生产性项目,在办理房地产过户时免征契税
四、外省投资者到贵州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贵州省支柱产业、促进科技进步的项目,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方面给予特别照顾。
五、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使用土地,可根据不同行业、地块的不同用途、不同区位以及产业政策和供求关系等情况,分别依法通过划拨和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在缴纳土地使用费和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数额和时限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
六、鼓励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参与贵州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在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前提下,选择相当一批国有企业包括经济效益较高、发展前景较好的大中小型企业对外招商引资,进行嫁接改造。外商和外省投资者可自愿采取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赁、托管、承包等形式参与。对外省国有优势企业的参与,可以采取资产授权经营的形式;对外商的参与,国家有规定必须由中方控股的行业按国家规定办,其余的放开持股比例。在嫁接改造过程中,可享受国家和贵州省有关国有企业改革的扶持政策;对国有企业资产的评估,既要遵循国家的有关准则,又要注意区别不同情况采用符合规定的各种方法进行评估,并按照随行就市的作价原则,由同级政府确定底价,促进存量资产的盘活。
七、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收购、兼并贵州企业,可以重新申请企业名称,也可继续使用原名称。
八、外商在中国境内己投资3个以上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或实际到资3000万美元以上,即可在贵州申报建立投资性公司。
九、外商和外省投资者来贵州兴办企业,其所需流动资金和技术改造贷款,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与省内企业一视同仁,给予贷款支持;对其中合作开发优势资源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和现有企业重点技改项目,在贷款上应予优先安排。
十、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外销比例,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以外,不受限制,由企业自主确定。
十一、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及其它收费,实行与省内企业同等价格;对在贵州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贵州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购买商品房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对为贵州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公民”等称号;对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纳税额高的外商投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授权有关部门授予相应的荣誉证书或称号。
十二、对到贵州投资办企业的外省客商放宽户口限制,并对其中投资数额较大的客商子女入学、升学给予照顾。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应的具体实施办法。
十三、在贵州各城市实际投资总额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引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凡在该企业服务2年以上者,可申办所在城市常住户口,由审批该企业的外经贸部门对企业资质和引进人员服务年限进行审核后,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人户手续。
十四、按照国际惯例依法保护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的版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图纸、设计方案、技术说明书、技术规范、电脑软件等知识产权,依法处理侵权的单位和个人。
十五、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除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国家计委、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省投资企业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须凭省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未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有关部门要制作“企业收费监督卡”发给企业,卡上写明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时间、金额等,收费人员收费后要签注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以便监督。收费人员如不签名,企业有权拒缴,并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
十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各级涉及外商和外省投资企业办手续的部门和单位,都要明确办事要求、办事程序、办事时限、收费标准,并连同办事人员姓名、职务等一并以书面形式在办公地点公示,公开承诺,接受监督。凡应办理的必须尽快办理,不能办理的,应根据有关规定说明情况。各地要推行“一站式”办公方式,实行联合办公,“一条龙”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方便投资者。
增值税税收优惠
一、残疾人及涉农
1.安置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安置残疾人支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2.疾人个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3.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4.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对农膜、复混肥、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
5.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6.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自2012年10月1日起,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
1.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3万元(含3万元,下同)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增值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万元到30万元(含30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税收优惠
1.高校毕业生和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额减免增值税
在3年内按照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对促进就业企业限额减免增值税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服务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照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人每年4000元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五、退役士兵税收优惠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自201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在2014年6月30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一、申请条件 |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
二、受理初审 | 微型企业向县级微企办提交申请,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 |
三、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一)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二)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三)经营场地证明; (四)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五)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
四、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 |
五、政策兑现 |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帐号、补助额度等),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交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交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