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创业人员: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23〕75号)、《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调整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黔财金〔2024〕22号)、《黔南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黔南州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黔南州分行关于进一步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现就办理2025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条件
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符合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平塘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创业能力的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2.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且属于创业担保贷款对象;
2.在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注册登记,并提供相关证照;
3.提供新招用人员就业岗位的真实性印证材料;
4.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贴息、期限
(一)贷款额度。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上限。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二)贷款利率。奖补支持的我省贷款利率上限LPR+150BPs、脱贫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为LPR+250BPs。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三)贷款期限。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四)贷款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原则上不予贴息,省级及以上行政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发放
(一)申请。符合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借款人可以向县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提交申请。提交资料如下:
1.黔南州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书;
2.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不可使用临时身份证,退役军人出具《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士官退出现役证》《军官转业证》或其他材料);
3.《就业创业证》(电子就业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婚姻情况材料(申请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离婚时间一年以上的签订未婚声明书;申请人达到结婚法定年龄且未婚的需签订未婚声明书);
5.申请人及配偶提供由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
6.营业执照正、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合伙经营的,提供合伙协议书。经营项目为特种行业许可的,提供相关资料);
7.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提供租赁合同。经营场所是自有的,提供相关权属证;
8.平塘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及经办银行要求的资料(如《创业计划书》等)。
(二)审核。创业担保贷款审核由县人社局、平塘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共同审核。程序如下:
1.乡镇(街道)经办人社服务窗口受理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初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资格意见;
2.通过资格认定的借款人向平塘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交担保申请(除免担保外),向经办银行提交贷款申请;
3.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平塘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联合经办银行对创业项目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应在借款人通过资格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贷前调查报告;
4.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平塘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银行根据贷前调查情况,决定是否核准担保及贷款。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塘县促进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同意担保意见;经办银行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创业担保贷款受理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出具担保意见、受理决定应在完成贷前调查后4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项目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除外。
(三)发放。经办银行与符合贷款条件并核准担保的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
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审核、发放
(一)县级申请、审核、申报
各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金额,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县级人社及财政部门审核。县级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借款人资格及贴息金额无误后,分别在申请表相应地方签字加盖公章,并审核结果于7个工作日报送州级人社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二)州级申请、审核、发放
由州级人社部门按季汇总审核辖内县级经办银行申报贴息情况后报送州级财政部门。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管理体制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在州级人社部门配合下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经办银行(无州级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在中央资金不足时,可由州级财政部门先行垫付,待上级财政奖补资金到位后再行补充。县级经办银行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借款人账户,并通知借款人查收。
咨询电话:0854-7221215
平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