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县城区精细化管理,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区文明形象,助推国家级卫生城市和省级文明城市创建工作,规范城市市容环境秩序,营造干净整洁、文明有序的人居环境。根据平塘县文明委工作安排部署,决定对县城区进行综合治理,规范和维护县城区城市道路安全通行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区域
平塘县城建成区
二、整治时间
2023年4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三、整治内容
(一)乱闯乱行
1.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违规载人载物的;
2.驾驶摩托车(含电动车等)不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不靠道路右侧行驶,违反规定超员骑乘,竞速飙车的;
3.行人横穿马路、在机动车道行走、翻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二)乱停乱放
1.机动车辆违反规定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逆向停放、占用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广场等公共区域停放车辆的;
2.摩托车(含电动车等)不在规定区域停放或者停放不规范的;摩托车(含电动车)非法加装雨棚的;
3.出租车、网约车、公交车、摩托车乱停乱放、占道拉客的。
(三)不礼让行人
机动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的。
(四)无牌无证
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未携带行驶证和未悬挂号牌的。
(五)占道经营
1.沿街商铺超出建筑物、构筑物范围经营的;
2.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流动摊贩。
(六)其他影响市容环境秩序的行为
1.在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外随意堆放的杂物、物料或吊挂有碍市容等物品;
2.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的;
3.悬挂、张贴、刻划、喷涂经营性招贴物和有碍市容的字、画等广告的;
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违规行为,经告知后仍存在的,将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交通管理局以“零容忍”的态度从严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平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平塘县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