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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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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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方案的通知》(黔民发〔2015〕38号)、《关于印发黔南州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南民发〔2015〕138号)、《关于印发平塘县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方案的通知》(平民局发〔2015〕186号),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紧紧围绕到2020年农村低保标准与扶贫标准“两线合一”、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建设进程相适应的总体目标,继续按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加强低保年度核查,强化两项制度衔接,切实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2016年,全镇农村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3060元/年,增幅18.6%;城市低保平均标准提高到484元/月,增幅10%。

  (二)基本原则

  一是要坚持农村低保与扶贫开发统筹推进、两项制度有效衔接。坚持严格按政策和程序公平公正公开确定退出或享受低保的人员。扶贫开发要坚持精准扶贫,做到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精准考核,有效扶持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脱贫致富。

  二是要坚持城乡低保制度统筹、保障标准区域平衡。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适度提高城市低保标准,逐步缩小城乡低保标准差距。

  三是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全面落实城乡低保政策,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坚持以家庭收入为核心依据,严格按政策和程序确定纳入或退出低保的人员。将脱贫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对象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将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两无”贫困人口和返贫人口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并通过持续提高保障标准,确保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水平与全面小康社会相适应。

  二、工作安排

  (一)低保提标

  2016年我镇城市低保保障标准为484元/月;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3060元/年。

  (二)五保供养及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2016年我镇农村五保集中供养标准为4800元/年;分散供养标准为2400元/年。孤儿基本生活保障集中养育标准为1050元/月;分散养育标准为630元/月。

  调整提高后城乡低保标准、五保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医疗救助标准

  1.资助2016年参合参保标准:农村五保对象、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等个人缴纳参合费按每人90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个人缴纳参合费按每人不低于35元的标准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资助;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等个人缴纳参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全额救助;城市低保对象个人缴纳参保费由医疗救助基金按每人不低于1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2.住院救助标准:五保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住院个人自付部分在封顶线内由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住院救助;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老职工、城乡低保对象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在封顶线范围内由医疗救助基金按不低于70%予以救助。

  (四)城乡低保保障和五保供养范围

  鉴于2015年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幅度较大,2016年与2015年度核查时间间隔较短,2016年不作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减量安排。对本年度核查家庭人均收入确实已超过低保标准的部分低保对象,按常规动态管理方式退出保障范围,坚决防止盲目追求减量以致造成“漏保”的错误做法;对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群众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对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对象要及时纳入供养范围,各村(居)应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

  (五)分类施保

  已被确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的低保对象中,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60岁以上)、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重病患者按低保标准的3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在校学生、失地农民、独生子女家庭成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纯女户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按当地低保标准的20%增发特殊困难补助金,特殊困难补助金发放不累加。

  三、核查范围

  依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继续纳入保障范围,对不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予以清退,不再享受低保待遇。对新申请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必须严格执行“凡申请必查家庭收入”的原则,确保入户核查率达到100%。对因灾造成临时生活困难的,通过临时救助和冬春救助解决,绝不允许突破政策界限将不符合条件的人群纳入保障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

  四、工作步骤

  (一)召开会议安排部署

  2015年12月28日,召开通州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启动暨业务培训会,对相关人员进行城乡低保政策培训。公布各工作人员组成名单,建立健全督查监管机制,层层落实责任,推动我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工作顺利实施。

  (二)入户核查和上报数据

  1.入户核查阶段(2015年12月29日至2016年1月16日)

  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村(居)工作组组织对城乡低保对象家庭基本情况、财产状况、收支情况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入户调查必须保证2人以上,其中1名为国家干部,入户率必须达到100%。在入户调查中,要认真对照《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核查表》的有关要求,认真填写相关入户核查信息,不得出现原则上的错误。每村(居)应提供入户调查现场图片(电子版),被调查人、入户调查镇、村(居)干部必须分别在表上签字盖手印(不允许代签)。

  2.村(居)民主评议公示阶段(2016年1月17日至2016年1月25日)

  镇2016年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按照《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和城市低保相关政策要求开展民主评议,召开评议会时明确专人做好签到会议记录、影像采集(评议会全程录像和照片)和收集档案资料,1月21日至25日为公示时间,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镇社会事务办。

  镇级审核阶段(2016年1月26日至2016年2月5日)

   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督查指导工作小组组织对各村(居)上报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村,每村不少于10户,以保证对象认定的准确性。社会事务办汇总村(居)调查数据,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及低保对象中符合粮食救助的对象,再交由镇2016年城乡低保评审会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议,召开评议会时明确专人做好签到会议记录、影像采集(评议会全程录像和照片)和收集档案资料,2月1日至5日为公示时间,张榜公示5天以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后报县民政局审批。

  上报数据阶段(2016年2月6日至2016年2月25日)

   2016年2月6日至2月25日,镇社会事务办将张榜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再次组织入户核查异议不成立的调查数据,经镇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审核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张榜公示复印件、照片等相关材料报送县民政局社会救助局。

  (三)审核审批及资金发放阶段(2016年2月26日至2016年4月10日)

   1.抽查阶段:2月26日至3月10日,上级部门组织对各镇(乡、街道)上报的低保对象进行抽查,抽查面不少于二分之一的镇(乡、街道),每个镇(乡、街道)不少于10户。抽查内容包括:是否符合政策、是否按程序操作、是否有调查人员和民主评议小组成员签字等。

  2.审批阶段:3月11日至12日,召开县级评审会议进行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提标补助金额和需粮食救助人数、数量,并上报州民政局备案。

  3.第三榜公示阶段:3月13日至20日,县民政局将审批名单返回镇公示。

  4.资金发放阶段:4月10日前,县民政局按新核实的补助水平发放低保金。对评审不符合条件的,由镇社会事务办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五、严格操作规程

  (一)组织培训及宣传发动

  及时召开业务培训会,利用广播、电视、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大力宣传城乡低保提标工作相关政策,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二)家庭收入核查

  各村(居)工作组逐户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收入核查。入户核查时需把握几方面:一是入户调查组必须2人以上,并确保有一名国家干部;家庭收入核查时必须做到“一户一表”,内容真实可靠,做到“谁入户、谁调查,谁签字、谁负责”。二是家庭收入核查务必做到“核查范围,核查内容,核查力量,核查责任”四到位,切实掌握低保对象家庭特别是有劳动力、收入易发生变化的对象家庭收入变化情况。三是所有收入(包括各种社会救助资金)都必须纳入家庭收入统计,按照省政府要求,60岁以上老年人已领取城乡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其养老金不计算为低保口径的家庭收入,但要计算为统计口径家庭收入。

  (三)民主评议及张榜公示

  入户核查工作结束后,村(居)居委会要在镇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并委派人员参与和监督)召开城乡低保民主评议会议。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组长及成员由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总人数不得少于20人,原评议小组成员有变动或不宜于担任评议小组成员的,需调整评议小组成员名单,并报镇2016年城乡低保评审委员会备案。评议小组人员须拥护党的方针政策,思想道德端正,无私心杂念,做事公平、公正,一般由村支“两委”组成人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组成。其中群众代表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并保证每个村民组都有代表进入。评议会议必须有80%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评议结果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同意方为有效。民主评议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一是申请对象当面陈述家庭收入、生活情况,提出申请理由;二是入户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的家庭经济情况和调查核实后的收入情况;三是参会人员酝酿讨论申请对象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四是采取申请人回避无记名方式进行投票并现场宣布民主评议结果;五是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村(居)委会公开栏和村(居)民聚居地公示5天以上。

  (四)审核审批确定城乡低保对象

  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督查指导工作小组对各村(居)委会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后确定的低保对象,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复核。召开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督查指导工作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并在政务公开栏、各村村务公开栏、居民聚居地公示5天以上,公示后的名单,由镇2016年城乡低保提标核查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审定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汇总各镇(乡、街道)上报情况,对各个环节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和抽查。召开县级评审委员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审批决定,委托镇(乡、街道)在各镇(乡、街道)政务公开栏、村(居)委会公开栏、居民聚居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公示期间群众有异议的,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继续享受城乡低保保障待遇并进行提标。

  (五)资金筹集和发放

  由县民政局按照确定的保障人数和补助水平测算出资金所需总量,并按照省、州、县规定的资金配套比例县财政筹集县级配套资金,继续实行一户一卡(或一卡通)社会化发放,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低保户手中。

  (六)规范建立档案

  各村(居)委会要按照“一户一档”的要求,规范建立城乡低保档案。镇社会事务办审批类档案包括:低保保障待遇(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入户调查表,低保保障待遇审核审批表,低保保障待遇调整(注销)表,入户抽查资料,不予批准及停发或调整低保保障待遇书面通知,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残疾证复印件,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收入状况证明、劳动能力状况证明、就业登记、技能培训证明、就业推荐证明等以户为单位进行整理;村民委员会(居)低保档案包括:城乡低保相关政策法规,享受低保保障待遇家庭花名册,低保工作统计表,低保“民主评困”会议记录,“三榜公示”的档案记录,低保信访记录和调查处理记录,按文书档案要求整理归档。与低保业务相关图片、声像资料,按年度整理归档,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5年。镇社会事务办要将确定后的低保对象信息录入微机,建立低保电子台账,及时更新城乡低保信息数据库。

  (七)强化动态管理

  镇2016年城乡低保专职工作人员要不定期地对低保家庭进行走访,并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及收入状况变化情况,按照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对低保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真正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并及时完善变动手续和电子档案,使城乡低保工作达到科学化、规范化。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

  社会救助是保障民生的兜底防线,各村(居)要高度重视,以高度负责的态度、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推动惠民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监督、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切实把民生最后一道安全网织得牢不可破。要进一步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 、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

  (二)加强政策宣传

  以党和政府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有关要求以及认定条件、审核审批、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为重点,深入开展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宣传。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宣传栏、宣传册、明白卡等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不断提高最低生活保障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最低生活保障在保障民生、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引导公众关注、参与、支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准确把握政策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全社会广泛关注。各村(居)要把好政策关口,认真总结和汲取制度实施以来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在学习中提升能力、在发展中提升水平,以务实、清廉、高效的工作作风,以更加扎实有效的工作抓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

  (四)严肃工作纪律

  坚决按照“三环节、十步骤”( 申请核评、审核、审批三环节;申请受理、调查核实、民主评困、一榜公示、经办机构审查、镇人民政府审核、二榜公示、县级民政审批、三榜公示、待遇批准十个步骤)程序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及公示制度,并做好基层干部及亲属享受低保待遇情况备案表登记。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吃拿卡要、优亲厚友、一人一户保、平均分配保等违规违纪行为。对核查提标工作中,因把关不严,执行政策走样,甚至违法、违规的,将严格对照《关于印发贵州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委厅字〔2012〕71号)有关规定,启动问责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