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告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发〔2018〕7号)文件精神,现将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1.从2018年10月1日起,全省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规定从办理登记参保手续当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登记参保前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2.从2018年7月1日起,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间題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4〕4号)终止执行,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3.从2018年7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根据本人承受能力,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自主选择。
二、终止执行的相关文件
从2018年10月1日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乡村医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通〔2016〕354号)以及各地出台的采取一次性缴费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相关文件终止执行。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平塘县社会保险科 0854-7221574
平塘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