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的背景和依据是什么?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县级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县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工作,加强对县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培育壮大县级重点龙头企业,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贵州省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和《黔南州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二、申报的条件有哪些?
1.企业组织形式。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和社会化服务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规模。A、种植类: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B、养殖类: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C、农产品加工类: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D、休闲农业类: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在300万元以上。E、社会化服务类: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近两年销售收入在200万元以上。F、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2000万元以上。
3.企业效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5%,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企业信誉。近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无失信和重大涉税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工资、货款、工程款等。
5.产品竞争力强。主营产品符合国家、省、州、县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特色生态发展要求。有市场、销路好,产品质量、技术含量在县内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产销率在90%以上。近2年内没有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6.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户在100户以上。
三、申报需要哪些材料?
申报企业应提供产业发展情况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要求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件,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报表,企业资信证明,企业税务证明,企业带动能力和利益联结关系情况(企业与农户签订的产销订单或带动农户清单或辖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情况证明),企业无欠薪证明,其他有效支撑材料和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等。并对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